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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股公司风险(一人有限责公司的股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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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人有限责公司的股东风险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公司,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虽然可能避免股东控制权之争,但是作为一人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证明自己财产和公司财产独立,则存在较大风险。

来看法律规定:《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被执行人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可以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根据法律规定可看出,当一人公司对外存在债务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的,有权要求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作为公司的股东,如果想规避该责任,则需要证明自身财产独立于一人公司的财产,否则将承担连带责任。在民事执行中,债权人可申请追加一人公司的股东为执行人,股东要规避该责任,同样要证明自己的财产和公司财产是相互独立的,不然将可能直接被执行!实践操作中,以一人公司形式设立公司的很少,国有独资除外,国有独资公司是特殊的一人公司。如果成立了一人有限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公司制度,规范公司的财务管理,避免将公司财产与自身财产混乱管理,否则公司一旦陷入债务风险,作为股东也将承担相应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风险

股份有限公司风险

(一)公司发起人的法律风险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两种设立方式: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无论是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都离不开发起人的参与。发起人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作用非常重要,责任重大,公司法对发起人的要求也比较高。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据此我们设立公司必须注意:第一是人数,下限是二人,上限是200人,发起人不能是一人;第二是半数以上(包括半数)发起人住所在中国境内。

发起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的后果之一是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由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所产生的债务由全体发起人来承担连带责任,由此给投资人带来巨大的投资法律风险。

(二)注册资本的法律风险

新《公司法》对公司的注册资本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撤消了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的要求。

针对股份有限公司发的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公司法》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资本缴纳方式。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无首次出资额与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这样对发起人而言首付成本降低,有利于规避风险。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所以,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必须一次交足所认购的股本,这样对发起人而言,首付成本高,不利于规避风险。

(三)募集设立的法律风险

股东创立大会的召开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一个重要步骤。《公司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所以,作为发起人负有在照顾说明书所规定的截至期限募足股款的义务,负有在股款募足30日内召开创立大会的义务,否则就应当承担退还认股人所认购的股款和同期存款利息的责任。并且发起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对作为认股人的投资者而言,享有要求发起人退还认购股款和同期银行利息的权利。所以发起人一定要及时召开股东创立大会,否则就要承担很大的法律风险。

股份有限公司风险

公司股东有什么风险

出资损失的风险;2.得不到收益的风险;3.法律风险,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拓展资料

股东仅是公司的投资者,以股东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不承担公司经营方面的连带责任,即使公司将来出现债务问题,也不需要股东负什么责任。如果是公司的股东,实际上对于个人也没有什么风险。

《公司法》第一章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变更手续很简单,到工商局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备案即可,如果说现在怕麻烦不办理也无所谓,毕竟也没有实际出资,公司经营好坏和个人都没有关系,如果有着一日办理股东变更,只需要签个字即可。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独立法人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风险

(一)公司发起人的法律风险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两种设立方式: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无论是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都离不开发起人的参与。发起人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作用非常重要,责任重大,公司法对发起人的要求也比较高。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据此我们设立公司必须注意:第一是人数,下限是二人,上限是200人,发起人不能是一人;第二是半数以上(包括半数)发起人住所在中国境内。

发起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的后果之一是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由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所产生的债务由全体发起人来承担连带责任,由此给投资人带来巨大的投资法律风险。

(二)注册资本的法律风险

新《公司法》对公司的注册资本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撤消了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的要求。

针对股份有限公司发的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公司法》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资本缴纳方式。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无首次出资额与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这样对发起人而言首付成本降低,有利于规避风险。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所以,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必须一次交足所认购的股本,这样对发起人而言,首付成本高,不利于规避风险。

(三)募集设立的法律风险

股东创立大会的召开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一个重要步骤。《公司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所以,作为发起人负有在照顾说明书所规定的截至期限募足股款的义务,负有在股款募足30日内召开创立大会的义务,否则就应当承担退还认股人所认购的股款和同期存款利息的责任。并且发起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对作为认股人的投资者而言,享有要求发起人退还认购股款和同期银行利息的权利。所以发起人一定要及时召开股东创立大会,否则就要承担很大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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