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磁防护规定标准1总则1.1为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伴随电磁辐射的正确做法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1.2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所有设施或设备。然而,本法规中规定的防护限值不适用于为患者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1.3本规程保护限值范围为100 kHz ~ 300 GHz。保护限值与频率的关系见下图。1.4本规程中的防护限值是可接受的防护水平的上限,包括各种可能的电磁辐射污染的总值。1.5凡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本着“合理达到尽可能低的水平”的原则,努力降低其电磁辐射污染水平。1.6所有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部门均可制定各自的管理限值(标准),各单位或部门的管理限值(标准)应严于本规程规定的限值。2电磁辐射防护限值2、1基本限值2、1.1职业暴露:在每天8小时工作期间,任何连续6分钟,全身平均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 . 1W/KG。2.1.2公众暴露:一天24小时内任何连续6分钟,全身平均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02 W/kg。2、2导出限值2、2、1职业暴露:每天8小时工作周期内任意连续6分钟的电磁辐射场场参数平均值应满足表1的要求。注:1)为参考平面波等效值。2)供参考,不作为限制;表中f为频率,单位为MHz表中数据已四舍五入。2、2、2公众暴露:在一天的24小时内,任何连续6分钟的环境电磁辐射场参数平均值应符合表2的要求。注:1)为参考平面波等效值。2)供参考,不作为限制;表中f为频率,单位为MHz表中数据已四舍五入。2、2、3当一个辐射器发射多个频率或有多个辐射器时,电磁辐射场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场参数平均值之和应满足公式(1):其中:第I个辐射器的J波段辐射的发射水平;与J飞溅相对应的电磁辐射规定的暴露极限。2、2、4对于脉冲电磁波,除满足上述要求外,瞬时峰值不得超过表1.2所列限值的1000倍。2、2、5在频率小于100MHZ的工业、科学、医疗辐射设备附近,专业工人可在小于1.6a/m的磁场下连续工作8H 3电磁辐射源的管理3.1以下电磁辐射可免于管理3.1输出功率等于或小于15W的移动无线电通信设备,如陆海移动通信设备、对讲机等。3.1.2辐射等效功率小于表3所列数值且无屏蔽空间的辐射器。3、2凡功率超过3、1所列豁免水平的电磁辐射器所有人,必须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接受监督。3、2、1建设或购买免检级以上电磁辐射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向环保部门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3、2、2新建或新购的电磁辐射器运行后,必须实地测量电磁辐射场的空间分布。必要时,在实际测量的基础上划出防护带,并设置警示标志。3.所有拥有电磁辐射器生产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加强电磁辐射器的本质安全设计。3、3、1工业、科学、医学用电磁辐射设备出厂时应定期检查能量泄漏水平。不应在高能量泄漏水平下使用,并应避免干扰居民的日常生活。3,3,2距离
培训内容应包括:A、电磁辐射的性质和危害性;b、常用防护措施、用具及使用方法;c、个人防护用品及使用方法;d、电磁辐射防护规定。4电磁辐射监测4.1对于超过豁免水平的电磁辐射器,业主必须对辐射器所在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电磁辐射水平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所在地区环保部门:a .新建、改建、扩建的辐射器应在投入使用后六个月内提交监测报告。b .现有散热器的监测报告应在本规定生效后六个月内提交。4、2工作场所监测:4、2、1当电磁辐射器工作频率低于300MHZ时,应分别测量工作场所的电场强度和磁场强度。当电磁辐射器的工作频率大于300MHZ时,只能测量电场强度。4、2、2测量仪器应尽量选择全向探头的场强仪或能量泄漏仪。使用全向探头时,必须在测量过程中不断调整探头的方向,直到测量到最大场强。仪器的频率响应不均匀度和准确度应小于3db。4、2、3没有工作人员时,测量仪表探头应尽量放在工作人员的实际操作位置。4,3环境监测:4,3,1环境中的大部分电磁辐射都可以看作平面波,所以只需要测量电场强度。但在不能使用平面波的地方,电场强度和磁场强度要分开测量。4、3、2测量仪器可用于干扰场强仪、频谱分析仪、微波接收机等。测量误差应小于3db,频率误差应小于被测频段中心频率的1/50。4、3、3对于一个辐射体的特定环境测量,根据被测辐射体的天线类型,应在距离天线2000M以内的最大辐射方向上进行点测或根据辐射方向图在不同方向上进行点测。4、3、4对于电磁辐射环境的一般监测点,一般可以主要交通干线为基准,每隔一定间隔划分网格进行测量。4、3、5测点应选在空旷地带,避开电力线、高压线、电话线、树木和建筑物的影响。4、4监测结果评价:4、4、1当工作场所电磁辐射水平超过限值时,必须检查电磁辐射器的工作状态和防护措施,查明原因,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4、4、2当电磁辐射器造成环境电磁辐射水平超过本规程规定的限值时,必须尽快采取降低辐射水平的措施,同时向环保部门报告辐射暴露超标的原因和拟采取的措施。4,4,3在评估辐射水平时,应考虑某一辐射源的几个可能辐射频率的贡献和多个辐射源的贡献,即应满足公式(2):其中:第m个辐射的N波段辐射的辐射水平;N频段对应的电磁辐射规定的辐射限值。5监测的质量保证5.1电磁辐射监测必须提前制定监测计划和实施方案。5.1.1监测点的选择应考虑监测结果的代表性。不同的监测目的应采用不同的监测方案。5.1.2用于监测的仪器必须在频率、测量范围、响应时间等方面与被测对象一致。从而保证真实的测量结果。5、1.3监测时尽量避免或尽量减少干扰,估计不可避免的干扰对测量结果的最大可能误差。5.1.4监测过程中必须获得足够的数据,以确保测量结果的统计准确性。5.2监测仪器和装置(包括天线或探头)mu
6.2比吸收率SAR:指生物单位质量吸收的电磁辐射功率,即吸收剂量率。6.3功率密度:电磁波在空间某一点的大小用单位面积的功率来表示,单位为W/M2。或者空间中某一点的梯度向量的值。6、4等效辐射功率):6、4、1在1000MHZ以下,等效辐射功率等于机器标称功率与半波天线天线增益的乘积。6,4,1000MHZ以上,等效辐射功率等于机器标称功率与全向天线增益的乘积。6、5热效应:指组织或系统吸收电磁辐射能量后,与热作用直接相关的变化。6、6非热效应:吸收电磁辐射能量后,与直接热效应无关的组织或系统的变化。注: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放射环境管理办公室编制。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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