纸箱包子(纸板馅包子和被污名化的新疆棉花)
2007年6月,北京电视台BTV-7工作人员訾北佳(临时工)为了谋取所谓的业绩,先是诱使某小作坊按其要求制作了20多个混有纸板箱的肉馅包子,然后对北京电视台隐瞒了事实真相,采用剪辑画面、虚假配音等方法,编辑制作了虚假电视专题片《纸做的包子》并在2007年7月8日在北京电视台生活频道《透明度》栏目播出。
平常人拿脚后跟也想得出来,肉馅里混了纸板,那包子是入不了口的,但架不住人民群众对北京电视台的信任啊,结果北京的包子遭遇了信任危机,纸板馅包子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最后查实了,根本没这事,“纸箱馅包子”虚假新闻炮制者訾北佳因犯损害商品声誉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这个包子是真肉馅
判了一个人,挽救了北京城的包子,还是挺值的。
通过查询公开发布的诉讼法律文书,我们又发现,对损害商品声誉的行为,各地法院更多的还是以寻衅滋事罪判决得多。但不管怎么说,损害商品声誉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犯商品声誉权,即生产者和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状况,信用程度,商品质量,效用,价格等所享有的名誉权。故意实施此行为的,自然是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我们新疆的棉花,是否也是商品声誉权保护的对象呢?很简单,只要确认新疆棉花是属于商品,自然是商誉权保护对象。那新疆棉花是不是商品呢?它本来就是为了出售而生产的劳动成果,自然就是属于商品。
既然如此,BCI和H&M这两个在污名化新疆棉花一事里顶风跳得欢的组织,也就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了。他们视我国有关方面多次澄清辟谣不见,主观上出于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捏造并散布“新疆棉花生产过程存在强迫劳动”的虚假事实,在污名化新疆棉花的道路上一意孤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我们依法用损害商品声誉罪治他们的罪来合理合法维权,一点问题都没有。当然,不用担心作恶的是BCI和H&M这种实体组织而不是具体的个人,就收拾不了他们,《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我这也不是突发奇想,就是觉得人家都欺负到我们头上了,我们凭啥不能依法维权?BCI和H&M的总部或注册地址不在我国没关系,他们在我国还有分支机构和连锁店啊,完全可以通过法律诉讼渠道为我们的新疆棉花正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