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行政性垄断行为的特点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简述行政性垄断的表现及危害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1垄断的优缺点是什么?
一、垄断的优点
1、规模经济:这是垄断的一大理由,由于垄断导致独家经营,所以规模大,能够达到MES(更低效率规模),从而可以低成本生产。这个对社会也有好处。
2、创新能力强。由于垄断所以创新的收益不会被别人抢走(有具体的模型分析),而且垄断厂商有钱投入创新科研,所以垄断场上创新能力更强。(与实际状况并不相符,因为没有考虑其他因素)
3、垄断厂商因为垄断地位可以获取高的利润。利润的来源在于差别定价、限产提价、降低服务质量等
4、垄断厂商工作相对轻松。这主要是因为没有竞争,所以铁路行业职工、领导人压力较小,不必担心市场被抢,业绩下滑。所以管理层、员工都轻松。(X非效率的产生原因)
5、高收入,因为高利润,所以工资都很高。
二、垄断的缺点
1、垄断拉高成本,降低竞争力。
价格垄断拉高整个社会成本垄断性行业所从事的一般都是与决大多数人、行业息息相关的公共事业,例如电信、邮政、自来水、电力、煤气、铁路、航空等等。
因为这些行业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所以这些行业的服务价格的高低便关系到整个社会的成本。这些行业的整体效率直接关系到其他产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2、垄断导致有效投资不足
一方面,垄断企业能通过垄断获得超额利润,从而妨碍了效率的提高,妨碍了其扩大业务规模的积极性。另外通过行业垄断阻止社会资金进入该行业,虽然总有资金为利润引诱通过各种方式“违规”进入,但规模总是有限的。
投资不足、就业下降,消费相对疲软是目前我国经济运行之中的主要问题。有专家指出,造成中国现阶段投资不足的原因有很多,但是其中一点就是很多高利润的行业都是市场禁入的垄断行业。
这些行业中,垄断导致低效,造成了这部分利润反映不出真实的利润状况,成为极大的浪费,同时这也极大的挫伤了资本的投资热情,这样就造成所谓的“资本 *** ”,强化了投资市场低迷。
3、垄断滋生腐败毒瘤
在当前国内市场出现的大量垄断行为中,行政性垄断无疑占据首要位置。由 *** 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所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称为“行政垄断”。
行政性垄断由于行政权力的介入,使得它比自然垄断、行业垄断对市场公平竞争的危害性更大,特别是少数腐败分子利用具有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力,如果“给钱”才能办事,垄断成了腐败的温床,这不仅影响经济发展,更重要的是使 *** 信用遭到损害,失信于经营者。
扩展资料:
形成垄断的主要原因有三个:
1、自然垄断:生产成本使一个生产者比大量生产者更有效率。这是最常见的垄断形式。
2、资源垄断:关键资源由一家企业拥有(如:无线电视的配音业)。
3、行政性垄断: *** 给予一家企业排他性地生产某种产品或劳务的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垄断
2行政垄断的概念·特征和主要表现是什么?急求,期末考试经济法的论述题!!
概念:“行政垄断”是中国特有的一个概念。在标准经济学中,只有两个术语,一个是“ *** 垄断”,一个是“ *** 授予垄断”。前者是 *** 直接行使垄断权力(比如酒类专卖、烟草专卖),后者是 *** 将垄断经营权授予某一个企业。中国所说的“行政垄断”实际上就是包括了经济学的“ *** 垄断”和“ *** 授予垄断”。
特征:行为主体是 *** 及其所属部门;行政机关违法行政.
