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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管理制度(公司技术创新管理及奖励制度)

技术管理制度(公司技术创新管理及奖励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鼓励技术创新,激发员工的创新潜能,提高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第七十七条、七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技术创新工作的需要,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

第二章 技术创新类别和奖励范围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创新为本公司为了解决问题,实现目标,所进行的一切有价值的、能够产生持久影响力的技术改进和创造活动,包括技术创新、发明专利和技术改造。

第四条技术创新指为了研发新产品或提升现有产品生产能力、技术水平而做出的各项改进、改善与发明(专利)等。具体分类:

(一)研发新产品:根据市场需求,新研发的产品;

(二)产品技术创新:创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新配方,提高现有产品质量,改善产品性能,节约原材料等;

(三)工程技术创新:通过对设备、工艺过程、操作技术、工具、量具、试验方法、计算技术、运输及储藏等的改进改造,从而提高效率或降低成本;

(四)通过对安全技术、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改进,提高安全水平,减少工伤事故;

(五)其它创新: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引进技术(人才),使公司解决了长期存在的关键技术问题和质量问题等。

第三章 创新评审和奖励机构

第五条公司成立由分管副总领导,技术部、财务部、人力部、分厂生产部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创新管理与评审委员会(机构成员见公司通知下发文件),领导公司创新管理和评审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公司生产和经营需要,公布创新需求,指导公司有关机构、人员的创新工作;

(二)对公司创新项目进行评审;

(三)对有关创新项目进行奖励。

第六条 公司创新管理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技术部,履行创新管理日常职责;技术部可召集有关部门对创新项目的奖励征集意见。

第四章 项目的立项、批准和验收

第七条 提出项目设计方案者,要将设计方案提交到本部门负责人,由本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按公司《技改项目管理制度》程序,填写《技改项目立项申请表》,经技术部审核,报分厂副总审核、总经理批准为正式立项;项目负责人将批准立项后的《技改项目立项申请表》复印件报技术部备案。

第八条项目获得立项后,项目主要实施部门负责项目推进和阶段检查,若无法按原方案实施,则应提出项目终止申请报告或项目方案改进报告;

第九条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部门提出项目完成验收申请,按公司《技改项目管理制度》程序组织项目验收。

第五章 奖励标准

第十条 公司采取多样化的创新奖励方式,包括奖金、实物、带薪休假、旅游等。

第十一条 公司职工根据生产或客户的需要,创新发明新产品或新技术、新工艺,应用于生产或销售并取得授权专利的,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随后,再按年新增利润一次性提成奖励;若达到集团《管理创新、技改研发奖励办法》入围条件的项目,再申报集团奖励。

第十二条 发明专利每项奖励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2000 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1000 元。

第十三条 专利产品实施后,从第一年新增利润中一次性再给予5%提成奖励;专职外观设计人员按上述标准的50%计奖。 

第十四条 非专利类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从项目实施后的第一年新增利润中一次性给予5%提成奖励.

第十五条 对本公司持有的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在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后收取转让或使用费用的,从税后的收益中提取10%作为项目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

第十六条 对职工的非职务创新和发明,如被公司采用并能产生效益的,参照上述标准给与奖励。

第六章 技术创新奖励评审

第十七条 申报评审的创新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一)必须是已实施的;

(二)经验证、核算产生实际经济价值的;

(三)附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图纸资料和技术总结等;

(四)创造的经济价值经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受益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公司各分厂每年自行组织1-2次内部创新发明初评;初评合格的创新项目提报公司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十九条 每季度技术部将经财务部审核后的创新项目资料进行整理和技术审核,并将结果提交创新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条 公司创新评审委员会每年组织一次创新项目评审,并实施奖励。

第二十一条 创新项目经审核通过后,涉及到工艺流程或标准的,纳入公司有关正式工艺流程、标准当中,由技术部门负责推广落实,并考核实施情况。

第二十二条 创新项目评审程序:

1、项目完成并正式进入生产或销售阶段验证一个月后(对时间跨度较长的大项目,可以分阶段申请),20日内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完成部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验收申请,并附项目的论述报告、总结报告等相关书面材料,按公司《技改项目管理制度》程序组织项目验收。

2、项目负责人在项目验收合格后提交《专利发明和科技创新项目申报表》及相关材料至公司技术部,由公司技术部召集创新管理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每年可做两次评审,上半年提报的项目,于第三季度完成评审;下半年提报的项目于来年的第一季度完成评审工作。

