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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的“院辖市”是怎么回事?

网友提问:

民国时期的“院辖市”是怎么回事?

优质回答:

民国院辖市源于1930年的《市组织法》,由于它在民国时期施行较久,影响较深,其将市分为行政院辖市与省辖市两种。

设立院辖市的条件是有:

1,首都;2,人口在百万以上者;3,在政治上经济上有特殊情形者。

若符合上述、两条件,而为省政府所在地者,应为省辖市。

众所周知,民国有十二个院辖市,分别是:哈尔滨,沈阳,大连,北平,天津,青岛,西安,重庆,汉口,广州,南京,上海。

1946年,国民政府通过的“宪法”多次提到“直辖市”,但是在第十一章“地方制度”中只讲到“省”、“县”,而且此后的公文中仍是采用“院辖市”一词, 因此“直辖市”并没有落到实处

民国时期行政院辖市究竟是什么?

市仍然采取分权制,设自治公所(相当于市政府)作为执行机关,市设参事会作为执行辅助机关,设自治会为议决机关。市政府为市的行政机构,设市长1人,下设各局、科分掌民政、财政、教育、建设、警察、卫生等项事务,设秘书长为市长的幕僚长。

设市政会议,用来议决由市参议会提出的议案、市政府所属机构办事章则、市政府所属各机构间不能解决事项、市长交议事项等,每月开会1次。因而,市政会议的存在并不表示市政采取合议制。市的民意机构为市参议会。

根据1932年8月公布的《市参议会组织法》,市参议会为全市人民代表机关,市参议员由市公民直接选举,市参议员不得兼任本市市政府及其所属机关公务员。

现任本市区域内之公务员、现役军人或警察,均应停止其市参议员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13年后,即1943年5月国民政府又颁布新的《市组织法》。该法对设市标准有所降低,只要人口逾20万,即可设市。

市仍为自治单位,市政府职权分为两类,一为“办理市自治事项”;二为“执行上级政府委办事项”。故而,市政府应当有相当“自由度”来决定自己的民政事务。

至此可知,近代我国市制的治理机制大致有三类:

一,为行政委员制,如广州暂行市制。

二,为分权市制,如前清城镇乡制,江苏暂行市乡制,内务部市自治制,湖南省宪之市自治,淞沪特别市公约之市制,及淞沪市自治制。

三,市长与委员会混合制,如南京国民政府之各种制。

其他网友观点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于1928年7月公布了《特别市组织法》与《市组织法》,分别规定特别市与普通市的组织形式。两年后,即1930年5月新的《市组织法》公布,原《特别市组织法》、《市组织法》废止。

1930年的《市组织法》在民国时期施行较久,影响较深,其将市分为行政院辖市与省辖市两种,得设立院辖市的条件是有:

首都;人口在百万以上者;在政治上经济上有特殊情形者。若符合上述、两条件,而为省政府所在地者,应为省辖市。由此南京、上海、天津、青岛、汉口被确定为院辖市。到1947年,院辖市增为9个: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岛、西京、重庆、哈尔滨、大连。

市仍然采取分权制,设自治公所(相当于市政府)作为执行机关,市设参事会作为执行辅助机关,设自治会为议决机关。市政府为市的行政机构,设市长1人,下设各局、科分掌民政、财政、教育、建设、警察、卫生等项事务,设秘书长为市长的幕僚长。设市政会议,用来议决由市参议会提出的议案、市政府所属机构办事章则、市政府所属各机构间不能解决事项、市长交议事项等,每月开会1次。因而,市政会议的存在并不表示市政采取合议制。市的民意机构为市参议会。

根据1932年8月公布的《市参议会组织法》,市参议会为全市人民代表机关,市参议员由市公民直接选举,市参议员不得兼任本市市政府及其所属机关公务员。现任本市区域内之公务员、现役军人或警察,均应停止其市参议员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13年后,即1943年5月国民政府又颁布新的《市组织法》。该法对设市标准有所降低,只要人口逾20万,即可设市。市仍为自治单位,市政府职权分为两类,一为“办理市自治事项”;二为“执行上级政府委办项”。故而,市政府应当有相当“自由度”来决定自己的民政事务。

至此可知,近代我国市制的治理机制大致有三类:一为行政委员制,如广州暂行市制。二为分权市制,如前清城镇乡制,江苏暂行市乡制,内务部市自治制,湖南省宪之市自治,淞沪特别市公约之市制,及淞沪市自治制。三为市长与委员会混合制,如南京国民政府之各种制。

其他网友观点

院辖市,就是行政院直辖市。

就这么简单。

也就相当于今天的直辖市。

1930年,国民政府出台《市组织法》正式推出院辖市概念,就是行政院直接管辖的城市不再接受各省管辖。

早在1927年,上海武汉南京成为特别市,1928年后北平天津青岛汉口广州成为特别市,其实已是行政院直接管辖。

1930年后,又陆续组建北平市(不再是北平特别市),到1949年合计有12个院辖市,其实就是国民政府与地方势力玩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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