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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解读,最新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律解析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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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导航:1、法律解析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2、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解读

1、法律解析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从历史上看,妇女的地位最低、受的压迫最深,所以需要特别的保护。解放以来,男女关系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广大妇女的经济政治地位有了显著的提高,男女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地位也日趋平等。但是,旧的封建残余思想,如夫权思想、男尊女卑等性别请示并没有完全消除,妇女的合法权益仍不同程度地受到侵害。因此,有必要对妇女的合法权益加以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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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在旧中国,子女被当做父母的私有财产,他们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在社会主义国家,从根本上改变了儿童的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其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保障。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不仅成为国家的任务,也是社会主义家庭的职能。但是,近些年来,某些地区又出现了一些旧习惯势力的回潮,如遗弃、虐待女婴;拐骗、贩卖儿童等。因此还必须强调对儿童权益的特殊保护。国家对儿童权益的保护是多方面的,其中法律保护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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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2、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解读

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解读

严惩买卖妇女儿童犯罪

妥善审理教育、就业、医疗、婚姻家庭等涉民生案件。加强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权益保护。严惩性 侵、拐卖 妇女儿童和收买被拐卖 妇女儿童等犯罪,强化对被拐卖 妇女儿童的司法保障。

严惩校园贷

严惩“以房养老”、“投资养老”、保健品坑老、兼职刷单、套路贷、校园贷、美容贷等花样翻新的诈骗 犯罪,助力打好反诈人民战争,维护群众财产安全。

对未成年人犯罪采用圆桌审判

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采用圆桌审判,封存犯罪记录,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依法带娃”成为家长必修课

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对一些父母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怠于履行抚养监护义务、为孩子订“娃娃亲”等行为进行训诫,发出家庭教育令,对虐待儿童的剥夺监护权,让“依法带娃”成为家长必修课。

坚决反对家暴依法严惩施暴者

坚决反对家庭暴力,依法严惩施暴者,会同全国妇联推动人身安全保护令落地见效,发出保护令3356份,全面加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

对残害妇女儿童等犯罪当判死刑的判死刑

人民法院准确贯彻死刑政策,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对残害妇女儿童、老年人等挑战法律和伦理底线的犯罪,论罪当判死刑的,依法判处并核准死刑,坚决维护法治权威。

完善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

最高法设立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和6个巡回审判点,全国法院设立2181个少年法庭,从组织机制、机构队伍等方面全面加强少年审判工作,确保未成年人依法得到特殊、优先保护。

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解读

严惩买卖妇女儿童犯罪

妥善审理教育、就业、医疗、婚姻家庭等涉民生案件。加强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权益保护。严惩性 侵、拐卖 妇女儿童和收买被拐卖 妇女儿童等犯罪,强化对被拐卖 妇女儿童的司法保障。

严惩校园贷

严惩“以房养老”、“投资养老”、保健品坑老、兼职刷单、套路贷、校园贷、美容贷等花样翻新的诈骗 犯罪,助力打好反诈人民战争,维护群众财产安全。

对未成年人犯罪采用圆桌审判

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采用圆桌审判,封存犯罪记录,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依法带娃”成为家长必修课

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对一些父母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怠于履行抚养监护义务、为孩子订“娃娃亲”等行为进行训诫,发出家庭教育令,对虐待儿童的剥夺监护权,让“依法带娃”成为家长必修课。

坚决反对家暴依法严惩施暴者

坚决反对家庭暴力,依法严惩施暴者,会同全国妇联推动人身安全保护令落地见效,发出保护令3356份,全面加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

对残害妇女儿童等犯罪当判死刑的判死刑

人民法院准确贯彻死刑政策,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对残害妇女儿童、老年人等挑战法律和伦理底线的犯罪,论罪当判死刑的,依法判处并核准死刑,坚决维护法治权威。

完善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

最高法设立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和6个巡回审判点,全国法院设立2181个少年法庭,从组织机制、机构队伍等方面全面加强少年审判工作,确保未成年人依法得到特殊、优先保护。

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解读

1.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这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对妇女进行特殊保护的原因有两点:第一,是为了改变妇女不平等历史地位所造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中国妇女遭受压迫的历史时间太长了,而女人又天性软弱,自身还不能抵制各种侵权侵害行为,所以,需要借助法律的力量予以保护。第二,是基于妇女具有不同于男性的特殊生理机能的需要。妇女承担着人类生产与再生产的任务,对妇女之特殊保护,也是推进人类发展和社-会文明之标志。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和男女平等的原则的精神是一致的,男女平等是基础,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补充,二者相互配合,相辅相成,才能有利于男女平等原则的真正实现。

2.切实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在旧中国,儿童被当作父母,家长的私产,子女的权利和权益是完全漠视的、他们是没有独立人格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得不到保护。新中国下生长的儿童,其法律地位和权益都受到了保护,并且有详尽的规定。我国《民法典》规定,第二十六条 【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以及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等。

3.切实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老年人晚年生活的社会保障已经成为带有世界性的社会问题。老年人在人口构成中所占的比重增加的问题在许多国家都存在着。我国《民法典》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有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养父母,符合规定的继父母的权利和生父母相同;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养的义务;禁止家庭成员对老人的虐待和遗弃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六条 第二款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三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四十五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条 第一款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 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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