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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管理制度,设备事故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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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严格各类事故管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及时了解和抓好事故分析,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减少和拒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及时准确地报告、记录、调查、处理、统计事故,依据《安全生产事故处罚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2.1本制度规定了事故的分类、等级的划分、分工管理、报告程序、调查处理等方面的内容和要求。

2.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类事故的管理工作。

3.事故种类和分工管理

3.1 生产操作事故:在生产操作中,因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由于误操作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损失,设备损坏、报废等称为生产操作事故。由各事业部负责。

3.2 机械设备事故:化工生产装置、压力容器、输送设备、管道、建筑物、构筑物等发生故障和在检修中违反检修规程等造成损坏报废,原料、物料、半成品中及成品损失等称为机械设备事故。由技术设备部门负责。

3.3 动力设备事故:电气设备、动力机械等因发生故障或在检修中违反检修规程等各项原因造成损失或减产等称为动力设备事故。技术设备部门负责。

3.4 仪表事故;仪表装置等因各种原因造成损坏或减产等称为仪表事故,由电仪部门负责。

3.5 质量事故:凡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工艺配方造成产品或半成品不符合国家或企业规定的质量标准,原料、产品因保管不当,包装不良而变质及由此造成的用户索赔损失等称为质量事故。由质检部门负责。

3.6 交通事故:凡属违反交通管理规则,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事故称为交通事故,由总经经理办公室负责。

3.7 火灾、火警事故:凡是厂区发生着火,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属火灾事故。虽发生着火,但未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称为火警事故,由安环部负责。

3.8 爆炸事故:凡因违反操作规程、制度或设备因素不良等,发生化学性或物理性爆炸,造成生命损失的属爆炸事故,由安环部负责。

3.9 人身伤亡事故:企业职工在生产中所涉及到区域内,凡属直接生产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的某项工作,或设备劳动条件不良以及检修生产所需的设备,机电仪表等过程中,由于存在危险因素的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某器官失去正常机能,以致负伤人员立即工作中断,经医务部门诊断,需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者称为人身伤亡事故,由总经经理办公室、技术设备部门和安环部负责管理。

3.10 环境污染事故:由于排放“三废,化工原料及有毒有害物质,造成环境污染,影响工农业生产及安全,危害人身健康等称为环境污染事故,由安环部负责。

3.11 基建事故:新建、改建、扩建、技改等工程项目,未按设计施工或质量不符合要求而造成返工或报废的质量事故称为基建事故,由技术设备部门负责。

3.12 资金管理责任事故:供应、销售、财务及其它工作由于违章操作或失职而造成资金损失,由财务部负责。

3.13商业机密责任事故:包括工艺配方、技术资料、客户信息及业务由于人为原因而造成的失窃、泄密等。由技术设备部门、销售部负责。

3.14 自然事故:凡属外界原因而发生不可抗拒的灾害,或尚未认识到的技术原因,造成各类损失的事故,属自然事故,根据情节由总经理指定专人或部门负责。

3.15 破坏事故:凡属由于人为因素的破坏,造成损失等破坏事故,由总经办负责。

3.16 未遂事故:因操作不当维护不周的原因,已构成事故发生条件,足以酿成灾害,幸及时发现并得到挽救,或侥幸未发生严重后果的属未遂事故,由事故性质所属部门负责管理。

3.17爆鸣事故:指发生爆鸣现象,仅造成轻微的经济损失(少于1000元)和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由事故性质所属部门负责管理。

3.18工伤事故:员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人力资源部和总经理办公室负责。

3.19 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所属的事故,由公司领导指定其中一个部门为主负责管理,安环部负责全公司各类事故的综合管理。

4.职责

4.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本制度的起草和管理工作,

4.2按照3的要求,各职能部门和安环部负责事故发生后的调查和上报工作。

5.事故伤害程度及事故等级划分

5.1事故伤害程度的等级划分:

5.1.1事故伤害程度分类:按伤害程度分为轻伤、重伤和死亡。

5.1.1.1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5.1.1.2重伤: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5.1.1.3死亡:指发生交通、火灾、生产及生产有关事故中造成的人身伤亡(包括当时死亡和伤后当月死亡)。

5.1.2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5.1.2.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1.2.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1.2.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1.2.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1.3伤亡事故严重程度分类、经济损失程度分级和损失计算方法,按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和GB6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的规定执行。