主要表现:
从行为作用来看
行政垄断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1)排除,即在一定交易领域里,使某些对商事主体的经营活动难以继续进行,包括现实的排除和有发生排除后果的可能;(2)支配,指对商事主体加以制约,直接或间接地剥夺该商事主体在经营活动中自主做出决定的权利;(3)妨碍,即公平竞争的妨碍性,指存在着给公平竞争秩序带来不良影响的危险性,而不必是已经发生了结果。
从行为性质来看
行政垄断表现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做出的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广泛不特定的对象设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行为。它一般不是针对特定的对象,而是只规定在何种情况下,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规则和权利义务。
*** 针对特定相对人做出的限制竞争的决定就是具体行政行为,而针对不特定的多数相对人的影响其竞争的规定、决定等就是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垄断主要表现为抽象行政行为。即府规发布内容指向不特定的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规章、命令、决定等。
抽象的行政垄断危害更大,现有法律没有给相对人提供直接的救济途径,《行政诉讼法》也不接受针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诉讼,到是相对人的经营权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反垄断法需要针对两种不同性质的行政垄断规定相应的救济措施。
3行政性垄断的概念特点
“行政垄断”是中国特有的一个概念。
在标准经济学中,只有两个术语,一个是“ *** 垄断”,一个是“ *** 授予垄断”。前者是 *** 直接行使垄断权力(比如酒类专卖、烟草专卖),后者是 *** 将垄断经营权授予某一个企业。
中国所说的“行政垄断”实际上就是包括了经济学的“ *** 垄断”和“ *** 授予垄断”。
“行政垄断”最早出现在上个世纪的80年代,一位经济学者在讨论社会经济现象的时候,使用了“行政垄断”的概念。后来法学界一些学者感觉中国的社会经济现象有别于西方国家的经济垄断,于是借用了行政垄断的概念,将行业壁垒、地区壁垒、 *** 限制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 专有交易看作是行政垄断。其实在计划经济时代,条块分割不仅具有合法性,而且具有必然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 *** 体制不同,各个国家都或多或少地都存在着行业壁垒、地区壁垒、 *** 限制交易的情形。解决这些问题主要依靠完善民主 *** 体制,通过建立更加有序合理的 *** 关系,解决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乃至不同部门之间的贸易障碍问题。在上个世纪的50年代之前,美国各个州的商事法律规则并不一致,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美国朝野设立了一系列商事法律规则统一机构,通过起草并且向美国各个州推销统一的商法典,来消除贸易规则障碍。换句话说,美国联邦国会并不因为各州存在着阻碍贸易发展的不同规则,便用反垄断法(或者反托拉斯法)来代替各个州的商业规则。各州都有权根据联邦宪法的规定制定贸易规则,不能因为各个地方制定不同的贸易规则,而是适用反垄断法加以制裁。
中国是一个单一制的国家,法律的制定权归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各个地方机关无权制定民商事基本规则,更无权阻碍全国各地货物的流通。如果地方部门制定地方性法规和 *** 规章,阻碍商品流通,那么只能有一种解释:地方权力机关已经违反了国家的法律。对地方部门的违法行为,完全可以按照现行法加以制裁,没有必要在《反垄断法》中具体作出规定。
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 *** 机关合法垄断现象。这些现象包括:之一,政企合一的体制下特殊产品或者服务专营、专卖行为,譬如邮政局的邮政专营行为、烟草专卖局的烟草专卖行为等,这些带有垄断性质的行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会产生变化。对这一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修改专门法,譬如《邮政法》、《烟草专卖法》等来加以解决。
第二,国务院各部委机构改革后,设立的行政性控股公司。这一类公司的设立具有历史特殊性。事实证明,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之后,这类公司应当尽快改造,要么变成行业协会,成为真正的民间组织;要么成为真正的集团控股公司,承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责任。
第三,国务院各部委设立的传统国有公司。这类公司往往具有特定的经营范围,在计划经济时代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些公司由于缺乏垄断经营的法律依据,所以绝大部分成为了真正的市场主体。只要这些公司不利用行政权力参与市场竞争,那么就应当允许它们继续存在。
