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别人微信的聊天记录怎么查(怎么查老公的微信聊天记录)陈某于2010年8月5日入职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末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6年11月4日至2019年11月3日止,合同约定陈某岗位为分行经理,月工资为5500元。2018年8月3日至2018年11月9日间陈某一直未出勤,公司以陈某旷工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陈某认为该解除行为违法,遂提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庭审中,陈某称2018年8月由于其父亲动手术需要陪护,向公司请假,并按公司要求于2018年8月3日办理了为期1年的停薪留职手续,其后陈某又于9月7日办理了为期1年的请假手续。期间因门店一直关门,单位也未就其工作进行其他安排。对陈某的说法,公司均不认可。为证明其所述,陈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屏作为证据。
经当庭演示,发现陈某提交的微信聊天信息并不完整,不能如实反映其所称的缺勤原因。
争议焦点
不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是否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劳动者认为,其提供的部分微信聊天记录能证明其所要证明的内容。
公司则表示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微信聊天记录截屏
微信聊天记录截屏
仲裁结果
仲裁委认为,陈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未能提供完整的聊天信息,仅凭截取一部分聊天记录无法说明与案件事实有任何关联,且其未提供证据证明与其聊天对象的身份系公司的员工,故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此外,陈某声称书面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也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结合陈某在庭审中对其所称未去上班的理由前后矛盾。综上,公司以陈某旷工解除与其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对陈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分析点评
随着电子数据形式的日益丰富,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纳入证据的法定种类之一。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电子数据的范围进行了细分明确。2020年5月1日起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电子数据的范围和分类。微信在提高工作和生活效率的同时,作为证据形式之一,目前被广泛运用于仲裁和诉讼中。由于微信在身份识别及技术性方面存在问题,将影响其作为证据的效力认定。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应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真实性,当事人除提交聊天记录打印件外还必须出示手机原件,或者对微信记录进行公证,以证明其客观真实性。在此基础上如果相对方提出异议,需提交相反的证据;关联性,包括主体关联性及内容关联性,前者指电子证据的信息载体同当事人或其他仲裁参与人之间的联系性,后者指电子证据的信息内容同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就内容关联性方面,当事人提交的电子证据内容需能够证明涉案事实的存在与否。就主体关联性而言,微信并非实名制,微信昵称可以随意修改,在使用主体的身份认定上,举证方必须同时举证证明其当时聊天的相对方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合法性,即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采取非法手段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收集。
需要注意的问题查别人微信的聊天记录怎么查(怎么查老公的微信聊天记录)
一、图片微信记录。聊天过程中拍摄的图片所要表达的意思应要放置到整个聊天记录中去理解,不同的使用者所表达的意思会不同,也有可能无任何意义。此外,尽可能保持微信聊天记录的完整性,避免掐头去尾,断章取义;
二、语音记录。通过语聊的方式代替文字,但需要注意的是如何确定语音中的声音即使用者的身份;
三、时效性。比如朋友圈只显示三天可见,那么对于发布的照片要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保存。
综上,在解决真实性与关联性的前提下,微信仍能被用于证明案件的部分事实或关键事实,对于是否能成为定案依据,还需经过举证、质证等法定程序。只有符合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的要求,才能最终被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