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离婚后精神病患者的配偶能否适当安排精神病患者的生活已成为法官审理案件时必须考虑的首要问题。下面这个案例就是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病,法院能够判决离婚吗?接下来跟随贵阳律师何帆一起来看具体案例!!
案件详情:
2013年5月11日,原告徐某到医院精神病院接受治疗。同年6月21日,徐某和杨某前往民政局申请离婚。民政局审查了他们出具的相关证件,确认两人均为自愿离婚。他们还就子女抚养费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了共识,民政局当场登记并签发了离婚证。
同年7月27日,医院出具疾病证明书,诊断徐某患有强迫症和贫血。 2014年8月2日,精神病医院为徐某出院了出院小结一份,入院诊断和出院诊断的内容为“精神分裂症”。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被告民政局签发的离婚证。
案件分析: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自愿离婚,准予离婚。”自愿是指双方头脑清晰,具有充分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规定,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的人或民事能力有限的人。目前,民政部门无法允许离婚。如果离婚时申请人处于精神疾病的发作和治疗时期,则需要向民政部门积极出示相关的治疗证明。目前,民政部门不得解除两者之间的婚姻关系。如果民政部门不知道申请人在离婚时患有精神疾病并正在接受治疗,但其监护人事后又出具了治疗证明,则民政部门应撤销解除两人的婚姻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和杨某申请离婚时,他们携带了相关文件和离婚协议,而离婚协议中规定了子女抚养费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被告的工作人员无法确定两方是否属于同一个人。如果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有有限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则经检查后确定两方自愿离婚,而离婚是当场登记,并签发离婚证明书,并履行了法律审查的义务。因此,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贵阳律师何帆小结:由于精神病患者通常没有经济来源,无法工作,失去就业机会以及生活无保障,离婚很可能使患病者的生活更加困难。作为非患病的丈夫或妻子离婚时,他们将分为财产和经济援助。同时,应为精神病患者提供一定的经济援助。
还是提醒所有未婚朋友,您必须在结婚前进行婚前检查。否则,如果发现您的配偶是精神病患者,诉讼将在法院审理时相当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