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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爱动态图片(借照顾孙女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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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实施的性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中刑法中的强制猥亵罪,增加一项,同时我国《刑法》对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性犯罪也规定了加重处罚情节的规定。

借照顾孙女之机,数次对孙女实施猥亵强奸,被法院处以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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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性犯罪仍屡见不鲜、屡禁不止,类似案件时常闻之于耳、见之于报端。未成年人尚处于身心发育及成熟时期,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性犯罪,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在其不该有的年华打上了肮脏的烙印,为其日后人生造成挥之不去的阴影。以下案例是新近发生的一起真实案件,案情并不复杂,案件定性也显而易见,本文通过对本案涉及的刑法问题,作一全面梳理,旨在普法,意在警醒。

男子赵某居住在湖南张家界市桑植县,现年65岁,他与亲孙女同住一个屋檐下。平日里,女孩的父母因为工作繁忙,就将女孩交由赵某照顾。赵某以“亲孙女一个人睡觉怕黑、怕孙女受凉夜间还要帮其盖被子”等为由,长期与孙女睡在一张床上。

从2018年4月起,赵某为了满足自己的性欲,利用与孙女一同睡觉之际,多次在家中对孙女实施猥亵行为。但赵某并不满足于此,他变本加厉地使用诱骗、胁迫等方式,不顾孙女的反抗,强行与孙女发生了性关系。事后,赵某还严厉地警告孙女,如果她将这件事告诉给其他人,赵某便不会再照顾她了。

赵某的兽行一直持续到2020年10月,据统计,赵某对自己的亲孙女实施猥亵行为高达20余次,强奸了孙女数十次,在这期间,孙女迫于赵某的威胁,便一直没有对父母说出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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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儿童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本条第三款规定,猥亵儿童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可见,刑法对猥亵儿童的行为,采相对较重的法定刑,表明对猥亵儿童的行为严厉打击的姿态。

猥亵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需要附之以价值评判,才能准确认定猥亵行为,同样的行为,在不同地区、对于不同人,能否评价为猥亵行为,标准不同。如在相对发达地区,男女朋友见面采取拥抱或亲吻的方式表达彼此情感,可能是一种礼节,而在偏远山区,采取这样的方式表达情感,可能就会被认为是一种猥亵行为。因此,一种行为能否被评价为猥亵行为需要付之以价值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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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些行为为猥亵行为是明确的,如强制在对方性感区进行抠摸、搂抱、吸吮、舌舐等性交以外的方式实施的淫秽行为。

猥亵类犯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性的自己决定权及儿童的身心健康,同强奸罪一样,针对儿童实施的猥亵类犯罪,不要求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即使儿童自愿被猥亵,行为人仍涉嫌强制猥亵儿童罪,因为,儿童无性的承诺能力,其放弃性的自已决定权的承诺无效,即无论儿童是否愿意,只要对其实施了猥亵行为,就涉嫌强制猥亵儿童罪。

本案中,赵某以不照顾孙子相要挟,多次对孙女实施猥亵行为,涉嫌强制猥亵儿童罪,根据刑法规定,应对赵某按强制猥亵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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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了强奸罪和强制猥亵儿童罪

在《刑法》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一项:(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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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以上修正,从刑法层面加大了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性犯罪,旨在更加有力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更是针对前段时间,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性犯罪多发且性质严重,而刑法定性及处罚上存在空隙的有力回应。同时,也表明刑法对依法惩治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性犯罪严厉打击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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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中,对于奸淫幼女的,规定按强奸罪从重处罚,对于奸淫幼女多人的或情节恶劣的,作为强奸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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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这些规定,以于奸淫幼女的行为,规定了比奸淫妇女的行为相对更高的法定刑,旨在表明对奸淫幼女行为的打击力度,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是,随着未成年人性侵被害人的年龄越来越小的现状,尤其对于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性侵行为,对其身心的危害更大,《刑法》原来的规定,已不足以有力打击犯罪,不利于罪刑均衡,为此,《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强奸罪作了进一步修正。在《刑法》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一项:(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本案中,赵某针对孙女多次实施强奸行为,应依法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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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文章转自“身边的刑法故事”,版权归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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