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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照明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设计和应用)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设计和应用)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是用于指示疏散出口、疏散路径、消防设施位置等重要信息的灯具,一般均用图形加以标示,有时会有辅助的文字信息。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是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的灯具。消防应急照明标志复合灯具同时具备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两种功能。

定义及供电要求: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2010:

3.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和疏散指示的系统,由各类消防应急灯具及相关装置组成。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

2.0.19 应急照明:因正常照明的电源失效而启用的照明。应急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备用照明。

2.0.20 疏散照明:用于确保疏散通道被有效地辨认和使用的应急照明。

2.0.21 安全照明:用于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应急照明。

2.0.22 备用照明:用于确保正常活动继续或暂时继续进行的应急照明。

10.1.1 下列建筑物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2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10.1.2 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4 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 3000个的体育馆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10.1.3 除本规范第10.1.1 和10.1.2条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按三级负荷供电。还有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超高层建筑、特大型的公共建筑,其供电应按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考虑。

3.0.2 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GB50052)

3.0.3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2 设备的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

3.0.7 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供电。

3.0.4 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

1 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2 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的馈电线路。

3 蓄电池。

4 干电池。

注:

1、现有许多建筑的做法是,有柴油发电机或独立于两路市电的第三电源,将属于一级负荷的消防负荷带上;

2、不管哪种负荷等级负荷,也不管哪种情况的电力电源,建筑中的疏散和疏散指示标志均需配置蓄电池。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13.9.13各类消防用电设备在火灾发生期间,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应符合表13.9.13的规定:

照度要求:

备用照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10.3.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规范之间的差异:

应急照明的供电及时间:

1、备用照明:

两路市电供电即可。设计中有采用一路市电+柴油发电机;两路市电+柴油发电机。

根据规范要求,持续供电时间,也就是备用照明光源点亮的时间为≥180min。

有的设计人员受到180min的潜意识影响,增加蓄电池供电。

所有规范均未对备用照明提出设置蓄电池的要求。

若仅有一路电源,此时加上蓄电池是可行的。

注册消防工程师讲义明确了:备用照明可采用普通灯具,并由双电源供电。

2、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供电及时间

一路市电+蓄电池、两路市电+蓄电池

供电时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10.1.5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 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

3 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注意其他规范和地方标准对此时间的要求可能有所不同,应遵守工程建设所在地的地方标准的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对应急照明联动控制:

4.9.2 当确认火灾后,由发生火灾的报警区域开始,顺序启动全楼疏散通道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系统全部投入应急状态的启动时间不应大于5s。

注意:

从现行的规范中,大约有5个时间: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中6.3.5.5应急照明配电箱在应急转换时应保证灯具在5s内转入应急工作状态,高危险区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大于0.25s。

《民规》13.8.5-1 应急照明在正常供电电源停止供电后,其应急电源供电转换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1)备用照明不应大于5s,金融商业交易场所不应大于

1.5s;现金交易柜台、保管库、自动柜员机等处的备用照明电源转换时间不应大于0.1s,其他应急照明的电源转换时间不应大于1.5s。(JGJ284)

2)疏散照明不应大于5s。

《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3-2011表3.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

公安部行业标准GA654-200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对人员密集场所的举例为: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如: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5.19条文说明中“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主要指营业厅、观众厅,礼堂、电影院、剧院和体育场馆的观众厅,公共娱乐场所中出入大厅、舞厅,候机(车、船)厅及医院的门诊大厅等面积较大、同一时间聚集人数较多的场所。

5.4.6条中,明确说明“菜市场”系人员密集场所。5.4.8条条文说明提到“宴会厅”为人员密集场所。

在上述人员密集场所的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0.25s。

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

1.安全出口:在出口门上方底边距门框100mm;

2.疏散指示、诱导灯:墙面1.0m以下,间距10m、20m,U形走道1m处,嵌入式安装;

3.地面安装:140mm 间距3.0m,240mm 间距5.0m。

以电光源为主,蓄光型为辅;

4.智能疏散照明系统。

正确了解和掌握应急照明设计的要求,对于建筑的防火安全至关重要。

灯具配电回路:

AC220V或DC216V灯具的供电回路工作电流不宜大于10A;安全电压灯具的供电回路工作电流不宜大于5A;每个应急供电回路所配接的灯具数量不宜超过64;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经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配接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及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输入及输出配电回路中不装设剩余电流动作脱扣保护装置。除高大空间场所,疏散区域内的应急工作电压均采用安全电压。

现在普遍采用LED灯,功率小。1kW的EPS可带非常多。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对应急照明联动控制:

4.9.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启动应急照明控制器实现。

2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实现。

3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消防应急照明配电箱实现。

疏散照明的几种型式及控制: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设计:

1.系统的应急转换

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系统在正常照明中断后转入应急工作状态;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各应急照明配电箱实现工作状态的转换。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实现工作状态的转换。

2.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分配电装置设计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控制装置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建筑,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控制装置设置在有人员值班的场所。集中设置蓄电池组的系统,应急照明集中电源能够手动控制消防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工作状态。分散设置蓄电池组的系统,其控制装置能够手动控制各蓄电池组及转换装置的工作状态。

集中控制型系统的设计:

1.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方式

接收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火灾报警信号或联动控制信号后,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相应的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系统内的应急照明配电箱和相应的消防应急灯具及其它附件实现工作状态转换。