3、审核实行回避制度,参加审核小组的成员不能审核自己或同部门人员的项目。

4、公司技术部及审核小组对申请人的以下资料进行审核并提供审核意见:

⑴项目的立项背景和理由。

⑵项目的创造性、实用性及应用范围。

⑶项目实施前后的效果对比;此项需有详细、具体的效益指标计算。

⑷项目对公司今后的发展影响自我评价。

5、跟踪、推广。评奖3-6个月内,由审核小组对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反馈;对于具有推广意义的项目,由审核小组拟定项目推广意见书,报公司批准后在适用范围内进行推广;对推广或执行不力的,将给予一定处罚。

第七章 奖项的控制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评审委员会审定认为不符合奖励条件者,应据实书面通知原申请人或部门。对于经济效益不容易估算的项目,评审委员会可按其作用大小、技术难易、创新程度、推广价值,给予科学、客观、公正的评判,确定相应的奖励标准。

第二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者,公司评审委员会有权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奖金,情节严重者,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评奖后发现有错误并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将收回奖励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申请的项目如系由二人以上共同提出或完成者,项目所得奖金,由项目负责人按贡献大小提出分配比例,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发放。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各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评奖:

各级主管人员对其本身职责范围内所应作的日常工作。

对由上级及相关部门提出过多次的生产或技术问题,后来改

正或完成的。

⑶ 同一或类似项目已由本公司他人先行实施并完成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分厂和部门的项目奖金分配方案随同项目评审资料一并报送公司技术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经审核获奖的,除了享受奖金外,将颁发获奖证书,并进入个人档案,作为日后提级的参考。

第三十条 评审人员、项目完成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保密制度。

第三十一条 获奖人员辞职离开公司后,不再享受本制度规定的后续各项奖励。

第八章 奖励的支付和分配

第三十二条 专利的一次性奖金发放,每半年办理一次,由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经公司技术部会同应用部门核定,人力部会签,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财务部门办理。

第三十三条 各类创新项目新增利润的提成奖励,每年第一季度,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完成部门申请,经公司技术部组织有关部门对上年的获奖项目核算后,人力部会签,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财务部门办理。

当年效益达到集团《管理创新、技改研发奖励办法》入围条件的项目,在按公司本奖励制度奖励的同时,由财务部门按照集团《管理创新、技改研发奖励办法》申报集团,经评审通过,由集团对发明人、设计人或项目负责人进行奖励。

第三十四条 属多人或多部门协作完成的技术创新项目,按贡献大小分配,具体分配方案如下:

1、方案设计者: 根据该项目完成验收时所反映出的原设计方案的完善程度,方案设计者可获得奖金总额的50%~60%;

2、技术实施部门 :根据对原方案进行设计改进和完善程度,可获得奖金总额的20%~30%,由部门负责人分配;

3、试制、调试的主要人员可获得奖金总额的10%~20%。

4、属于专利类的技术创新项目,获得的一次性奖金,协作人员不参加分配;与创新项目无关的人员不能在奖金中分成。

第三十五条 公司鼓励团队协做创新,对协作表现突出的团队或个人实行团结协作奖。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技术创新管理评审委员会应公正、实事求是地对各项目进行评奖,评奖结果应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执行。

第九章 合理化建议管理

第三十七条为激发公司职工全员参与,关心公司生产,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推动公司科技创新工作,各分厂、车间和职能部门要开展合理化建议工作,建立合理化建议台账到基层岗位,定期收集、整理,并进行初审。

第三十八条每月25日前各单位对初审合格的合理化建议,上报公司技术部,技术部结合应用(使用)单位进一步进行审核,具备可实施的合理化建议,经分厂副总审核同意,每项奖励建议人X元-XXX元。

第三十九条技术部督促可实施的合理化建议项目应用(使用)单位进行项目立项和团队协作创新。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法自2020年X月X日起开始实行;前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实行过程中,将对不尽完善的地方不断进行改进;有关这方面的意见或建议,可提交公司技术部汇总后提交评审委员会讨论,合理可行的将被采纳、补充进本制度中。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为公司基本制度之一,解释权归技术创新管理评审委员会。

颁发日期:

附录:《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七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第七十八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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