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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导航:1、违约损害赔偿是完全赔偿原则还是定限赔偿原则?2、违约损失和直接损失的区别1、违约损害赔偿是完全赔偿原则还是定限赔偿原则?
富勒(Lon L.Fuller)和帕迪尤(WLliam R.Perdue)在《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一文论及基于信赖利益的赔偿不得超过期待利益的价值时所言,信赖利益超过被告允诺的合理价值时就表明原告从事了一项亏本的交易,而允许原告对信赖利益的赔偿大于期待利益(约定的合同价格),那就意味着法律允许原告将一种亏本的交易的风险转嫁给被告。
违约当事人仅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可预见性标准的确立,首先是契约自由原则之要求。这是因为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自由是以其可以预见到的范围为限的,对不可预见的结果是没有行为选择自由的,因此,也就不应要求违反合同的一方就其不可预见的损失后果承责任。法国学者苏洛曾就此论及:“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享有决定其合同义务范围的自由,而不履行义务所导致的后果的确定,也有赖于当事人的意思,其首先取决于当事人的预见。这是因为,每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而且能够估计其承担的风险。”其次,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当事人对违约行为会给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何种损害是不可预见的,如果要违约当事人对第三人的损失负责,等于要其承担不应有的风险,这也是不合理的。从因果关系的角度看,合同当事人对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是因为可预见的损害后果与违约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如果损害是不可预见的,与违约行为之间就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违约当事人也就不对这种不可预见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范围不仅包括违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还应包括守约方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是一条基本的原则性的规定,“民事责任之特性在于尽可能精确地回复因损害之发生所破坏之均衡状态,并使得被害人处于假若责任原因事实未发生时其可能所处之状态”称为完全赔偿原则。同时,该条后半段“但书”规定,“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结合前述的违约损害赔偿减轻损害规则、与有过失规则以及损益相抵规则,可以判断《民法典》合同编在损害赔偿制度上采用的是可预见性的定限赔偿原则。违约可发生于无限多样的情形中,没有哪个成文立法可以为所有的可能情形确立详尽的损害赔偿计算规则。所有能够做的以及所有需要做的便是表述规制违约赔偿的基本原理。《民法典》施行后,《合同法》即废止,其合同编即承担了合同法总则的功能。因此,上述规定即是我国合同总则现行的关于违约赔偿的基本规定。可预见规则对于违约损害赔偿案件具有普遍适用性,称之为基本的限定规则;减轻损害规则、与有过失规则、损益相抵规则在个别的违约损害赔偿案件中会被用来确定具体的赔偿范围,并非在每个违约损害赔偿案件中都会出现,称之为“其他的限定规则”或者“特别的限定规则”。
2、违约损失和直接损失的区别
违约损失和直接损失的区别
一、违约金属于直接损失吗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我国现行民法典并没有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的概念,它是我国学术著作和司法实践上经常见到的提法。
赔偿损失包括违约的赔偿损失、侵权的赔偿损失及其它的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约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可以获得的预期的利益,简称可得利益。可得利益必须是纯利润,包括依合同取得财产并利用其从事生产后可以取得的预期纯利润以及通过劳务或服务合同获得并使用该劳务或服务后获得的纯利润等,但不包括为取得这些利润所支付的费用及税收等。
二、违约责任中约定承担直接损失和全部损失的区别
(一)责任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只产生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包括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后,债务人开始履行义务,如对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此时才产生违约责任。 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应该是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
(二)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既包括因他方的缔约过失而导致信赖人的直接财产的减少,如费用的支出,也包括信赖人的财产应当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信赖合同有效而失去的某种应得到的机会;
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履行利益的损失,即合同成立且生效后,而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给非违约方造成的损失,履行利益赔偿的结果是使当事人达到合同完全履行时的状态。
(三)免(减轻)责事由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没有免责事由,在缔约过程中只有双方人存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才存在减轻责任的可能;而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
三、违约金有上限
违约金没有规定的比例,双方都接受就行。违约金的比例规定要看具体的内容,如开发商延期交房,其违约赔偿为万分之二;买方违约,定金不能收回,卖方违约加倍返还定金等。一般涉及到开发商违约的内容,赔偿的比例就较低。
违约损失和直接损失的区别
一、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主要区别如下:
1、责任形成条件不同。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它以合同关系的存大为前提条件。缔约过失责任则适用于合同订立中及合同不成立、无效和被撤销的情况下。
2、责任性质不同。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债务,是一种约定义务,其核心为给付义务;而缔约过失责任则是违反了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
3、责任承担形式不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责任承担形式。但由于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所以不能由当事人来进行约定,只能由法律来直接进行规定,而且只能是损害赔偿责任。
4、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或补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而缔约过失责任则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5、赔偿范围不同。违约损害赔偿主要指履行利益的赔偿,要受到可预见规则的限制;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主要指信赖利益的赔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不受可预见规则的限制。
6.产生时间不同。违约责任的形成是在合同成立后;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二、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的行为。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协商之际,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入到一种特殊的关系(即信赖关系),双方均应依互负一定的义务,一般称之为附随义务,即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等义务。若当事人违背了其所负有的附随义务,并破坏了缔约关系,就构成了缔约过失,才有可能承担责任。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不会存在赔偿问题,而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相对人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即在缔约阶段因为一方的行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
若从客观的事实中不能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产生信赖,即使已经支付了大量费用,这是因为缔约人自身判断失误造成的,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在缔约阶段违反了附随义务,并对合同最终不能成立或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负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并且,责任的大小与过错的形式没有任何关系,这是因为缔约过失责任以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为承担责任的条件,其落脚点在于行为的最终结果,而非行为的本身。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相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是由行为人的缔约过失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行为造成的。如果这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让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是该责任制度的内在要求。
违约损失和直接损失的区别
一、违约金属于直接损失吗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我国现行民法典并没有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的概念,它是我国学术著作和司法实践上经常见到的提法。
赔偿损失包括违约的赔偿损失、侵权的赔偿损失及其它的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约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可以获得的预期的利益,简称可得利益。可得利益必须是纯利润,包括依合同取得财产并利用其从事生产后可以取得的预期纯利润以及通过劳务或服务合同获得并使用该劳务或服务后获得的纯利润等,但不包括为取得这些利润所支付的费用及税收等。
二、违约责任中约定承担直接损失和全部损失的区别
(一)责任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只产生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包括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后,债务人开始履行义务,如对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此时才产生违约责任。 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应该是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
(二)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既包括因他方的缔约过失而导致信赖人的直接财产的减少,如费用的支出,也包括信赖人的财产应当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信赖合同有效而失去的某种应得到的机会;
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履行利益的损失,即合同成立且生效后,而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给非违约方造成的损失,履行利益赔偿的结果是使当事人达到合同完全履行时的状态。
(三)免(减轻)责事由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没有免责事由,在缔约过程中只有双方人存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才存在减轻责任的可能;而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
三、违约金有上限
违约金没有规定的比例,双方都接受就行。违约金的比例规定要看具体的内容,如开发商延期交房,其违约赔偿为万分之二;买方违约,定金不能收回,卖方违约加倍返还定金等。一般涉及到开发商违约的内容,赔偿的比例就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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