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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经济合同纠纷的方式有哪几种,经济合同纠纷可以仲裁吗(诉讼仲裁如何互动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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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事争端中,诉讼仲裁如何互动衔接?关注这10个典型案例

解决经济合同纠纷的方式有哪几种,经济合同纠纷可以仲裁吗(诉讼仲裁如何互动衔接)

11月2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举行“加强诉讼仲裁互动衔接 打造商事争端解决高地”系列活动,并发布《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白皮书(2018-2022年)》(以下简称白皮书)。

解决经济合同纠纷的方式有哪几种,经济合同纠纷可以仲裁吗(诉讼仲裁如何互动衔接)

白皮书显示,近五年来,上海一中院共审结各类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近千件。其中,审结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314件,审结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672件,审结申请承认(认可)和执行境外仲裁裁决案件5件。

仲裁司法审查呈现三方面特点:

一是尊重仲裁意思表示,遵循审慎原则解释协议。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善意解释合同文本,不轻易否定协议效力。

二是明确司法监督边界,维护和保障仲裁独立性。严格依据法律对撤裁事项进行审查,坚持适度监督与维护仲裁独立性相结合的价值导向。

三是切实履行国际条约,彰显对国际规则的尊重。充分重视国际规则的准确适用,全面贯彻落实区际协定的要求,积极支持仲裁保全和执行,不断提升国际影响力。

上海一中院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的审理成效与典型案例

目录

一、尊重仲裁意思表示,遵循有效原则解释协议(案例1、案例2)

二、明确司法监督边界,维护和保障仲裁独立性

1.超裁问题-案例3

2.程序问题-案例4、案例5

3.证据问题-案例6

4.公共利益问题-案例7

三、切实履行国际条约,彰显对国际规则的尊重(案例8)

四、认可香港仲裁裁决,落实仲裁相互执行安排(案例9)

五、协助香港仲裁保全,有效推进区际司法协助(案例10)

01 尊重仲裁意思表示

遵循有效原则解释协议

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是仲裁享有管辖权的关键因素。在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审查中,核心是审查当事人的仲裁意思表示。当事人在争议解决条款中约定方式呈现多样性,上海一中院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善意解释合同文本,依法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尤其注重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准确解读,在当事人已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情况下,不轻易否定仲裁协议的效力,与国际仲裁惯例保持接轨。

第一,尊重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调解、仲裁、诉讼是争议解决的三驾马车。然而,当事人希望多途径解决争议并在协议中作出的多层次约定反而可能导致仲裁的意思表示存在模糊。

一方面,在调解与仲裁的约定上,充分尊重当事人在多层争议解决条款中对调解前置的程序约定,发挥多元解纷机制的程序协同优势。在当事人约定“先调解、调解不成再仲裁”时,对于未满足约定调解要求的情况,参考其他法域的理论成果与实务经验,区分仲裁庭的管辖权与仲裁申请的可受理性,如当事人已约定仲裁管辖而仅是不满足仲裁受理条件,不以此否定仲裁协议的效力。

另一方面,在仲裁与诉讼的约定上,充分尊重当事人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当事人约定“先仲裁、后诉讼”多是由于对争议解决程序缺乏了解,但其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是明确的。法院认可当事人对仲裁的选择,并不因条款中有关诉讼的约定无效而否定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二,尊重当事人对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的约定。在选定境内仲裁机构方面,上海一中院遵循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的原则,对于当事人的约定中因漏字、多字而导致约定不准确,或者仅约定某地仲裁、而该地仅有一家仲裁机构的情况下,尽量采取有利于仲裁协议有效的解释方式。

与此同时,对于当事人约定由境外仲裁机构在境内仲裁的问题,此前,国际投资主体在选择将投资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仲裁并将仲裁地点定在投资所在地时,不可避免地面临仲裁条款有效性的质疑。上海一中院在裁定中指出,境外仲裁机构能够管理仲裁地在中国内地的仲裁,法律对此并无禁止性规定,由此确认约定“由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的仲裁协议有效,体现了我国司法在顺应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趋势、弥补仲裁法立法空白方面取得的进步。

/案例1 /

申请人A公司与被申请人B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系争协议第八条约定:“1、在分销期内,如因协议的履行产生争议的,双方首先协商解决;2、协商不成的,双方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上海市仲裁委进行仲裁;3、仲裁不成的,可提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的约定是较为典型的多层争议解决条款。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是明确的,仲裁的事项为“因协议的履行产生争议”,虽然该仲裁条款中约定的仲裁机构为“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与“上海仲裁委员会”存在一字之差,但与上海现存的其他几家仲裁机构名称相差甚远,应当推断双方的真实意思是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该仲裁条款的意思表示明确,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此外,案涉仲裁条款中“仲裁不成的,可提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表述并不具有“或裁或诉”条款中将两种争议解决方式并列的特征,其中关于诉讼的约定虽因违反一裁终局原则而无效,但这并不影响仲裁约定的效力。