5.1.4生产事故、质量事故和设备事故的等级划分分别按照系统事故等级划分的规定执行。

5.1.5交通、火灾、污染等其它事故按各系统有关事故等级划分办法办理。

6 事故报告程序

本厂各类事故管理,由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负责,各职能部门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分工管理的事故,负责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

6.1 凡发生事故,事故最先发现者和有关部门均须按下列程序分系统逐级快速上报。

6.1.1 凡发生事故,事故最先发现者或班组长应将事故情况逐级报告生产调度、车间主任、安环部及主管生产安全的副总经理,对重大事故应立即用快速方法,向上级机关报告。

6.1.2 凡发生火灾、爆炸及多人伤亡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安、消防以及救护部门。

6.2 事故的发生部门,应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报送主管部门,报送时间为:一般事故不超过三天,重大事故不超过七天。对重大事故,由公司写出调查报告书,并于事故后二十天内报送上级机关。

对待事故报告必须严肃认真,填写时要内容仔细、字迹清楚,时间、地点、原因、部位、情节、损失等内容都要准确,防范措施落实,责任明确,按时上报,不得无误拖延、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如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上报者,应事先说明原因,否则,除责成上报外,并追究所在部门领导责任,严肃处理。

6.3 各类事故报表经各主管部门审查后转报安环部汇总存档。休息一天以上的工伤事故和其他各类事故由安环部汇总上报。

6.4 伤亡事故的报告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执行。

6.5 凡外单位来公司劳动、实习、培训者发生伤亡事故和各类事故,由所在部门调查,统计上报公司安环部。

6.6 凡因公负伤人员当时不能确诊为重伤,从受伤一个月内仍未确定为重伤者,按轻伤事故统计,若一个月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重伤致死,则不再按重伤或死亡上报,也不再作专题调查报告。

6.7凡因属外界原因或由于自然条件造成的事故,也要按规定上报,但不作为所在单位的责任事故。

7事故抢险和救护

7.1一旦发生事故,必须积极组织抢救,妥善处理,以防事故蔓延扩大。

7.2发生事故时,各级领导应亲临现场,直接指挥组织抢救,并注意保护事故现场。

7.3对有毒有害物料大量外泄的事故场所和火场,必须设立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带好防毒面具,对中毒、灼伤、烫伤人员应及时抢救处理。

7.4 公司应随时配备值班车辆作为事故应急抢救和处理。事故发生后,值班车辆应在接到电话后10分钟内到达指定地点进行人员抢救应急。总经理办公室应对每天的值班车辆牌号和值班司机姓名进行公示告知,值班司机必须24小时开机,一般情况下,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调用。

7.5 计划财务部应保证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后的紧急抢救和送医院治疗的费用,费用从安全生产专用经费内支取。重伤及以上事故的抢救费用要特事特办,在最短的时间内进行支付(由部门负责人按要求填写借支单,值班副总经理签字),不能延误最佳的抢救时机;正常上班时间以外(日常17:00~次日8:00以及节假日)发生的事故,在护送伤员的过程中必须向计划财务部负责人事先报告,根据实际情况在第一时间内安排办理,否则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8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

8.1安全管理实行总经理全面负责和各主管副总分管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安全环保部对安全生产负监督管理责任。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而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解决而造成后果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

8.2由于公司的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不完善、不科学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管理部门负主要责任。

8.3管理部门已制订或已建议制订规章制度,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由领导者负责。属各部门分管业务内事务,由各部门负责。

8.4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弥补而没采取的,由相关领导者负责;已制订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

8.5操作员工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安全作业证才能独立操作。无安全作业证者被车间安排从事作业的,发生事故,应由车间主任负主要责任,无安全作业证者,擅自上岗作业造成事故的,由其本人负主要责任,同时所在车间及事业部领导、安全环保部和人力资源部应负一定责任。已取得安全作业证者,违章发生事故,由操作者本人负全部责任。

8.6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由违章指挥者负主要责任,同时追究实际操作者的责任。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由实际操作者负主要责任,同时要追究相关领导的领导责任。

8.7进厂新员工,必须指定师傅,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凡未指定师傅,该员工上岗操作造成事故的,所在单位主管负主要责任;凡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其本人负主要责任;在师傅指导下操作造成事故的,由师傅负主要责任。

