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签管理办法(食品标识管理办法最新)原创中伦律师事务所2021-05-19 09:38:42
作者:霍伟 李玲
食品标签与食品安全标准一样具有非常强的专业性,一般是企业质量控制部门的专业领域。近年来,关于食品标签的行政处罚、复议与诉讼案件大幅增加。而在快消行业,消费者评价对于维护产品声誉、增加客户黏性、吸引新客户尤为重要,因食品标签问题产生的舆论风险也值得重视。职业打假人的出现以及行政执法力度的加强,也对食品企业的标签合规问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基于笔者在食品等快消行业积累的合规经验,并结合实践中食品企业可能遇到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本文主要从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合规风险防范三个方面解读食品企业的合规风险。
一、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根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总体而言,食品标签应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我国与食品标签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以及GB13432-2013《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
上述规定严格规范了食品标签尤其是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各个方面。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预包装食品’定义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预包装食品首先应当预先包装,此外包装上要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的标示。”
以标示内容的位置和大小为例,根据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二、食品标签的主要内容从标签内容是否强制等角度出发,可以将食品标签分为强制标示的内容、推荐标示的内容、豁免标示的内容、禁止标示的内容四类。
(一)强制标示的内容
一方面,对于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根据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其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营养标签、质量(品质)等级)。
就营养标签而言,特殊膳食类食品和专供婴幼儿的主辅类食品,应当标示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其他预包装食品如需标示营养标签,标示方式参照相关法规标准[1]执行。GB 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专门规定了需要强制标示的营养标签内容:“4.1 所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当标示其他成分时,应采取适当形式使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更加醒目。4.2对除能量和核心营养素外的其他营养成分进行营养声称[2]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3]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特别地,如果食品标签或说明书中对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进行了强调(含量声称),应按相应规定进行标准。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针对上述两种对营养以及含量的声称,实践中出现争议的频率较高。对此,《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食品标便函〔2014〕208号)进一步说明:营养声称是指食品营养特性的描述和声明,包括营养成分含量声称[4]和比较声称[5]。其中,含量声称是指描述食品中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水平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含有”“高(或‘富含’)”“低”“无”等。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富含某营养成分”或类似用语属于营养声称范畴,应当按照GB28050-2011要求标示。
另一方面,对于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根据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其标签应当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
(二)推荐标示的内容
根据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推荐标示内容包括产品批号、食用方法、致敏物质三类。推荐标示内容并非强制标示的内容,生产者或经销商可以根据产品的具体性质、商品包装的大小等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标注。从控制企业风险的角度出发,若不同的食用方法对食品的效用有较大影响甚至可能出现人身、财产危害的,或者食品配料中含有致敏的物质,最好还是标示具体的食用方法和/或致敏物质,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投诉、处罚或诉讼。
(三)豁免标示/可选择标示的内容
基于食品本身的特性和在小标签上标示大量内容的难度,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了两种豁免标示内容的情形。具体而言,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味精、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当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 时,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根据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只在食品名称中出于反映食品真实属性需要,提及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时,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只强调食品的口味时也不需要定量标示。关于此点,在戴某与某零售超市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6]中,商品名称为“玉米橄榄食用调和油”,名称的字体、字号比标签左右两侧的字大,标签颜色为橄榄绿色,标签从左到右都是橄榄图形,标签左侧用文字说明“橄榄油在地中海沿岸国家有几千年的历史,在西方被誉为‘液体黄金’、‘植物油皇后’”,但未标示橄榄油的添加量,戴某据此主张退还购物款、赔偿十倍价款等。法院认为,案涉商品在外包装上标注的“橄榄”字样与“玉米”、“食用调和油”字样均为等大字体,意在描述案涉商品的具体成分和反映其真实属性,是对产品本身物理属性的客观描述,在标签上并未以文字顺序、图形、字体等方式突出强调“橄榄油”,消费者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GB 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除上述强制标示内容外,营养成分表中还可选择标示其他成分[7]。当某营养成分含量标示值符合规定的含量要求和限制性条件时,可对该成分进行含量声称或比较声称,当某营养成分同时符合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的要求时,可以同时使用两种声称方式,或仅使用含量声称[8]。以碳水化合物(糖)为例,若含量≤0.5 g /100 g(固体)或100 mL(液体),可以声称“无糖”或“不含糖”;若含量≤ 5 g /100 g(固体)或100 mL(液体),可以声称低糖;若与参考食品比较,糖含量减少25%以上,则可以声称“减少糖”。
(四)禁止标示的内容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规定,食品标识的内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三)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例如,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描述或者介绍食品;(四)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五)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六)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等[9]。
