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百科摘抄 > 内容

芈月传魏夫人的结局(芈姝的母后一死,芈月立刻撕下自己伪善的面纱,向芈姝展露锋芒)

网友提问

被浏览:7950

关注者:217

最佳回答:

芈姝在《芈月传》中,堪称是芈月的“护身符”,不仅是芈月的护身符,还是芈月的“铺路石”和登高上位的人肉台阶。

芈月是踩着芈姝的肩膀、用芈姝心底流出来的血滋养自己、成就了自己的。后来芈姝也认命了,感叹道:“我们俩相生相克,看来都是天意。”

在楚国,倘若没有芈姝,芈月早就被楚威后设计弄死了,幸亏芈姝几次以命相护,芈月才得以生存。而芈姝能嫁给秦王,也幸亏是芈月从中周旋、牵线搭桥,才有了芈姝的“幸福姻缘”。芈月也曾在出嫁途中舍身相救芈姝,逃过义渠王的追捕。才让芈姝最终能顺利嫁秦王。

然而,后来的事……

1、姐妹情深,总比不过夺夫之恨

当初,芈月信誓旦旦地说自己绝对不会随嫁秦国,她要跟黄歇白头到老的。芈姝信了,并打算成全她,所以,才让芈月代替自己去跳少司命祭舞。

芈月利用这支舞,深深打动秦王,在秦王心中,这个小丫头,已经不是一个普通的小丫头,而是一位价值“六百车粮食”的小丫头了。

虽然后来威后弄权,偏不成全芈月与黄歇,但一路之上,芈月是有机会与黄歇一起逃走的,离开楚国便是海阔天空,而芈月却始终选择“誓死追随”芈姝嫁秦国。

芈姝也宁愿相信那只是“阴差阳错、情势所逼”。但后来的侍寝呢?貌似芈月是迫于魏夫人的逼害和玳瑁的见死不救、才不得已侍寝的。但事实上,芈月就真没有别的选择吗?

况且,魏冉已经被断去手指,自己承担了“罪责”,芈月并不欠秦王的人情。借口说是为偿还秦王的人情才侍寝的,这根本说不过去。

芈月第一次以“秦王女人”的身份去拜见芈姝的时候,说自己与秦王并未行周公之礼。只是同屋,并未同塌。芈姝听罢如释重负,不但信了她的话,还对芈月心怀感激。

2、芈月一再利用、并欺骗芈姝,芈姝逐渐醒悟

但后来的事,却超乎芈姝的预料。秦王宠幸芈月,竟是“芈月先动的手”——

秦王原本像往常一样,让芈月为自己宽衣,然后各睡各的。但芈月却在秦王背后紧紧地抱住了秦王,然后才有了真正的“宠幸”。秦王从始至终,都没有强迫过芈月做什么,是芈月自己投怀送抱的。

之后,芈月却对芈姝说:“我以为,俩人只是在一个屋子里,各睡各的罢了。应该不会发生那样的事,结果,竟变成这样……”芈月居然用这种理由自圆其说,是在拿芈姝当傻子么?

此时的芈姝真的好可怜,就像那个被南后郑袖愚弄陷害的“魏美人”,最终自己怎么“死得”都不知道,还一味拿南后当成“以诚相待的好姐妹呢。”

芈月的理由多么可笑,就不能另找一个有点技术含量的借口么?

3、芈姝变成第二个“魏美人”,而芈月已经是“南后郑袖”了

但木已成舟,芈姝还能说什么,此刻的芈姝逐渐明白:当初自己的母后为何说她是个“妖孽”,非要置她于死地不可了。芈月口是心非、表里不一,心机深重。当初的自己太傻太天真,竟全都信了她的话,就跟被洗脑了一样。

最关键的是:芈月与秦王日夜缠绵、恩爱无比的时候,却正是芈姝刚刚分娩不久,尚在产褥期、极需要亲人或夫君陪伴安慰的时候。往日那温暖贴心的妹妹却不见踪影,日夜去陪伴秦王了。所谓的姐妹情深在哪里?

4、威后去世的消息传来,芈姝悲痛欲绝,芈月却撕下伪善的面纱,显露锋芒

尽管威后在楚国曾多次迫害芈月,但芈姝每次都会挺身而出,用性命袒护芈月。这一点,芈月也应该是记在心里的。

当初,在章华台,芈茵给芈月下毒,芈月差点死在章华台。芈姝得知情报后,立刻来到章华台,并立刻吃了芈月疑似有毒的事物,胁迫自己的母后赶紧救治芈月。这样的肝胆相照,芈月难道都忘记了吗?

然而,在芈姝得知威后去世的消息后,连魏夫人、樊少使、魏长使她们都表示了哀悼,劝王后节哀顺变。芈月却始终未曾露面。

魏长使她们都不曾见过威后,根本谈不上爱恨,她们只是顾及王后,因为此刻最需要安慰的是芈姝。至于什么威后,已经是去世的人了,无论善恶都已无所谓。

这一刻的芈月,用形同陌路的冷漠来对待芈姝,无异于在向芈姝宣战:“此刻,我无需再忍,也无需再去讨好你了。威后已死,你在楚国的势力也随之崩塌。我弟弟芈戎也不用‘再作为威后的人质’来要挟我——‘效忠’你了。

毕竟,威后与南后郑袖一向不睦,绝不可能为了你一封妄言书信,便对我弟弟怎么样的。所以,我干嘛还要去安慰你、讨好你?我芈月,终于不用再忍了!”

获赞:219

收藏:15

回答时间:2022-12-08 08:58:54


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谢谢。

上一篇: 篮球小组赛晋级规则(世预赛六大赛区出线规则:各有不同,南美最简单,亚洲历时最久)

下一篇: 中国最大铁矿(国内两个巨型铁矿待开发,铁矿石会暴跌吗?)



推荐阅读

网站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 | 软文发布 | 粤ICP备20211060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