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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海外代购(全球代购正品官方网站)

淘宝海外代购(全球代购正品官方网站)从事海外代购healthy care辅酶Q10(澳大利亚的一种保健产品)的孟源,突然收到法院寄来的传票,此前在他网店内采购的客户谢科将他告上法庭,并索赔商品价格十倍的赔偿金,理由是商品没有使用中文标签以及在食品中“违规”添加辅酶Q10。

此案牵扯出最大的争议焦点是,海外代购商品是否需要贴中文标签?

从事海外代购业务是否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口销售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

2016年6月23日,广东深圳,一海外代购的商店出售的进口母婴用品 图据东方IC(文图无关,仅作配图)

海外代购惹官司,被判十倍赔偿近6万元

今年2月13日,谢科在孟源开设的淘宝海外代购网店下单拍了30瓶healthy care辅酶Q10。这是一款澳大利亚保健产品,在孟源的淘宝店里,一瓶卖199元。获得46元优惠后,谢科拍下了实际总价为5924元的商品。收到孟源邮寄的产品后,谢科以家里老人觉得太贵为由要求退货,孟源同意将上述货品进行退货。

孟源没有料到的是,半个月后,他被谢科告上了法庭。

2017年3月2日,谢科以涉案产品无中文标签,含辅酶Q10为由起诉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要求孟源赔偿谢科运费损失50元,赔偿货款十倍即59700元的赔偿责任。2017年4月17日,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孟源作为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

近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法院以涉案产品未加贴中文标签,作为普通食品违规添加辅酶Q10为由,支持了谢科的诉讼请求,判决孟源支付谢科赔偿金59240元。孟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文标签,该不该加? 双方说法不一

买家谢科认为,该产品无中文标签,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在起诉书中,他援引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称产品在入境前须加贴中文标签。“涉案产品未加贴中文标签,普通消费者无法知晓其营养成分,也无法知道其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内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且存在安全隐患。”起诉书中这样写道。

谢科认为,孟源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识,仍然对其进行销售,其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惩罚性规定,因此向法院主张了十倍赔偿。

对此,被告孟源则认为,自己已经在网页中明确表明该产品是“海外购”“澳洲本土货”、不带简体字。虽然没有在产品上贴中文标签,但他在网站中已经对食品本身做出了客观、真实的中文说明,没有欺骗和误导原告。孟源的代理律师文小龙告诉记者,涉案产品为海外代购产品,而孟源并非产品的经销商,并没有张贴中文标识的权利以及义务。“海外代购只是代消费者直接从海外进行产品采购的行为,而并非进口食品的直接经营者,不是张贴中文标识的义务人。”文小龙分析说。

当地时间2016年3月1日,日本大阪,四天的日本之旅结束时,代购女孩在机场将装满日货的行李箱一一收拾好。图据东方IC (文图无关,仅作配图)

一审法院:

进口食品须加中文标签 判决十倍赔偿

本案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孟源销售的商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因为进口预包装食品没有加贴中文标签中文说明,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中“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的规定。

对于孟源在答辩状中提出的“已经在网站中做出了中文说明”的说法,一审法院认为,这款食品虽在网上有中文说明,但内容为“本品为膳食营养补充剂,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质期24个月”等,没有标注不适宜人群等内容,因此普通消费者无法知晓其主要成分、注意事项、限制用量、不适宜人群等与安全事项相关的内容。

审判法官认为,该产品的标识上,既没有药品的批文又没有保健品的批文,因此将该产品认定为普通食品。而根据中国的相关法规规定,普通食品里不能添加辅酶Q10的。

据此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在网上进行交易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消费性买卖合同,孟源的在网上开店从事海外代购经营行为,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经营者,其销售的涉案商品没有添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违法了国家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据此判决其向采购者给予十倍赔偿。

争议焦点:

开网店进行海外代购行为,是否属于销售行为?

海外代购经销商是否有义务对进口食品进行中文标识?

此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海外代购所购买的商品,是否必须有中文标签才能进行销售?目前,以个人或网店为主体的代购大量存在,他们代购的海外商品,是否也必须有中文标签?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史际春认为,要完全适用“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这条法律是做不到的。在他看来,代购者不一定是进口商。“如果他们是进口商,可以这样要求他们,但通常情况下他们不是。你不能按进口商和大商家的标准去要求普通的淘宝商家。”他说。

对于不贴中文标签是不是会导致买家不清楚产品的情况,史主任认为这需要买家自己判断。“如果你看不懂外文,觉得不靠谱,那就不要买嘛。民众有需要,然后民众自己承担责任。”他说。

此外,史际春也承认海外代购不贴中文标签可能会带来诉讼风险。他认为,这还有待主管部门作出官方的解释。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王怀勇则认为海外代购属于销售行为。他告诉记者,海外代购有许多类型,第一种是设立进口公司,通过物流途径入关,第二种就是团队或个人在海外进行采购,把商品运送到国内以后再进行二次销售,第三种就是海外采购然后通过邮寄的方式寄给买家。“无论是哪一种,对于海外代购的产品,不贴中文标签而在国内销售,就涉嫌违法了。”他说。

“海外代购也是鱼龙混杂的,会有一些不合格的产品,所以需要进行管控。”他说,早期的法律不是在完全的互联网环境下做出的设计,所以立法还有待完善,去引导和扶持海外代购,使之纳入合理合规的渠道。

至于网络代购的主体是经营者还是普通人,他表示,国家工商总局已经出台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暂行管理办法》,可以以自然人的身份开设网店,不用办理工商注册,但是依然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的赵因律师则认为,海外代购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一种代理关系,是根据客户需求代为购买指定产品。但产品价格客户明知,代购者收取的费用是劳务费。第二类,如果未告知代购产品原价格,自己定价给购买者,就要认定为销售行为。”她说。在她看来,代理行为无需中文说明书,而销售行为就必须符合我们国家对于相关产品的法律法规。

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 周茂梅

实习记者 祝浩杰

编辑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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