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制度(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使本公司人事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使公司员工的管理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责任感、归属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
1、本公司员工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都应依据本制度办理。
2、本制度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
3、本公司如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工作,可聘用临时员工,临时员工的管理依照合同或其它相应规定,或参照本规定办理。
4、关于试用、实习人员,新进员工的管理若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参照本制度办理。
第二章 录用
第三条:本公司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依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由人事部门统一聘用。
第四条:生产部所属部门根据生产实际需要招入生产一线工人时,应及时到公司人事部门办理聘用手续。否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五条:新进人员经考核或面试合格和审查批准后,由人事部门办理试用手续。原则上员工试用期三个月,期满合格后,方得正式录用;但表现优异或技能出众者,可适当缩短其试用时间。
第六条: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人事部送交以下证件:
1、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二张。
5、其它必要的证件。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录用。
1、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
2、吸食毒品或有其它严重不良嗜好者。
3、患有精神病或严重传染病未治愈者。
4、体格检查不合格或已患职业病者。经总经理特许者不在此列。
5、其它经本公司认定不适合者。
第八条:员工若系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工作,视情况与本公司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九条: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不适应本公司需要或无故旷职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辞退。按《劳动合同法》之规定无经济补偿及其它补偿。
第十条:员工录用后,应按法律规定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本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人事部门应当告知员工熟知本制度规定。
第三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一条: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通告及公告。
第十二条: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1、忠于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敷衍塞责的行为。
2、不得经营与本公司类似或职务上有关的业务,不得兼任其它公司的职务。
3、全体员工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强化品质意识,圆满完成各级领导交付的工作任务。
4、爱护公物,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将公司财物携出公司。
5、工作时间不得中途任意离开岗位、如需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准后方可离开。
6、员工应随时注意保持作业地点、宿舍及公司其它场所的环境卫生。
7、员工在作业时应按章操作设备设施,时刻注意安全,防范安全事故。
8、员工应团结协作,不得有吵闹、斗殴、搬弄是非或其它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9、维护公司形象,不得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收受贿赂,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10、员工以公司员工身份对外接待或处理业务时,应坚持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不得有损害本公司名誉的行为。
11、各级主管、干部应加强自身修养,领导所属员工,提高工作情绪和满意程度,加强员工安全感和归属感。
12、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工作时服从管理人员的临时作息安排。
第十三条:公司的工作时间以生产部安排的工作时间为准,原则上正常上班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生产车间因计件工资而员工主动工作的时间可以延长,但以不得损害身体健康和不影响第二天的工作为限。
第十四条:员工迟到、早退、旷工情形的判定
1、员工均需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五分钟后三十分钟内到班者为迟到;工作时间终了前三十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
2、员工当月内迟到、早退合计每三次以旷工半日论。
3、员要地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的情况下,工作时间开始三十分钟后到班者为旷工半日,工作时间终了前三十分钟外下班者为旷工半日,一个工作日内五小时以上不到班者为旷工一日。
4、因公外出或请假经主管同意,或提前请示直接在市内办事者除外。
第十五条:员工迟到、早退、旷工情形的处理规定
1、员工每迟到或早退一次罚款10-50元。
2、员工旷工半日扣发半日工资,旷工一日扣发一日工资。一月累计旷工三日扣发一周工资。
3、连续旷工四工作日或全月累计旷工七工作日或一年累计旷工达十五工作日者,予以开除,不发给经济补偿和其它补偿。
4、上款“工作日”是指公司统一安排的全公司员工不休息的工作日,可能含有国家的法定假日。
第四章 待遇
第十六条:本公司依照兼顾企业的维持与发展和工作人员生活安定及逐步改善的方针,按多劳多得,以贡献定报酬、以职责定待遇,给予员工合理的报酬和待遇。
第十七条:员工的基本待遇为工资和福利。根据职务与岗位职责的不同而有一定的奖金或相关津贴。
