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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期超过合同有效期,质保期超过合同有效期怎么处理(人有“医保”,车有“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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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导航:1、车辆质保过期心慌慌?不慌!人有“医保”,车有“延保”2、质保期超过合同有效期

1、车辆质保过期心慌慌?不慌!人有“医保”,车有“延保”

质保期超过合同有效期,质保期超过合同有效期怎么处理(人有“医保”,车有“延保”)

汽车投诉网中有这样一起案例,程先生购买的保时捷Macan已经过了保修期,到店检修后也发现了问题,但4S店却不予维修,反而说对目前日常驾驶并没有影响,程先生对此说法也是感到很无厘头。

专员在跟程先生的沟通中,程先生告诉我们车辆出现发动机异响、变速箱异响的情况,异响对行车影响带来隐患的同时也在体验感上极不舒适。而对经销商售后提出的等到噪音大到不能开再检修的说法也无法接受,也对车辆存在质量问题为何不能给保修提出质疑。

其实按正常来讲,车辆过了质保期之后出现质量问题,更换零配件是需要自费的。但各大品牌经销商也针对此问题推出了“延保”服务,即“延长保修”。是指车辆在新车质量保证期满后,汽车厂家通过经销商渠道提供的有偿延长保修服务。汽车延保就像是一种保险,不同车型、不同项目所对应的价格有所不同,在整个延长保修期内,车辆只要是正常损坏而非人为损坏,符合延长保修赔付的条件,便可对车辆出现的机械或者电器故障实施免费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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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出这样的服务固然是好事,但我们也需要注意几点。首先,延保服务是谁提供延保,是厂家还是4S店推出的服务。如果是厂家延保,那么以后的延保期去到该厂家所属的4S店都可以维护保养。而如果是4S店自家推出的延保,那么延保期内所有的维修保养,都只能绑定该家4S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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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对延保所保的范围也需要清楚明确,看清具体所签的延保内容条款,延保协议具有法律效应,在有争议的时候能够保证自己的权益。

对于延保有无必要购买,主要还是根据车辆本身的质量、品牌在市场上的口碑和自身的用车环境作为参考。也可在质保期内根据车辆表现,在快到期的时候再考虑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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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程先生的问题,如果车辆还在三包的有效期内,根据“三包”法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如果修车时间超过五天,车主还有权要求经销商提供备用车。

另外同一故障修理超过4次、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0天,可以要求换车。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或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选择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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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延保服务车辆可以进行正常的保养,同时在延保期内出现的各种问题所花费的维修费用、零件部件费用都会由延保公司承担

延保的维修服务都是原厂特约的维修中心,无论在技术人员上,还是零部件上,都有良好的保障,因此车主对整个维修的质量上更加放心。

汽车的延保合同还可以同车辆以同转让,即售车价格及速度将高于同类的车辆价格,从而达到了保值的效果。

2、质保期超过合同有效期

质保期超过合同有效期

工程质保期过了期限产品质量问题由谁承担

产品过了保质期后,发现产品本身有质量问题,是否可以要求厂家或销售者承担退换货责任?

产品过了保质期以后,如果因产品发生质量问题引起了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是否可以要求厂家或销售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两个法律概念和两种情况分别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可混淆。

1、产品缺陷

产品缺陷,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6条,主要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其具体含义是:一是,缺陷是一种不合理的危险,合理的危险不是缺陷;

二是,这种危险危及人身和他人财产安全,其他危险不认为是缺陷内容;三是,判断危险的合理与否或者判断某一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标准和法定标准,一般标准是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性。

由此可见,产品缺陷一般是针对侵权责任而言的。

2、产品瑕疵

产品瑕疵与产品缺陷不同,所谓瑕疵,指的是瑕疵担保责任中的瑕疵概念,即意味着买卖标的物本身存在着物质性的缺陷,原则上造成产品在贸易中价值低落。而缺陷意味着物质存在着危险性,可能对人身、财产造成主动性伤害。我国《产品质量法》第14条规定产品应具备应当具备的性能,符合产品标准,说明和质量状况,但是能对产品使用性能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由此可见,产品瑕疵主要是针对合同责任而言的。(当然这里暂时不讨论质量瑕疵的行政责任问题)

3、产品瑕疵责任

买卖双方形成的是合同法律关系,过了质保期,商家可免除瑕疵责任。

就产品本身而言,消费者买了产品,与销售者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如果卖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违反法定质量标准,那么其行为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违约等民事责任,这是一个合同责任,双方之前的权利义务的确定,是基于合同产生的

因此,质保期其实际的法律性质是一个双方的合同约定条款(当然这个质保期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期限,由于各种产品的实际性质的差别,国家的质保规定并没有覆盖所有的产品品类,一些大宗产品的质保没有国家标准的,主要还是由双方合同约定),只要生产者或销售者在质保期内履行了合同的条款

产品没有出现质量瑕疵或者对产品进行了维修、维护,即商家履行了瑕疵担保责任,那么在保质期后,即便查出产品是在出厂的时候就存在质量问题,买家也不能再追究厂家和销售者的产品瑕疵责任。