8.8凡转让、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技术鉴定,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及“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否则要追究项目引进部门的责任。

8.9制造、施工部门,未严格按图施工,未经设计或修改设计未经批准而施工者,要对由此发生的事故负责。

8.10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发生重大事故时,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9事故统计、调查和处理

9.1事故统计范围

9.1.1员工范围:公司在册的合同工、合同制员工;公司以各种劳务合同形式招聘或雇用的合同工、临时工等。

9.1.2事故范围:

9.1.2.1员工在生产区域(含野外临时住房)、工作场所(含机关及辅助单位)从事生产劳动和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

9.1.2.2员工虽然不是在劳动工作岗位,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作业环境不良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9.1.2.3员工虽不是在生产区域内,但是在执行领导交给的任务的工作时间和地点内发生的生产伤亡事故;

9.1.2.4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因有毒物质在短期内大量侵入人体,使员工立即中断工作关系进行急救的中毒事故;

9.1.2.5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列入火灾统计上报范围;

9.1.2.6凡因操作失误、设备故障、管线冻凝、物料跑损、或其它事故状态下,造成装置切断进料或被迫停工的生产事故,均列入统计上报范围;

9.1.2.7所有交通事故,不论损失、责任大小,都列入交通事故统计上报范围;

9.1.2.8所有爆炸事故不论损害大小,都列入统计上报范围。

9.2上报程序及时限

9.2.1发生一般和一般以下事故,在1小时之内,当面或以电话形式报安全环保部,并在12小时之内以书面材料上报公司;

9.2.2发生重大、特大事故,要立即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报告;公司安全环保部要立即向潜江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9.2.3拖报、瞒报事故一经发现,除按全部责任论处外,按事故等级加倍处罚。

9.3事故管理范围:

9.3.1凡和生产有关的伤亡、火灾、环境污染事故等,由安全环保部织进行调查、登记、统计、报告、处理;

9.3.2凡属设备方面、跑损、停水、停电的事故以及质量事故、机械设备事故、工艺事故等由质量技术部、各事业部负责组织进行调查、登记、统计、报告、处理,并报安全环保部备案;

9.4事故调查

9.4.1 发生事故单位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认真调查和分析事故,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措施,并指定专人限期贯彻执行。

9.4.2 对一般事故或性质恶劣的微小事故,在事故发生当天内由安环部负责调查、处理,同时应在事故发生后两天内组织发生事故的部门、车间和公司有关部门召开事故分析会;

9.4.3重大事故,由分管安全生产副总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分析。同时,由公司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召开事故分析会;

9.4.4 死亡事故、多人中毒事故及恶性爆炸等事故由公司组织调查和分析。必要时应邀请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等有关单位参加。

9.4.5 对各类事故必须找出原因,查明责任,确定事故性质,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写出事故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和部门;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在事故报告上签名。

9.4.6在事故调查中,要实事求是地分清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给予赔偿经济损失或行政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9.4.6.1对一般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由所在车间提出,由安全环保部审核报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批准;对重大事故,应由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经总经理签署意见,根据审批权限报上级机关批准;

9.4.6.2 对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又不听劝阻人员,或由于失职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扣发奖金,直到追查刑事责任。

9.4.6.3 对于各类事故、事故苗子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时间,根据情节轻重从严处理。

9.4.6.4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给予表扬和奖励。

9.4.7公司建立事故档案,安环部和车间应建立事故台账。发生事故的车间及有关部门,对事故调查的原始资料(如:技术鉴定、综合调查、照片、分析化验、会议发言记录、旁证材料、报告书等)应整理完整,妥善保管。重大事故登记表,应写明事故单位、名称、部位、原因、伤害情况概要、事故概况及事故分析图等内容。

9.4.8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9.4.8.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9.4.8.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9.4.8.3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受伤状况和经济损失;确定事故责任者和责任大小;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9.4.9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必须据实反映情况。

10 事故处理依据

10.1 事故处理分为行政处理:警告、记过、撤职或调离岗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处罚:扣发绩效考核工资,赔偿经济损失。具体处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0.2 发生事故,按照本制度进行事故定性后,依据《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相应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对主要责任者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0.3 对工伤与职业病患者的处理,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和公司有关职工工伤范围与待遇的相关规定,为工伤和职业病患者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11 附则