/案例2/

申请人D株式会社、E公司与被申请人F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申请人D株式会社、E公司与被申请人F公司在协议中约定,各方均同意将争议交由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根据其仲裁规则在上海仲裁。后申请人提出仲裁,被申请人则提出管辖权异议。仲裁庭以多数意见出具《管辖权决定书》,认为仲裁地为新加坡,管辖仲裁协议效力的法律是新加坡法律,据此驳回了管辖权异议。被申请人遂向新加坡高等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对案件无管辖权,在被驳回后又提出上诉。新加坡上诉法院判决认为,协议约定的仲裁地是上海而非新加坡,上诉法院仅就仲裁地的问题改判,但不就任何其他争议问题发表意见。后仲裁庭在上海开庭,并就实体问题作出部分裁决。因双方对仲裁庭是否具有管辖权各执一词,仲裁庭出具《中止仲裁决定》,待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确认案涉仲裁协议的效力。两申请人遂向上海一中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仲裁协议有效。上海一中院裁定认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判定案涉仲裁协议的效力,案涉仲裁协议有效,当事人争议应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根据其仲裁规则在仲裁地中国上海仲裁。

02 明确司法监督边界

维护和保障仲裁独立性

仲裁作为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重要一环,在保障与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上海一中院充分尊重仲裁机构及裁决结果的独立性,采取审慎态度办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近五年期间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占比远低于其他地区法院裁决撤销率。

尽管裁决撤销率受到多种因素影响,但结合法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并终结撤裁程序的案件数量综合考量,上海一中院在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始终尊重仲裁庭的裁决权,对于可以通过重新仲裁弥补的瑕疵问题,尽量不采用撤销仲裁裁决的方式。

现行《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七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除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中审查的效力问题外,常见撤裁事由包括超裁问题、程序问题、证据问题、公共利益问题等。在案件审理中,上海一中院将审查范围严格限定在《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撤裁事由项下,维护了仲裁庭的独立性,体现了司法支持仲裁的态度。

1.超裁问题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主要包括两方面:第一,判断是否超裁,即裁决的事项是否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裁决内容是否超出当事人仲裁请求的范围;第二,判断争议是否具有可仲裁性,即裁决的事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规定是否属于不可仲裁事项。关于争议的可仲裁性,《仲裁法》在第二条和第三条中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涉及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一步明确了不予受理劳动争议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上海一中院严格把握对超裁范围的认定标准,为判断争议的可仲裁性确立合理尺度。

/案例3/

某甲与G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争议系因主张服务费和服务奖励费用而起,该争议属于平等主体的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不属于《仲裁法》或《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的不可仲裁事项。同时,双方已约定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故仲裁裁决并未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申请人提出,合同约定达到一定条件才支付奖励费用,但该条件并未成就,故仲裁裁决不属于协议范围,仲裁庭无权仲裁。法院对此认为,申请人主张的服务奖励费用支付条件是否成就系案件实体审理的范畴,并非人民法院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应予审查的对象。因此,该案并不属于仲裁庭无权仲裁的情形。

2.程序问题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是当事人适用占比最高的撤裁事由,具体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上海一中院在判断程序问题是否构成撤裁事由时,综合考量法律规定的仲裁程序,以及仲裁庭在审理中适用的仲裁程序,尤其是该程序问题是否影响案件公正裁决。

一方面,《仲裁法》对仲裁审理中的多项程序问题并无强制性规定,而是留待仲裁规则加以规范。而仲裁规则中对仲裁程序的规定不仅包含禁止性规则,亦包含赋权性规则。以《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为例,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又如,当事人虽未申请,但仲裁庭根据案件审理情况认为确有必要时,仲裁庭可以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再如,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缴咨询或鉴定费用的,仲裁庭有权决定不进行咨询或鉴定。此时,如当事人以此为由主张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往往难以获得支持。

另一方面,违反《仲裁法》对仲裁程序的强制性规定,尤其是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有直接影响的情形,如剥夺当事人指定仲裁员的权利、到庭陈述权或违反一裁终局原则,则构成法定撤裁事由。例如,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既是《仲裁法》对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性规定,也是仲裁应当遵循的程序性原则。仲裁裁决违反上述规定的,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主体资格导致的程序问题。在孙某与上海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中,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死亡,仲裁庭在明知该事实的情况下仍将其列为仲裁当事人,构成程序瑕疵。但因继承人加入仲裁程序并不会对仲裁案件实体的认定产生实质性影响,且当事人的债务承担问题可以在执行程序中予以解决,即上述仲裁程序的瑕疵可以在执行程序中予以补救。因此,该事由并不构成违反法定程序。

