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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16 22号(应交增值税的处理)

财会2016 22号(应交增值税的处理)

近期,我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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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近期,我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现就该规定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财政部会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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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计抵减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

建议:为了方便核算建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增值税加计抵减额”(科目名称要体现是增值税+加计抵减即可)明细科目

1.为什么单独设置明细科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所以要对计抵减额进行单独核算

2.为什么不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设置专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不同情形不同加计抵减,也就是说加计抵减不参与“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计算,这一点跟增值税差额抵减不一样。

二、会计处理

(一)按规定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时

第一种方法:参考进项税额/差额的会计处理,“加计抵减” 相当于是多抵扣的进项税额。

财会(2016)22号文件关于“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按照上述思路,按规定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固定资产等

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

【例】一般纳税人(2019年度满足加计抵减政策条件),2019年4月正常管理人员出差过程中取得航空客票行程单,行程单上注明票价5000元,燃油附加费0元,机场建设费200元,合计金额5200元,抵扣进项税额5000÷(1+9%)×9%=412.84元【注意:机场建设费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不考虑其他情况: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4745.8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12.84

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额 41.28(412.84×10%)

贷:银行存款 5200

第二种处理:按照政府补助核算

1.《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规定:

“其他收益”行项目,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等。该项目应根据“其他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营业外收入”行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除营业利润以外的收益,主要包括债务重组利得、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企业接受股东或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经济实质属于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的除外)等。该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其他收益”科目核算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应直接计入本科目的项目。(会计司2018年2月22日《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

3.按照上述思路,按规定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时,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额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

【接上例】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4787.1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12.84

贷:银行存款 5200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额 41.28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 41.28

【备注】个人意见:比较趋向第一种会计处理,参考进项税额/差额的会计处理

2、实际抵减应纳税额时: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额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额

(3)如果当期应纳税额等于零,只需计提即可,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4)实际抵减应纳税额时不能抵减简易计税的应纳税额,所以对应的科目“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借: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固定资产等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额

【例】如果某公司2019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且截至2019年底还有80万元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尚未抵减完。2020年该公司因经营业务调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则2020年该公司不得再计提加计抵减额。但是,其2019年未抵减完的80万元,是可以在2020年至2021年度继续抵减的。

4.以上是个人意见,仅供参考,请关注财政部是否发文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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