质保期超过合同有效期

质量保证合同有效期最长多久

(一)立刻验收。此处所讲的“即时”是指在标的物交付时验收工作随即就应进行的情况,属于标的物数量质量风险须立即转移的情况。如仓储合同中的仓储物入库,对入库的仓储物保管人须在仓储物入库时马上进行核对检验,因为仓储物一旦入库,进入保管阶段

其数量和质量风险就转移到保管人这方,同时从民法上讲,当仓储保管物交付给保管方后,保管物的灭失风险责任也转移到保管方。自然产生的品种、数量、质量责任由保管人承担。同样情况的有运输物品的交付与验收,也属于“即时”进行的。通常在取货人提取货物时,发货人(承运人)要求取货人在提货单上签名,就是表示“验收无误”。银钱的交付,是最典型的“即时验收”。

(二)及时验收。有些交付与验收的衔接,虽不与前面的“银子当面点清,出门概不退换”的即时验收那么紧凑严格,但仍需接受方在短期内马上进行验收,否则由接收人自己承担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损害变化风险。这一类交付主要有这样几种情况:第一是交付标的物为容易发生质量变化的物品

如农副产品中的鲜活产品,不进行及时验收,质量发生变化后责任难以判断。又如一些电子类的中间加工产品,在不恰当的保管环境中焊接点会发生氧化等需要及时验收。第二是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前工序的.质量验收,如印刷业中对“版”的确认。这一类标的物的问题主要在于前后工序质量的关联

后工序质量受前工序质量制约,前工序的中间工作成果不及时确定,影响到后工序的生产,所以必须及时验收、确认。另外,建筑工程中的“隐蔽工程”等也需及时进行检验。

(三)“合理期间”验收。这也是一个极富弹性的规定。多长的期限是为“合理”,也只能根据交易习惯和参考一些规定确定。一般将交付物的质量分为“外在质量”和“内部质量”。

外在质量是指对交付物可以直接观察到的质量标准,如外型尺寸、规格品种、颜色包装等,由于这类问题不需要借助专门的仪器进行复杂的检测或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试验就能确定,期限上比较短。而必须经过运行使用后才能确定质量的机器设备等标的物的验收则有比较长的“验收期”。

(四)在谈到验收期限的问题时,我们应将验收与物的质量保证加以区别。验收是以交付标的物的数量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为目的,它解决的是合同交付义务方是否如约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问题,随之而来的是合同的另一方接收方的义务的履行,如支付货款,支付加工费,支付运输费,或者是仓储保管义务的开始等。

而质量保证责任是后合同义务,属法定的合同附随义务。在质量验收中,交付人承担的是双方约定的主合同义务的履行责任,是约定义务;在保修期内,交付人是对交付产品的质量问题的法定瑕疵担保责任,属法定义务,两者在法律性质上是不同的。

质保期超过合同有效期

工程质保期过了期限产品质量问题由谁承担

产品过了保质期后,发现产品本身有质量问题,是否可以要求厂家或销售者承担退换货责任?

产品过了保质期以后,如果因产品发生质量问题引起了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是否可以要求厂家或销售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两个法律概念和两种情况分别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可混淆。

1、产品缺陷

产品缺陷,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6条,主要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其具体含义是:一是,缺陷是一种不合理的危险,合理的危险不是缺陷;

二是,这种危险危及人身和他人财产安全,其他危险不认为是缺陷内容;三是,判断危险的合理与否或者判断某一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标准和法定标准,一般标准是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性。

由此可见,产品缺陷一般是针对侵权责任而言的。

2、产品瑕疵

产品瑕疵与产品缺陷不同,所谓瑕疵,指的是瑕疵担保责任中的瑕疵概念,即意味着买卖标的物本身存在着物质性的缺陷,原则上造成产品在贸易中价值低落。而缺陷意味着物质存在着危险性,可能对人身、财产造成主动性伤害。我国《产品质量法》第14条规定产品应具备应当具备的性能,符合产品标准,说明和质量状况,但是能对产品使用性能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由此可见,产品瑕疵主要是针对合同责任而言的。(当然这里暂时不讨论质量瑕疵的行政责任问题)

3、产品瑕疵责任

买卖双方形成的是合同法律关系,过了质保期,商家可免除瑕疵责任。

就产品本身而言,消费者买了产品,与销售者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如果卖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违反法定质量标准,那么其行为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违约等民事责任,这是一个合同责任,双方之前的权利义务的确定,是基于合同产生的

因此,质保期其实际的法律性质是一个双方的合同约定条款(当然这个质保期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期限,由于各种产品的实际性质的差别,国家的质保规定并没有覆盖所有的产品品类,一些大宗产品的质保没有国家标准的,主要还是由双方合同约定),只要生产者或销售者在质保期内履行了合同的条款

产品没有出现质量瑕疵或者对产品进行了维修、维护,即商家履行了瑕疵担保责任,那么在保质期后,即便查出产品是在出厂的时候就存在质量问题,买家也不能再追究厂家和销售者的产品瑕疵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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