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美文欣赏 > 内容

因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瑞幸咖啡被处以200万元罚款

文章来源:科技讯

近日因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瑞幸咖啡被市场监管总局处以200万元罚款

市场监管总局对瑞幸咖啡(中国)有限公司、瑞幸咖啡(北京)有限公司、北京车行天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神州优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征者国际贸易(厦门)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20〕19号

当事人:瑞幸咖啡(中国)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1KB4599

根据相关线索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不正当竞争开展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8年3月与瑞幸咖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幸北京公司”)共同作为瑞幸咖啡连锁品牌的经营总部开展业务经营范围为咖啡馆服务(自制饮品)等

2019年4月至12月期间当事人及瑞幸北京公司为获取竞争优势及交易机会在北京车行天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神州优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征者国际贸易(厦门)有限公司等多家往来企业帮助下虚假提升了瑞幸咖啡2019年度相关商品销售收入、成本、利润率等关键营销指标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当事人通过组织召开“瑞幸咖啡媒体沟通会”、“无人零售战略发布会”、2019年度2、3季度电话业绩会等多种渠道对外广泛宣传使用上述虚假营销数据

经统计2019年4月至12月当事人及瑞幸北京公司在多家第三方公司帮助下采用“个人及企业刷单造假”、“API企业客户交易造假”虚增收入通过开展虚假交易、伪造银行流水、建立虚假数据库、伪造卡券消费记录等手段累计制作虚假咖啡卡券订单1.23亿单同时当事人及瑞幸北京公司与多家第三方公司开展虚假交易通过虚构原材料采购、外卖配送业务虚增劳务外包业务、虚构广告业务等方式虚增成本支出平衡业绩利润数据通过资金不断循环实现营业收入大幅虚增最终形成极具吸引力的虚假业绩欺骗、误导消费者和相关公众

上述事实有相关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审计报告当事人及相关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宣传材料、新闻发言稿、销售协议、往来邮件记录、OA审批材料、银行交易流水、财务报告、相关电子数据等证据予以证明

2020年9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鉴于当事人上述虚假宣传内容与事实相差较大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贰佰万圆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谢谢。

上一篇: 邓伦成为菜鸟裹裹代言人

下一篇: 支付宝蚂蚁庄园小鸡问答 如果宇航员在太空中哭泣眼泪会怎样 蚂蚁庄园今日答案10月18日



推荐阅读

网站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 | 软文发布 | 粤ICP备20211060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