第十八条:月薪工资在次月10日前发放。公司资金有困难时,在提前告知员工的情况下可延长时间发放工资,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10日,本条所指延长时间发放工资不视为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新进人员从报到之日起薪,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停薪,按日计算。
第二十条:公司不鼓励行管部门机关人员加班,员工自愿加班或份内工作未办完加班的,公司不另补加班费。
第二十一条:公司管理岗位实行级别工资制的,其级别基准按全体车间人平工资计算,公司统一安排休息的,不计算工天。
第五章 请假
第二十二条:员工每年允许五天的带薪事假,可在不影响本人工作的情况下,经总经理批准后享受。当年请假少于五天的,不得移至下年。未经批准不得强行休假。
第二十三条:员工请病假、产假超过十天的,在请假期间公司只发放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标准按本市最低生活标准计算。
第二十四条:员工带薪假期之外的事假,无工资,一年中员工累计事假不得超过十五天。
第二十五条:员工一天之内(含一天)的事假由其主管领导批准,一天以上的事假必须由总经理批准。科长以上级干部请假由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六条:请假者应先到人事部门领取请假条并填写,经批准后,到人事部门办理登记,假期毕应到人事部门核销,便于工资核算。不按规定办理手续的,视同旷工。
第六章 出差
第二十七条:公司要根据需要安排员工出差,受派遣的员工,无特殊理由应服从安排。
第二十八条:员工出差在外,应注意人身及财物安全,遵纪守法,按公司规定的标准和使用交通工作,合理降低出差费用。
第二十九条:公司对出差的员工按规定标准给报销费用和交通费用,并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具体标准公司管理层按年度制定。
第三十条:出差人员返回公司后,应及时向主管叙职,并按规定报销或核销相关费用。
第七章 培训
第三十一条:为提高公司员工的业务、知识技能及发挥其潜在智能,使公司人力资源能适应本公司日益迅速发展的需要,公司将举行各种教育培训活动,被指定员工,不得无故缺席,确有特殊原因,应按有关请假制度执行。
第三十二条:新员工进入公司后,须接受公司概况与发展的培训以及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岗前专业培训,培训时间应不少于10小时,合格者方可上岗。新员工培训由公司根据人员录用的情况安排,在新员工进入公司的前三个月内进行,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继续留用。
第三十三条:员工调职前,必须接受将要调往岗位的岗前专业性培训,直到能满足该岗位的上岗要求。特殊情况经将调往部门的主管同意,可在适当的时间另行安排培训。
第三十四条:对于培训中成绩优秀者,除通报表彰外,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物质奖励。经培训不能胜任岗位者,可再次培训,经两次培训仍不能胜任未能达到者,公司将解聘。
第八章 调职
第三十五条:公司基于业务上的需要,可调动员工的职务、岗位或工作地点,被调员工不得借故拖延或拒不到职。
第三十六条:各部门主管在调动员工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其个性、学识、能力,务使“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才职相称”。
第九章 员工辞职或离职
第三十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系公司付出很大资金和巨大代价长期培养出来,因而,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员工辞职或离职规定。
第三十八条 员工欲辞职时,普通员工必须提前至少半个月向其主管提出辞职请求,副主任以上干部及技术人员必须提前至少一个月向其主管和总经理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经相应管理层批准后在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离职。
第三十九条 员工主管或总经理应与辞职员工积极沟通,对绩效良好的员工或干部努力挽留和谈话,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的可能性。
第四十条 员工辞职若获准,则办理离职移交手续,交接工作包括:
1、收回员工的工作证明、钥匙、名片等与公司标识有关的物品。
2、公司的文件资料、电脑磁盘、项目资料等涉及公司经营的资料。
3、公司价值在100元以上的办公用品,所经管、使用的公物和其它财物。
4、公司印签、未办理或在办理的事项交接。
5、清算财务部门的领借款手续及未办理的收、付款结算手续。
第四十一条 员工辞职时的未领工资,由财务部门在正常发放在职员工工资一并通知其前来领取,不得提前支取。
第四十二条 员工年中辞职,年末无任何奖金及考核奖励、福利。同时辞职员工的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即时停交,公司不代管辞职员工的社会保险,但被公司解聘时另有协议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罚则,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罚则如下:
1任副主任以上干部的,公司扣罚其未领工资,但不超过三个月。
2、普通员工,公司扣罚其未领工资,但不超过两个月。
3、担任销售员职务的,必须将本人所经办的销售点的货款清收完毕,否则公司将按法律程序追究其责任,同时按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第1款处罚。
第四十四条 员工未按本规定办理离职手续而擅自离职,除按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外,员工的社会保险即时停交,因无手续而造成的个人社会保险损失后果由员工自行承担。
第十章 保密
第四十五条:员工所掌握的有关公司的信息、资料和成果,可对上级领导公开,但不得向其它任何或个人公开或透露。
第四十六条:员工不得泄露业务或职务上的机密,凡是各类书面文件内容涉及公司的,未经上级领导许可,不得对外发表或发布。
第四十七条:明确职责,对于非本人工作职权范围内的机密,做到不打听、不猜测,不参与小道消息的传播。
第四十六条:非经发放部门或文件管理部门允许,员工不得私自复印和拷贝有关文件。
第四十七条:树立保密意识,涉及公司机密的书籍、资料、信息和成果,员工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或偷窃,应立即向上级主管汇报。
第四十八条:发现其他员工有泄密行为或非本公司人员有窃取机密行为和动机,应及时制止并向上级领导汇报。
第十一章 奖惩
第四十九条:员工的奖励分为以下三种:
一、嘉奖:由员工的直属主管书面提出,部门经理批准,奖给不超过二百元的现金或纪念品
二、表彰:由员工所在部门经理书面提出,总经理批准,奖给不超过一千元的或纪念品,同时由总经理签署表彰证书,年终的综合评比先进人员视同表彰,按本规定执行奖励。
三、特别奖:由员工所在部门的经理书面提出,总经理及相关部门联合评议后,总经理批准,并由人事部备案,每年公布一次,员工奖给一定额度的奖金和发给由公司总经理签署的证书。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嘉奖:
1、品行端正,工作努力,按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事务者。
2、有显著的善行佳话,足为公司荣誉者。
3、在艰苦条件下工作,足为楷模者。
4、抓获或检举违规、违法或损害公司利益者。
