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逻辑学(黑格尔逻辑学在线阅读)
《逻辑学》以《精神现象学》为其前提:意识,作为显现着的精神,它自己在途程中解脱了它的直接性和外在具体性之后,就变成了纯知,这种纯知即以那些自在自为的纯粹本质自身为对象。它们就是纯思维,即思维其本质的精神。所以,《精神现象学》乃是“纯科学概念的演绎”,而《逻辑学》便以这些“纯科学概念”作为它的研究对象。
黑格尔的逻辑学不仅与本体论是同一的,而且与认识论、辩证法也是同一的。逻辑学讨论的是思维规律和纯粹的思想规定,因而就是认识论。然而在黑格尔看来,这不仅仅是主观范围内的事情,它们同时是事物的客观规律和本质规定。另一方面,无论逻辑学还是认识论从根本上都是以辩证法为其基本形式的。
1 历史与逻辑古代哲学的形而上学主张思维在它的内在规定中,和事物的真正本性是同一个东西。亚里士多德从范畴入手来解决存在问题,通过以实体为中心的十范畴确立了世界的逻辑结构。
经过中世纪的改造乃至到了近代哲学,实体成了本体论所研究的最高对象,而近代哲学中通常逻辑学亦即形式逻辑所研究的只是单纯主观的思维形式。
康德对亚里士多德的范畴体系进行了调整,提出了四组十二个范畴作为知性为自然立法的根据,以将范畴主观化、内在化的方式,有条件地确立了世界的逻辑结构。
现在黑格尔要做的工作就是恢复亚里士多德哲学的传统,重新赋予范畴以客观性的意义。
在《精神现象学》之后,黑格尔首先做的一项工作就是建立世界的逻辑结构,亦即对纯粹本质性的因素进行深入的研究,以期为哲学奠定基础。当人类精神达到了“绝对知识”之后,整个认识过程便纯化为范畴,《逻辑学》即以此为对象。
在黑格尔看来,人类精神对绝对的认识是一个艰苦漫长的过程,这个过程亦是一个由浅入深、从简单到复杂、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而哲学史恰恰就是这一过程的最高体现。在哲学史中,每个哲学体系都有它自己独特的哲学原则,它们都代表着人类精神认识绝对的一个阶段。因而看似相互对立、杂乱无章的哲学史实际上乃是“一个”哲学的发展过程。这就是说,只有一种哲学而没有许多种哲学,不同的哲学体系不过是这一种哲学在不同阶段上的表现,它们独特的哲学原则就凝结为范畴,构成了范畴体系上的诸多环节。
所以黑格尔主张历史与逻辑是一致的,他所做的工作无非是将人类精神认识绝对的哲学史纯化为一个有着内在联系的、有机的范畴体系。
2 阴影的王国黑格尔逻辑学研究的既不是形式逻辑中的空洞的思维规律,也不是康德的主体先天认识形式,而是事物的纯粹的本质性因素:纯思想规定。
然而黑格尔并不认为,脱离现实脱离具体内容的纯粹思想是某种现实的存在。他说:逻辑的体系是阴影的王国,是单纯本质性的世界,摆脱了一切感性的具体性。
逻辑学以纯粹思想规定为其研究的对象,也就是以范畴作为它的研究对象。范畴其实就存在于我们的思想和语言之中。人用以造成语言和在语言中所表现的东西,总包含着一个范畴:范畴的东西对人是那么自然,或者不如说它就是人的特有本性自身。所以哲学不需要特殊的术语,但困难就在于如何使“熟知”纯化为“真知”,亦即将人们日常使用的语言纯化为哲学的概念。
3 世界的逻辑结构《逻辑学》分为客观逻辑和主观逻辑两大部分。“客观逻辑”包括“存在论”与“本质论”,部分地与康德的先验逻辑相一致,更重要的是在康德“内在形而上学”的基础之上,重新恢复了形而上学的客观性原则。
“主观逻辑”就是“概念论”,所讨论的是经过了黑格尔改造的传统的形式逻辑的内容。在黑格尔看来,这一部分甚至处于逻辑学的最高阶段,因为“概念”乃是“存在”和“本质”的真理。
第一编“存在论”研究的是直接性的认识阶段,在这一部分中范畴推演的特点是“过渡”,亦即从一个直接性的东西过渡到另一个直接性的东西。在这个阶段,概念还处于“自在的”或潜在的阶段。“存在论”包括“质”、“量”、“尺度”三个阶段,以“存在”范畴作为开端,从一个范畴过渡到另一个范畴,最后扬弃了自身的直接性而进入到了间接性的领域,由此过渡到了“本质论”的领域。
第二编“本质论”研究的是间接性的认识阶段,在这一部分中范畴推演的特点是“反映”,亦即成双成对的概念既相互对立又相互映现自身,这是“自为的”或处于展开过程中的阶段。本质论包括“作为反思自身的本质”、“现象”、“现实”三个阶段,反思概念以在他物中映现自身的方式展开自身,最终扬弃了直接性与间接性之间的矛盾,成为一个统一的概念的诸多环节,从而进入概念论的领域。
第三编“概念论”研究的是直接性与间接性的统一、自在与自为的统一。在这一部分中范畴推演的特点是“发展”,是逻辑学的最后也是最高的阶段。概念论包括“主观性”、“客观性”、“理念”三个阶段,他在此讨论了概念、判断和推理,机械性、化学性和目的性,以及生命、认识的理念和绝对理念,最终扬弃了一切差别和对立,将所有的范畴融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这个整体就是“绝对理念”。
科学为什么以“存在”作为开端:在黑格尔看来,他的逻辑学就是形而上学或本体论,因而巴门尼德的“存在”理所当然地成为了逻辑学的开端。而且,他所确立的范畴体系并不是他的独创,而是对哲学史这个关于绝对的认识史的概括和总结。所有哲学的基本原则亦即范畴作为“绝对”的诸多环节都被安排在恰当的位置之上,由此而形成的即是一个完整的“绝对”。不过这里所说的“绝对”只是绝对精神的骨架或结构,只有到了精神哲学中绝对精神才真正成为现实。其次,由于人类精神对于绝对的认识就是绝对对其自身的认识,因而绝对的范畴体系实际上并不是我们推演的结果,而是它自己扬弃自己、自己推演自己的自我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