第四,地方权力机关为了发展特色经济,促进某些产业或者某个企业的发展,利用红头文件的方式,限制外地产品进入,或者阻止本地企业实行跨区域的联合。对这类现象,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今后只要行政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地方部门限制竞争行为加以处理,就可以减少甚至避免此类现象发生。
第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为。这是我国改革***后出现的特有经济现象。由于国务院将主要国有公司归并之后,统统交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所以,国资委拥有资产调拨、企业撤并、人事安排等一系列重大权利。将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的行为看作是一种行政垄断,似乎有些牵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资人,当然可以行使股东的一切权利。但如果不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加以限制,那么有可能会出现新的行政性公司,破坏市场竞争秩序。解决这个问题的更好办法是,制定《国有资产法》,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地位,削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拨国有企业资产的权利,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变成一个纯粹的监事会,在全国人大授权的范围内,依法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4商业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的区别
(一 )主体要件完全不同
前已述及 ,行政垄断的实施者是 *** 和 *** 部门。而经济垄断的实施者则是经营者 (主要是企业 )、经营者联合体组织或者经营者组成的社会团体。它们或是营利性经济组织或是营利者的团体。这两种主体的组成方式和利益追求目标都是不同的。
(二 )主观要件———滥用优势的形式迥异
就主观要件而言 ,虽然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都滥用优势以抑制竞争 ,但是它们滥用优势的形态不完全相同。经济垄断源于滥用经济力的优势 (包括联合优势 ) ,并且 ,其滥用者应是经营者、或经营者的联合体。实践表明 ,经济力的优势并不必然属于某一个经营者或经营者联合体。相反 ,它可以属于甲经营者 ,也可以属于乙经营者。甚至 ,属于本来并没有经济优势的若干经营者组成的联合体。换言之 ,经济力的优势并非具有永久的独占性。它是在竞争中形成的。问题在于 ,经济力优势的占有者为了保持自己的优势而采用非竞争的手段 ,不允许他人再与之进行竞争。经济力优势滥用的根本特征 ,是以集中的经济力或联合的经济力支配市场 ,从而有使他人成为经济从属者的可能 ⒅。
行政垄断不同于经济垄断 ,其优势滥用表现为行政权力滥用。行政权力的优势不同于经济力的优势 ,它不为经营者所占有 ,而为 *** 和 *** 部门所独占。这不仅表现于实践中 ,也实际上为法律所确认。换言之 ,行政权力的优势不是在竞争中形成的 ,而是因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而占有。就行政权的享有而言 ,它是具有永久的独占性的。问题在于 ,行政权力优势的占有者未依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 ,借行使行政权制造所辖企业的虚假优势 ,设置屏障以拒绝他地区企业同本辖区企业进行竞争。行政权力优势滥用的根本特征 ,是以 *** 部门特有的行政权力分割市场 ,使一定交易领域的市场的统一性成为不可能。
(三 )客观要件———市场准入限制的形态不同
固然 ,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都导致市场准入限制的后果 ,但其形态有较大差异。从一定意义而言 ,经营者之间的竞争 ,就是为夺取进入市场机会而进行的竞争 ,垄断意味着不给他人以进入市场的机会。因此 ,市场准入限制形态实际上就是排斥他人进入市场机会的形式。
经济垄断所导致的市场准入的限制 ,主要表现为独占进入市场的机会。而一旦出现了经济垄断 ,进入市场的机会就被个别 (或少数 )经营者独占了。经济垄断的行为者不仅不同他人分享进入市场的机会 ,而且也不与其他经营者分享新的进入市场的机会。
行政垄断所导致的市场准入的限制 ,主要表现为占有客观存在的进入市场和进行竞争的机会 ,并在其“给予”经营者这些机会时施以不平等。实施行政垄断的地方 *** 和 *** 部门不是经营者 ,本来就不应占有因而也不应该独占进入市场的机会。它们滥用市场秩序维护者的地位 ,扭曲了经营者获得进入市场机会的方式 ,即将经营者通过竞争取得进入市场的机会变为经营者被“给予”进入市场的机会。并且 ,只将进入市场的机会给予所辖区的经营者 ,而不给本辖区以外的经营者以进入市场的机会。当本辖区的经营者和本辖区以外的经营者为进入市场而进行竞争时 ,它们可以施优惠以本辖区的经营者。就此意义而言 ,这种市场准入限制比经济垄断所导致的市场准入限制还要危险。
5行政垄断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垄断是指国家经济主管部门和地方 ***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或妨碍企业之间的合法竞争。
―――王保树:《企业联合与制止垄断》,《法学研究》1990年第1期
行业壁垒、地区壁垒、 *** 限制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 专有交易看作是行政垄断
关于行政性垄断行为的特点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