三、食品标签的合规风险防范食品标签相关的法律法规较为复杂和琐碎,需同时了解食品原料、生产、质量、法律等专业知识。从实践来看,食品企业在特别强调、营养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违反禁止标示内容等方面出现合规风险的概率较高,也容易引起行政、民事、舆论等一系列的衍生风险,需要企业重点关注。
(一)特别强调标签风险
如上文分析,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或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
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0号案[10]中,法院对“强调”作了进一步说明,“这里所指的‘强调’,是特别着重或着重提出,一般意义上,通过名称、色差、字体、字号、图形、排列顺序、文字说明、同一内容反复出现或多个内容都指向同一事物等形式表现,均可理解为对某事物的强调。‘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是指对人体有较高的营养作用,配料本身不同于一般配料的特殊配料。通常理解,此种配料的市场价格或营养成分应高于其他配料”。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从商家销售的橄榄原香食用调和油的外包装来看,其标签上以图形、字体、文字说明等方式突出了“橄榄”二字,强调了该食用调和油添加了橄榄油的配料,且在吊牌(食品标签的组成部分)上有“添加了来自意大利的100%特级初榨橄榄油”等文字叙述,显而易见地向消费者强调该产品添加了橄榄油的配料,该做法强调了“橄榄”在该产品中的价值和特性,但未标示橄榄油的添加量,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11]。
(二)营养声称标签风险
如前文分析,对营养成分进行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这一要求往往被食品企业所忽略。在白某诉某零售超市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认定,超市销售的产品外包装显著位置标明的“无蔗糖”字样应属营养声称,但在营养成分表上并未对蔗糖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进行标注,存在缺失标示成分这种强制标示事项的客观情形,故涉案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12]。
实践中,即使对营养声称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进行了标注,也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以近期引起广泛关注的“0蔗糖”标识为例,《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在含糖量≤0.5g/100g或100ml时可以标示“0糖”,但并没有对“0蔗糖”的标准进行规定。“糖”的范围包括“蔗糖”,除了“蔗糖”以外还有其他糖,但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对于蔗糖与糖的概念区分并不明显,因此可能产生“0蔗糖”等于“0糖”的误解,改为“低糖”更为稳妥。
(三)禁止标示标签风险
就禁止标示而言,由于其范围较广、且容易与推销产品的广告内容交叉存在,极容易引发标签、广告等相关法律风险。例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中认定,酸奶标签配料中文标示为“干酪乳杆菌”,但实际添加的配料为“副干酪乳杆菌”,标示内容不真实,属于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规定的“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从而认定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13]。在另外一个案例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食品包装上宣传“舒气安神、养颜美容之特效……”违反了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规定,故支持了原告退还货款并要求支付十倍赔偿金额的诉讼请求[14]。
(四)食品标签的合规风险防范
“魔鬼在细节中。”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也是消费者直观了解食品配料、营养成分、产品基本信息的有效方式。食品标签背后是食品标签合规领域复杂的法律问题,食品标签上的任何疏忽都可能造成行政处罚、消费者纠纷等不利后果。许多商家为了凸显食品的亮点,会进行标新立异的标注,由此可能增大违反标签相关规定的风险。而对于竞争日趋激烈的快消行业,如果经营者不注意食品标签领域的法律风险、“不拘小节”,不仅可能面临不必要及难以估量的损失,还可能因此失去消费者的信任。因此,对快消行业的食品经营者来说,在追求通过食品包装吸引消费者的同时,还应坚持食品标签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严格、审慎的标准确保食品标签的合规。
除了食品标签外,食品企业还需要特别关注食品安全、广告、产品质量、商业贿赂、税务、环境等合规风险,这些问题很可能部分或全部交织在一起同时存在,对企业的合规管理是较大的挑战。以前述“特别强调”为例,企业可以通过在标签上强调某一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来达到推销的目的,这与广告存在一定的重合度,在关注标签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也需要重视是否存在违反《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风险。
结语
总而言之,为防范上述风险,首先,企业要让相关部门及员工掌握与标签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指引,必要时引入外部专家对企业的生产部门、销售部门、宣传部门、客服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标签标示相关的专项培训,提高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再者,企业应完善标签的内部管理制度,促进各部门之间关于标签问题的沟通和交流,必要时与专业法律团队合作,对食品标签进行审核并建立一套企业内部标签合规流程,将标签合规贯穿食品生产、宣传、销售等全过程;此外,企业对于消费者、媒体、行政机关等反馈的标签问题,应及时地给予重视并进行风险测评,对于确实存在问题的标签应及时进行整改,对由此产生的行政、民事、舆论等风险应第一时间进行评估并作出合理应对,必要时需要引入有经验的律师团队、公关公司等专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注]
[1] 例如,GB 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2] 营养声称是指对食品营养特性的描述和声明,如能量水平、蛋白质含量水平。营养声称包括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
[3] 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是指某营养成分可以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等作用的声称。
[4] 含量声称是指描述食品中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水平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含有”、“高”、“低”或“无”等。
[5] 比较声称是指与消费者熟知的同类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或能量值进行比较以后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增加”或“减少”等。
[6] (2016)闽0502民初3185号、(2017)闽05民终4925号。
[7] 详见GB 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标示表1。
[8] 详见GB 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附录C.1、C.2和C.3。
[9] 参见《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修订)》第十八条。
[10] (2013)盐行终字第0032号。
[11] 同上。
[12] (2017)京0113民初8089号,但在该案的二审中原告撤回了起诉。
[13] (2016)京03民终7348号。
[14] (2020)京02民终8962号。
特别声明:
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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