5、发现职责外的危机处理,予以速报或妥善处理防止损害者。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表彰:
1、对销售或管理制度提出改进建议,经采纳实施,卓有成效者。
2、遇有灾难,勇于负责,处理得当者。
3、遇有意外或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难,因而减少损害者。
4、维护员工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
5、维护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6、一年中表现优异,完成任务积极,工作质量稳定,经年终组织评比获得先进者。
7、有其它经公司管理层认可的重大功绩者。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授予特别奖:
1、开发新客户,市场销售成绩显著者。
2、创新或革新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给公司带来巨大效益者。
3、有其它特殊贡献,足为全公司表率者。
第五十三条:员工的惩罚分为三种:
1、罚款:由主管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书面提出报财务部门执行。
2、记过:由员工所属部门负责人书面提出,主管负责人审核、批准,报人事部执行,并下达通知,受记过者同时实施一定量的罚款。
3、开除:由员工所属部门负责人书面提出,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罚款:
1、上班时间,躺卧休息,擅离岗位,怠慢工作者。
2、因个人过失致发生错误,或操作不当造成产品报废,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或记过处分。
3、妨害工作秩序,情节轻微者。
4、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情节轻微者。
5、不按规定穿着工作服或安全防护措施上班者。
6、不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7、在工作场所喧哗、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8、对同事恶意辱骂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者。
9、工作中酗酒以致影响自己和他人工作者。
10、公司明文规定其它应处罚款或批评的行为(如劳动纪律一章所规定的条款)。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过:
1、擅离职守,致公司受较大损失者。
2、损毁公司财物,造成较大损失者。
3、怠慢工作擅自变更作业方法,使公司蒙受较大损失者。
4、因操作失误或操作不当,造成批量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损坏设备设施,给公司造成一定损失者。
5、其它经公司管理层认定的重大违反规定者。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
1、对同事或单位负责人暴力威胁、恐吓,影响团体秩序者。
2、殴打同事,或相互斗殴者。
3、在公司内赌博,造成严重后果者。
4、偷窃公司或同事财物经查属实者,情节严重的并送司法机关处理。
5、无故损毁公司财物,损失重大,或毁、涂改公司重要文件造成严重恶劣影响者。
6、在公司聘用期间,受刑事处分者。
7、无故连续旷工四日或全月累计旷工七日或一年旷工累计达十五日者。
8、无正当理由,恶意煽动怠工或罢工给公司造成一定损失者。
9、吸食毒品或有其它严重不良嗜好者。
10、伪造或盗用公司印章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者。
11、为牟私利或恶意报复故意泄露公司技术、经营上的机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12、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使公司名誉受损害者。
13、参加非法、反动道、门、会等封建、不法、邪教组织者。
14、有不良行为,道德败坏,严重影响公司声誉或在公司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
15、在本公司聘用期间,参与其它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给本公司带来一定损失者。
16、其它违反法律、规则或规定情节严重者。
第十二章 福利
第五十七条:试用人员试用期间不享受公司社会保险,但公司单独交纳工伤保险。
第五十八条:公司为合同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其费用按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九条:公司根据经营形势可为员工发放节假日福利。
第十三章 经济补偿
第六十条: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实行经济补偿。
第六十一条:员工自行辞职或受处罚被开除者,不按补偿处理。
第十四章 工伤与职业病防护
第六十二条:公司创造合适的作业安全条件,努力防护、保障员工的作业安全。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人员伤害,不能视为工伤,请全体员工务必遵守:
1、盗窃、损毁公司财物、设备、设施而造成的自身伤害及出于报复目的损坏公司一切财产而造成的自身伤害。
2、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利用公司的设施、设备、能源做私活而造成的自身伤害。
3、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带领非公司员工到公司参观、玩耍而造成的伤害。
4、饮酒后在上下班途中所造成的交通、非交通伤害。
5、在上、下班时,不是从自身实际居住地到公司的必经路线上所发生的交通、非交通伤害。
6、在上班时间内,因私自会客、购物在公司之外的地点所造成的伤害。
第六十四条:员工工伤所需的治疗、补偿费用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工伤治疗、恢复期间的工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五条:员工工伤是由严重违章操作所造成的,对其违章事实按本规定之奖惩条款处理。若严重违章操作所造成的公司财产损失重大,公司将提请相关司法程序处理。
第六十六条:公司努力创造条件避免其员工患各类职业病。员工录用前必须做职业病检查,已患有职业病的不得录用,但可作职业病鉴定,由相关部门许可后,免除本公司责任时可录用。
第六十七条:公司定期对生产一线员工进行职业病检查,对查出是在本公司内工作期间患职业病的,公司按国家相关法规执行。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制度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总经理办。
第六十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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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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