11.1 凡属责任事故均按本制度规定处理,以前有关类似的文件停止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法规执行。

11.2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部和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11.3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事故管理制度

事故管理制度

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煤矿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章、标准、规程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工区、班组、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均应认真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任何单位个人发现采区、班组、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科报告。

第五条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一)井下工作面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穿到施工生产活动全过程,明

确排查地点、目标、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安全科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台账、结合不定期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由安全负责人、队长、技术员、专职安全员和其他施工单位负责人组织进行现场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各项施工工艺不安全、安全防护不到位、临时设施不规范、有带病运行的机械设备、设施,施工人员存在的各类违章违纪行为、管理人员存在有违章指挥或监督不到位、及生产场所存在的其他各类事故隐患。

负责人对井下工作面地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安全负责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安全科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排查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并逐级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施工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和责任,保证不留空挡,不留死角。

(三)安全科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制定具体方案,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劳动纪律、现场管理、防控手段、事故查处以及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等方面组织自查。

(四)安全科应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劳务分包

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到施工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安全科报告。

(五)对一般事故隐患,各劳务分包单位接到安全科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时,必须立即按照整改措施,制定具体责任人负责按期整改,整改完毕报安全员监督验收整改结果,进行消项。

(六)采区工作面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队长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做好监控措施,并由安全负责人组织制定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重大安全隐患由安全负责人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在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后,由斧子行或其他施工单位负责人组织制定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整改方案应确定整改内容,整改安全技术措施、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整改方案应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整改措施、应急预案,做到按“五落实、五到位”要求进行整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及整改情况应及时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

(一)安全科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依预定要求积极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存在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时,应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登记,分类编号,建立隐患管理台账,制定的重大隐患整改方案,整改责任人等有关情况资料及时归档。

(三)安全科对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果进行复查销项。对不积极按期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单位应请示安全科下达责令停产指令。

(五)安全员应做好日常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工作,随时对整个施工现场、分包单位施工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安全隐患应及时依规查处与报告。

第七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报告

(一)安全科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向安全矿长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二)安全科应当总结每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每月向各施工队伍通报工作情况,提出下阶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点。

第八条重大事故隐患的公示公告

(一)安全科自查和公司安监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要予以公示。

(二)应主动接受上级各有关部门的督查,及时公开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

第九条重大事故隐患的跟踪督办和逐项销号

(一)安全科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要落实跟踪督办的责任人,督促分包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工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二)督促整改的责任人及时跟踪检查有关防范和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度,督促整改单位按整改方案

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彻底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三)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上报项目部安全部提出验收申请。

(四)重大事故隐患在整改期限内彻底治理,经上级安全科验收合格后,应及时销号,将有关档案或档案整理后归档管理。

第十条安全科按照有关规定,对未定期排查事故隐患或未及时有效整改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对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设备缺陷、故障管理,全面掌握设备运行状况,及时消除设备缺陷,针对存在的缺陷、故障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出现事故,保证设备安、稳、长、满、优运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部设备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设备缺陷、故障的界定、分类、登记及处理等管理。

第二章 设备缺陷管理

第三条设备缺陷是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其零部件损伤或超过质量指标范围,引起设备性能下降的状况。

第四条

设备缺陷分类:

(一)一般缺陷:不影响产品质量、不危及安全生产,能及时消除或设备仍可正常运行但不会造成装置波动和引发各类事故,不需采取特殊监护措施的设备缺陷。

(二)重大缺陷是:影响产品质量、危及安全生产,但因生产需要而必须带病运行,有可能造成装置停工或引发各类事故,必须采取特殊监护措施的设备缺陷。

第五条设备缺陷实施分级、动态和闭环管理,各车间应建立所属设备一般缺陷台帐,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要建立重大设备缺陷台帐,每月更新,并报公司设备管理部备案。

第六条发现一般设备缺陷后,操作人员应逐级汇报班长、车间设备管理人员,由车间组织消缺,完工后及时填写消缺记录。对暂不能消缺的应上报本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并填写设备一般缺陷台帐,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

第七条发现重大设备缺陷后,操作人员应及时汇报车间和本单位生产、设备管理部门,同时报公司设备管理部。由设备管理部门组织对重大缺陷进行分析,制定缺陷监护方案、消缺计划和措施,落实责任人。

