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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按规定打卡被解除劳动关系(员工不按规定打卡考勤)

员工不按规定打卡被解除劳动关系?来源:中工网从入职到离职,任中军(化名)连续在公司工作了7年期间,从事销售工作的他一直在家办公,无需定时定点到公司打卡上下班他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是公司改变了原来的考勤制度,让他每天进行钉钉打卡并记录考勤,而他没有执行,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员工不按规定打卡被解除劳动关系?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员工不按规定打卡被解除劳动关系(员工不按规定打卡考勤)

员工不按规定打卡被解除劳动关系

来源:中工网

从入职到离职,任中军(化名)连续在公司工作了7年。期间,从事销售工作的他一直在家办公,无需定时定点到公司打卡上下班。他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是公司改变了原来的考勤制度,让他每天进行钉钉打卡并记录考勤,而他没有执行。

任中军认为,公司单方制作的考勤制度并没有规定必须进行钉钉打卡。即便进行钉钉打卡,公司也没有提供必要的打卡设备。在公司不提供工作手机、专用手机号码的情况下,由员工使用自己的手机、开放定位进行打卡将侵犯员工的隐私权。再者,公司仅对销售人员执行钉钉打卡不公平、不合理。公司认为,其让销售人员采用灵活的钉钉打卡既便利工作又符合管理需要,不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认为,劳动关系一经建立,劳动者就应接受用人单位管理,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对于任中军而言,公司要求的考勤方式不存在明显不便,也无苛刻之嫌。对其拒不服从管理的行为,公司以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违法,故判决驳回其赔偿请求。

公司改变考勤方式 员工收到解聘通知

任中军于2013年2月19日入职,与公司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后,双方于2020年2月19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职期间,他一直常驻北京从事销售工作,无需每天到公司打卡上班。

2020年5月,公司召开职代会审议通过了《员工手册》《考勤管理制度》《销售管理制度》等制度。此后,又组织任中军等人学习《销售人员打卡规范》。该规范规定,销售人员使用钉钉考勤打卡。无故未打卡也未向上级领导报备,且未办理相关请假手续的按旷工1天处理。当日,公司通知2020年7月22日至7月26日为钉钉打卡试行阶段,自7月27日起为正式阶段。

在试运行阶段,任中军没有进行钉钉打卡考勤,公司每天均通过电子邮件提醒其打卡。随后,公司通报了销售部门员工打卡考勤情况,并称试运行期间未按照规定打卡的人员不做缺勤或旷工处理。但自2020年7月27日起,公司将执行考勤打卡规定,未按规定打卡的,将严格按照《考勤管理制度》予以执行。

2020年7月29日至8月7日,任中军仍未进行打卡,公司一边提醒其打卡,告知其无故不打卡的后果,但其置之不理。对应的日期,公司将其记载为旷工。

2020年8月8日,公司向任中军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主要内容是:其在相应期间考勤记录为零次,根据《员工手册》和《考勤管理制度》规定,该行为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根据《销售管理制度》规定,销售部员工需要按照规定于每日下班前邮件提报《销售日报表》,于每周五下班前邮件提报周报表,于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下班前邮件提报《月度报表》《客户管理月报表》《客户回款月报表》。当日未收到日程汇报,除请假外视为当天旷工,连续旷工3天或一月之内累计旷工6天及以上的视为严重违纪,公司将予以开除。而其自2020年7月22日至今,从未按照规定执行。鉴于其无视企业制度规定且构成严重违纪,公司决定自即日起解除其劳动关系。

员工不按规定考勤 属于严重违反纪律

任中军不服公司决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裁决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76620元,以及2020年业务提成25000元、在职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96903元。仲裁机构审理后,裁决公司向其支付业务提成2500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6240.88元。其不服该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任中军诉称,其从入职起就在北京的私人住所工作,并不打卡。公司单方面制作的考勤制度,仅规定是电子考勤并没有规定必须进行钉钉打卡。即便进行电子考勤,公司也没有提供必要的打卡设备。公司要求其进行钉钉打卡,但没有提供工作手机、专用手机号码。在此情况下,员工如果按照公司要求使用自己的手机打开,并开放定位系统,这将严重侵害员工的个人隐私权。另外,公司仅仅对销售人员执行钉钉打卡,突击执行打卡制度,完全不顾及他提出的不同意见,该行为违反公平原则,且不符合法律规定。

任中军认为,其在职期间一贯兢兢业业工作,曾经有7年时间未进行钉钉打卡,也不向公司提供销售日报表。即使公司认定其旷工的日期,他仍然在岗正常工作,且有与客户、同事工作联系的邮件及通话记录佐证。为此,他提交2020年7月22日至8月6日的销售日报表,证明其虽未按公司规定一日一报,但每天都在工作,其虽未进行钉钉打卡,但不构成旷工。而公司以旷工为由将其解聘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辩称,其召开职代会、制定公司制度均按法律规定进行。公司安排在固定场所办公的员工实行现场打卡考勤,对任中军等销售人员,考虑其工作便利,才采用灵活的钉钉打卡方式。而其没有按照《销售管理制度》的规定于每日下班前邮件提报销售日报表,即使提交了报表,所报内容还存在雷同现象。对于其违纪旷工行为,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关系,且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日常出勤进行管理,系企业行使用工管理权的具体体现,其据此制定相应的考勤管理制度并无不当,劳动者亦应严格遵守。本案中,公司通过职代会制定并审议通过《员工手册》《销售管理制度》《考勤管理制度》等制度,此后又培训告知全体员工,相应制度是合法有效的。在制度实施过程中,公司又设置一周的试运行期、每日进行打卡提醒,此系规范执行考勤制度的管理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在公司充分尽到合理提醒义务,任中军自始至终未进行打卡考勤的情况下,公司解除其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任中军主张公司不提供打卡手机设备、侵犯隐私,并以双方此前长达7年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没有考勤进行抗辩。对此,一审法院认为,钉钉打卡软件系常规使用的APP,一般手机均可操作,公司在工作时间内要求员工打卡不属对员工隐私侵犯,因该项抗辩理由不符合常理,不予采信。

因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不属违法,故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无须向任中军支付赔偿金。因双方均未对仲裁裁决事实提出异议,故公司应当支付任中军业务提成2500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6240.88元。

劳动关系一经建立 员工即应服从管理

任中军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请求予以撤销,改判支持其诉请或发回重审。其理由是公司并未实行全员钉钉打卡。在公司未能提供全员的钉钉打卡记录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一经建立,劳动者就必须听从用人单位的指挥,将劳动力的支配权交给用人单位,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工作时间、任务等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对于在家办公的劳动者任中军而言,公司要求的考勤方式不存在明显不便,也无苛刻之嫌。

本案中,任中军在公司通知其以钉钉打卡的方式进行考勤后,提出异议,但未被公司采信。其在收到公司多次通知后仍拒绝打卡,属于不服从用人单位管理。其指称他人无需钉钉打卡,对其进行考勤管理属于区别对待,但未提供依据,亦缺乏法律依据及合理性,二审法院不予采信。

另外,任中军不仅未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考勤,而且也未按照公司要求按期保质提供销售报表,公司在多次提醒后,按照相关规章制度以违纪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此种情况下,其要求公司承担违法解除赔偿责任的诉请缺乏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因任中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劳动午报消息 劳动午报记者 赵新政)

责任编辑:郭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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