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系统内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和相应的消防应急灯具及其它附件实现工作状态转换。

2.应急照明控制器的设计

当系统内仅有一台应急照明控制器时,应急照明控制器设置于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员值班的场所;当系统内有多台应急照明控制器时,主控制器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其他控制器可设置在配电间等场所内。每台应急照明控制器直接控制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应急照明配电箱和消防应急灯具等设备总数不大于3200个。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由消防电源供电,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备用电源至少使控制器在主电源中断后工作3h。

由应急照明配电箱和消防应急灯具组成。

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和消防应急灯具组成。

由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和消防应急灯具组成。

消防应急照明灯分类:

持续型消防应急灯具是指光源在主电源或应急电源工作时均处于点亮状态的消防应急灯具;

非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在主电源工作时不点亮,仅在应急电源工作时处于点亮状态;

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的电池、光源及相关电路安装在灯具内部,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电池、光源和相关电路为一体;

另一种是电池和相关电路为一体,光源为分体。

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的电源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提供,自身无独立的电池,不能独立工作。

系统的工作原理:

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正常工作状态时,市电通过应急照明配电箱为灯具供电,用于正常工作和蓄电池充电。

发生火灾时,相关分区内的应急照明配电箱动作,切断消防应急灯具的市电供电线路,灯具的工作电源由灯具内部自带的蓄电池提供,灯具进入应急状态,提供照明和疏散。

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正常工作状态时,市电通过应急照明配电箱为灯具供电,用于正常工作和蓄电池充电。应急照明控制器通过实时监测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状态,实现灯具的集中监测和管理。

发生火灾时,应急照明控制器接收到消防联动信号后,下发控制命令至消防应急灯具,控制应急照明配电箱和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状态,提供照明和疏散。

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正常工作状态时,市电接入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用于正常工作和电池充电,通过各防火分区设置的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将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输出提供给消防应急灯具。

发生火灾时,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供电电源由市电切换至电池,集中电源进入应急工作状态,通过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供电的消防应急灯具也进入应急工作状态,提供照明和疏散。

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正常工作状态时,市电接入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用于正常工作和电池充电,通过各防火分区设置的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将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输出提供给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控制器通过实时监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和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状态,实现系统的集中监测和管理。

发生火灾时,应急照明控制器接收到消防联动信号后,下发控制命令至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和消防应急灯具,控制系统转入应急状态,提供照明和疏散。

系统的性能要求:

1、应急转换时间:

系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s;

高危险区域使用系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0.25s;

人员密集场所1.5s。

2、应急工作时间:根据不同场所应急时间不同。

3、标志灯具的表面亮度:

仅用绿色或红色图形构成标志的标志灯,表面最小亮度不能小于50cd/㎡,最大不大于300cd/㎡(坎德拉)。

4、照明灯具的光通量:应急状态下的光通量不能低于其标称的光通量,且不小于50lm(流明)。

5、系统自检:系统主电持续工作48h后每隔(30±2)d自动由主电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并持续30~180s,然后自动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系统主电持续工作每隔一年自动由主电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并持续至放电终止,然后自动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持续应急工作时间不少于30min。

6、应急转换控制

在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强制使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切换和应急投入的手自动控制装置。

在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切换和应急投入要接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控制。

示意图:

系统安装要求:

一般要求:

1、消防应急灯具与供电线路之间不能使用插头连接;

2、消防应急灯具安装后对人员正常通行不要产生影响,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周围要保证无遮挡物。

3、带有疏散方向指示箭头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在安装时应保证箭头指示的疏散方向与疏散方向相同。

4、指示出口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应固定在坚固的墙上或顶棚下,安装方式既可以明装,也可以嵌墙安装。

5、消防应急灯具在安装时应保证灯具上的各种状态指示灯易于观察,试验按钮能被人工或遥控操作。

6、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安装时,在正面迎向人员疏散方向,应有防止造成眩光的措施。

7、消防应急灯具吊装时宜使用金属吊管,吊管上端应固定在建筑物实体或构件上。

8、作为辅助指示的蓄光型标志牌只能安装在与标志灯具指示方向相同的路线上,但不能代替标志灯具。

9、消防应急灯具宜安装在不燃烧墙体和不燃烧装修材料上。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安装:

1、在顶部安装时,尽量不要吸顶安装,灯具上边与顶棚距离宜大于200mm;吊装时,应采用金属吊杆或吊链,吊杆或吊链上端应固定在建筑结构件上。

2、低位安装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时,应安装在距地面1m以下的墙上,标志面应与墙面平行,凸出墙面的部分不应有尖锐角及伸出的固定件。

3、安装在地面上时,灯具的所有金属构件应采用耐腐蚀构件或做防腐处理,电源连接和控制线连接应采用密封胶密封,标志灯具表面应与地面平行,与地面高度不宜大于3mm,与地面接触边缘不宜大于1mm。

4、在人员密集的大型室内公共场所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线路上,设置的保持视觉连续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在安装时,箭头指示方向或导向光流流动方向应与疏散方向一致。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安装:

1、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均匀布置,最好安装在棚顶或距楼地面2m以上的侧面墙上。

2、在侧面墙上顶部安装时,其底部距地面距离不得低于2m,在距地面1m以下侧面墙上安装时,应采用嵌入式安装,其凸出墙面最大水平距离不应超过20mm,且应保证光线照射在安装灯具的水平线以下;不得安装在地面或1~2m之间侧面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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