第八条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要加强设备缺陷的管理,要监督一般缺陷的整改情况,避免一般缺陷因整改不及时造成缺陷的扩大。对于重大缺陷,要严格落实整改计划,并做好重大缺陷的特殊监护措施。

第三章 设备故障管理

第九条设备故障是指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讯、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件。

第十条设备故障分类:

(一)一般故障:直接经济损失大于或等于20xx元而小于4000元。

(二)严重故障: 直接经济损失大于或等于4000元而小于6000元。

(三)直接经济损失大于或等于6000元,按照《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设备故障损失的计算以直接经济损失为准。其中设备故障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一)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

(二)损坏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

第十二条各级设备管理部门要有专人(可兼职)负责设备缺陷、故障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设备发生故障后,当班人员应立即向值班长、车间主任报告,车间向设备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故障扩大。设备管理部门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故障进行分析处理。对于设备严重故障及关键设备出现的故障,要立即电话报告公司设备管理部。

第十四条不论故障大小,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每月都要将对设备故障进行统计,填写设备故障月报表报公司设备管理部。

第十五条设备故障实施分级管理,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建立A、B类设备故障台帐和设备故障报告,各车间建立所有设备故障台帐,其中A类设备故障及造成公司级非计划停车的设备故障分析一般应由公司设备管理部组织,由各单位填写故障报告上报公司设备管理部备案。设备故障发生、分析、处理情况要及时存入设备档案,为了解设备历史状况、制订检修、更新及改造计划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积极开发应用设备状态监测及故障诊断技术,将其用于设备日常管理之中,及时发现故障征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造成更大损失,保证设备安稳运行。

第四章 设备事故管理

第十七条设备事故管理引用公司《事故管理规定》。

事故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方针,加强事故隐患整改工作,提高公司安全生产的整体水平和保障能力,增强抵御重大恶性事故和自然灾害的能力,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的事故隐患整改的管理。

3 引用法规、标准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4 事故隐患包括以下内容:

4.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4.2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设计、工艺、设备缺陷等;

4.3建设、施工、检修过程中可能发生各种伤害;

4.4停产、生产、开工阶段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

4.5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4.6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理活动(包括停用报废装置设备的拆除,废弃危化品的处理等)。

4.7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

4.8以往生产活动遗留下来的潜在危害和影响。

5 事故隐患管理、整改责任

5.1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存在事故隐患的部门组织管理、整改。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各类事故隐患的管理、整改、排查,全面负责。

5.2事故隐患的责任划分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5.3事故隐患实行报告制度,任何部门和个人对公司或本部门存在的各类事故隐患,均应及时报告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5.4各部门应当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职责划分,定期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具体执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排除。因各种不可抗拒的原因,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成立由事故隐患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的隐患治理领导小组,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

6 事故隐患的评估

6.1事故隐患的评估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选择适用的评估方法对公司安全检查、安全评价、员工合理化建议或生产中的隐患进行评估。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完整、齐全的事故隐患整改台账。其内容应包括:

(1)评估报告;

(2)评审意见;

(3)评审结论;

(4)隐患治理方案;

(5)整改进度和责任人;

(6)资金概预算情况等。

6.2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对各部门或员工上报的事故隐患,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隐患进行整改。对于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应立即采取安全可靠的应急措施,防止险情的扩大和发展,立即上报公司负责人。同时,按照急事急办的原则,优先安排整改治理投入。对需要列入技术改造项目和大修更新改造计划进行整改的隐患项目,组织编制评估报告或整改方案后,上报公司负责人,安排落实。

7 整改要求

7.1整改责任部门的主要领导应亲自抓整改,分管领导要靠上抓整改,齐抓共管、协同配合,不得推诿扯皮,确保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7.2整改责任部门要按照事故隐患整改的要求,对事故隐患认真整改,并于规定的时限内,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整改情况。整改期限内,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实施专人监控,明确责任,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8 隐患整改的费用从安全专项资金中列支。

9 事故隐患的档案管理:隐患整改部门和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档案和台帐,完善管理制度,做到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及时准确,长期保存。

10 考核和奖惩

对隐患整改考核,纳入年终安全管理评价和责任书考核。对落实责任,措施得力,整改及时,效果明显的部门和个人,作为年度安全管理评价、责任书完成的重要依据。对整改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未能达到安全整改要求的,记入年度安全管理评价和责任书考核。

11 附则

本规定由xxxx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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