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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单方面违约无力偿还违约金
直播3个月后小伙跳槽
平台起诉索要1000万违约金
违约金是否过高?违约金数额该如何确定?一起来看看律师怎么说
本报记者 杨渐 通讯员 张燕燕
案例
小朱做直播3个月,赚了133000元,因其他平台开价更高,小朱跳槽到了另外一家直播平台。原平台将小朱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合作协议并支付1000万元违约金。
小朱长相帅气,在下沙某高校读书,求学期间他经常喜欢实时播报或者发表个人独特的见解。去年6月毕业后,小朱被A公司看中招至麾下,要求他进驻进行直播。“直播的内容就是进行现场事件的报道和评论。”
去年8月份双方签订了《直播主播独家合作协议》,约定合作期限为3年,A公司每月20日前按小朱的直播小时、人气、虚拟道具收入情况分三档给小朱“6000元、9000元、12000元”的直播基础费及双方五五分成的虚拟道具收益;同时A公司承诺会为小朱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直播技术资源和推广资源,帮助他在直播上提升人气和收益;而小朱则承诺将该直播平台作为独家互联网直播分析平台,在合作期内未经A公司书面同意,小朱不得在A公司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上进行直播分享;如小朱未经A公司同意擅自终止协议或未经书面同意在第三方直播平台进行直播等构成根本违约的,其需支付1000万元违约金。
协议签订后,小朱即进驻A公司直播平台进行直播,第一个月A公司于20日发放了28000元流水收入,第二个月23日发放了46000元。小朱虽然对工资延期发放有些不满,但考虑到延期时间不长,也就没怎么说。没想到,第三个月20日A公司又告知小朱需延期几天发放流水,小朱心里越发不快,虽于23日收到了流水收入59400元,但心里已埋下了刺。
之后,在一次同行交流活动中,小朱了解到B公司直播平台流量高于A公司的直播平台,且分成比例也比A公司高,想到A公司多次不按时支付流水,小朱决定换个平台直播。于是,在第4个月直播了10天后,小朱退出A公司直播平台,并经人介绍后在B直播平台开启了直播。
A公司发现小朱跳槽后,立即要求他停止第三方直播平台的直播行为并继续履行双方合作协议。见小朱一直没有理会后,A公司发函告知小朱,其未经其书面同意在第三方直播平台直播已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双方合作协议并向他主张1000万元的违约金。
小朱认为违约金过高,双方争执不下!
律师点评
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小园说,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作为新产业蓬勃发展,自由、收入高的网络主播职业吸引着众多年轻人加入,然因直播行业存在着巨大利益,极易引起瓜葛纠纷。“像这样公司与签约主播的合同违约纠纷是众多直播行业纠纷类型中发生最频繁的。”
在本案中,A公司与小朱在《直播主播独播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朱先生未经A公司同意,擅自终止本协议或在其他直播平台上进行相同或类似合作的,构成根本违约”。
刘小园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A公司有权要求小朱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因直播的该义务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在小朱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该义务也不适于强制履行,A公司可要求小朱承担违约责任。”刘小园说。
另外,在本案中A公司向小朱主张1000万元违约金,小朱认为A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时,刘小园认为可依据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但如何认定“1000万元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呢?
刘小园律师说,在实践中违约金数额的具体认定一般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准,综合因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首先是预期利益,在实践中当违约方违约后,守约方的损失往往不止是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损失,还包括合同双方完全履行合同后产生的可得利益;
其次是当事人的过错,在实践中大部分违约方作出的违约行为是受守约方的过错行为所影响;
最后是否适用格式合同,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导致实践中合同一方无权就合同具体条款与另一方进行协商修订,合同内容往往不利于弱势方。
总之,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酌定,具体案情需具体分析。
刘小园提醒正在做主播或打算做主播的年轻人,直播公司是一种新型的互联网企业,公司之间存在强烈的竞争关系,均主要是通过提升访问流量来扩大企业市场份额、获取利润,而主播是提升访问流量的重要资源,平台对主播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推广,对主播有着强烈的依赖性。而目前案例中大部分法院判决的违约金数额远高于主播在平台中获取的流水收入,因此主播跳槽需慎重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