在上海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中,针对仲裁当事人的破产案件受理后,仲裁庭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中止仲裁程序,而是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前作出了仲裁裁决,构成违反法定程序,尽管如此,考虑到仲裁庭有重新仲裁的意愿,本案最终由仲裁庭重新仲裁。最高人民法院就上述两案的批复反映出如下裁判理念:一则,只有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程序问题,才会被认定为构成撤裁事由;二则,虽然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但经重新仲裁可以弥补的,亦可由仲裁庭重新仲裁。

/案例4/

申请人某乙与被申请人某丙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申请人针对仲裁程序所陈述的撤裁理由主要涉及仲裁期限、答辩和举证期限、对调查取证申请的处理等问题。《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对于上述事项的规定是任意性规定,而非强制性规定,属于仲裁庭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行使审查权和自由裁量权的范畴,即是否延长仲裁期限,是否接受被申请人逾期答辩意见,是否有必要进行调查取证等,均由仲裁庭进行审查和决定。而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亦非仲裁的法定程序。因此,对申请人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提出的撤裁申请,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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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解决经济合同纠纷的方式有哪几种

解决经济合同纠纷的方式有哪几种

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有四种,分别是:

(一)双方协商处理解决经济纠纷

在发生经济纠纷后,买卖双方心平气和坐下来协商,违约一方当事人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让对方弄清是非曲直,能够理解自已违约的原因。必要时,双方各自作出一定让步,最后达成和解,消除分歧。

(二)他人调解处理解决经济纠纷

经济纠纷发生后,双方各执一词,各有各的理由,不能达成谅解,需要双方都非常信任的第三方居中调解。

调解在性质上与协商并没有本质的区别,最后的解决办法还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才能成立。

(三)指定机构仲裁解决经济纠纷

仲裁是指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明确今后如有经济纠纷,自愿把他们之间的经济纠纷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或在经济纠纷发生之后,买卖双方相互订立协义指定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仲裁是解决经济纠纷的一种主要方式。

只有在订立合同时,设有仲裁条款的经济纠纷适用仲裁。或经济纠纷发生后,双方协商未成,第三者调解未能获得双方的认可。买卖双方为了有效解决经济纠纷,冷静下来达成了仲裁协议,才能向专门的仲裁机构,或者临时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四)司法机关审理。

司法机关审理即向法院诉讼。买卖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调解未果,又无诚意达成仲裁协议,只能由司法机关介入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作出最后的判决。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解决经济合同纠纷的方式有哪几种

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有四种,分别是:

(一)双方协商处理解决经济纠纷

在发生经济纠纷后,买卖双方心平气和坐下来协商,违约一方当事人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让对方弄清是非曲直,能够理解自已违约的原因。必要时,双方各自作出一定让步,最后达成和解,消除分歧。

(二)他人调解处理解决经济纠纷

经济纠纷发生后,双方各执一词,各有各的理由,不能达成谅解,需要双方都非常信任的第三方居中调解。

调解在性质上与协商并没有本质的区别,最后的解决办法还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才能成立。

(三)指定机构仲裁解决经济纠纷

仲裁是指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明确今后如有经济纠纷,自愿把他们之间的经济纠纷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或在经济纠纷发生之后,买卖双方相互订立协义指定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仲裁是解决经济纠纷的一种主要方式。

只有在订立合同时,设有仲裁条款的经济纠纷适用仲裁。或经济纠纷发生后,双方协商未成,第三者调解未能获得双方的认可。买卖双方为了有效解决经济纠纷,冷静下来达成了仲裁协议,才能向专门的仲裁机构,或者临时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四)司法机关审理。

司法机关审理即向法院诉讼。买卖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调解未果,又无诚意达成仲裁协议,只能由司法机关介入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作出最后的判决。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解决经济合同纠纷的方式有哪几种

合同纠纷打官司的技巧

(一)合同纠纷打官司有以下步骤:

1、搜集证据,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就是向对方要什么来搜集证据;

2、起诉,需要起诉状,双方信息,证据;

3、等待开庭,法官会了解双方情况,案件情况,双方举证、质证,法庭调查等待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 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起诉形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起诉状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纠纷打官司麻烦吗

打官司麻烦。合同纠纷的,大概需要6个月时间。原告要经常出面。打官司有风险,还是双方自行协商为宜。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依据《民事诉讼法》。

三、合同纠纷官司一般多久

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合同纠纷的范围涵盖了一项合同的从成立到终止的整个过程。

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可分为协商解决、仲裁、以及起诉。那么当选择诉讼方式,也就是打官司时,一般需要多长时间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因此,官司能打多久,主要看案情而定复杂程度而定,但一般不会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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