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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内部签订房产分割协议书,家庭财产分割协议书(家庭内部分配协议需要所有征收利益人签字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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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二中院:家庭内部分配协议需要所有征收利益人签字才有效

因房屋征收所引起的纠纷中,除了共同居住人的认定往往会成为争议的焦点,在家庭内部也可能出现未达成合意,或者合意并不生效的情形,从而引发争议。关于家庭内部分配协议的效力,通过上海市二中院的案例,我们能够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家庭内部分配协议需要所有征收利益人签字才有效。

律师观点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家事纠纷有人身依附性和家庭伦理性特征,家庭成员之间关于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事宜所达成协议的性质为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内含家庭成员对家事问题、财产问题的妥协和让步。家庭成员对财产的处分与赠与不同,不宜按照任意撤销权之规定处理,法院应尊重家庭成员之间的合意。如果协议仅有部分被安置人签字的,要结合协议签订的背景、协议内容、签字方是否有代理权等因素综合判断协议是否为全体被安置人的共同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法院在认定家庭内部分割协议的效力时,主要考量的是当事人是否签字同意,当事人表意是否真实有效。在实务中,双方的举证也主要围绕这个展开。

由于家事纠纷有人身依附性和家庭伦理性特征,家庭成员之间关于征收补偿利益分割事宜所达成协议的性质为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内含家庭成员对家事问题、财产问题等的妥协和让步。法院应当尊重家庭成员之间的合意。本案中,由于各方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因其中一个当事人未签字,侵犯了该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关于房屋动迁利益的分配方案法院没有认可。同住人之间并没有就动迁房屋的利益分配达成合意,因此之前的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曹某某自称对家庭协议不知情,且自己的情况是居住困难,仍属同住人。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一般情况下,家庭内部达成的分配方案需要所有征收利益的家庭成员同意,否则不认可分配方案。

人物关系

李某珍系曹某华、曹某某之母,赵某某系曹某某之女。曹某芬系曹某华、曹某某之姑妈,朱某系曹某芬之女,孙某昌与朱某系夫妻关系,孙某蝶系二人之女,瞿某系曹某芬之外孙女。

案情简介

系争房屋为公房,原始承租人为曹长生,1966年变更为媳妇周桂凤。周桂凤1997年7月28日报死亡后,承租人于1999年变更为曹某芬。系争房屋于2016年5月5日被纳入征收范围。系争房屋内有一本户口簿,户籍在册人员为曹某芬、朱某、孙某昌、孙某蝶、瞿某、李某珍、曹某华、曹某某、赵某某。、

2016年6月3日,甲方(曹某芬、孙某昌),乙方(李某珍、曹某华)签署了《分割协议书》:“……双方按以下方案分配:甲方获得佘山北基地02A-01A地块11幢东单元102室、慈竹路176弄11幢7号103室;乙方获得佘山北基地02A-01A地块4幢东单元102室、慈竹路176弄11幢7号102室。”

曹某某提出,自己对此家庭协议的签订以及内容都并不知情。而曹某芬、朱某、孙某昌、孙某蝶认为:曹某某作为选房代表的妻子以及李某珍的女儿、曹某华的妹妹,对选房一事完全知情。曹某某作为李某珍的女儿、曹某华的妹妹,其配偶还作为代表,代表母亲及哥哥选房,短短10天就亲属关系恶化到被母亲与哥哥联手隐瞒并侵犯其可能享有的房屋征收利益,可能性显然很小。若真如曹某某自称对家庭协议不知情,然其在征收协议签订后整整3年多的时间内,从未就征收利益为何迟迟未分配产生疑问,曹某某的行为显然不符合正常人的行为逻辑。

曹某某辩称:自己结婚时因为系争房屋面积太小,五个人居住26平方米,居住困难,故其当时暂住在公公家里。因此家庭内部分配协议无效,且自己居住困难在外解决居住,属特殊情况,也是同住人。因此应得征收利益。

一审诉求和判决

李某珍、曹某华、曹某某、赵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分割系争房屋的征收利益,李某珍、曹某华、曹某某三人分得征收款2,043,645.73元,并由曹某某购买取得系争房屋。

事实与理由:签订家庭内部分割协议时曹某某不知情,即协议未经过曹某某同意,而曹某某的身份属于同住人。

曹某芬、朱某、孙某昌、孙某蝶辩称:曹某某不可能不知情,该家庭协议有效。

一审判决

曹某某购买取得系争房屋产权调换房屋,并承担应向征收单位支付的购房补差款209,262.16元。

二审诉求和判决

二审诉求

曹某芬、朱某、孙某昌、孙某蝶上诉请求:1.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9民初8181号民事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由孙某蝶、朱某、孙某昌、曹某芬共同购买取得房屋1产权调换房屋;由曹某芬、朱某、孙某昌、孙某蝶共同承担应向征收单位支付的购房补差款376,669.2元;

事实与理由: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分配方案侵犯了曹某某的合法利益系事实认定错误,曹某某对家庭协议知情且不持异议。二、一审法院认定曹某某为同住人系事实认定错误。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家庭内部协议效力的认定,一审、二审法院分析如下: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李某珍、曹某华、曹某芬、孙某昌共同签订的《分割协议书》中确定的对系争房屋征收利益的分配方案,曹某某并未签字同意,事后亦未对该方案予以追认,且该方案侵犯了曹某某的合法利益,故对该分配方案不予认可,应依法对系争房屋征收利益予以分割。李某珍、曹某华、曹某某、曹某芬户籍在系争房屋内,曹某某因居住困难而在外解决居住,属特殊情况,该四人均属于安置对象。属于被安置对象,有权根据各自可得的征收补偿款的份额购买产权调换房屋,所得份额不足支付房屋价款的应向征收部门予以补足。

二审法院认为,杜玲芝户于2013年3月18日签订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载明的居住困难人口为9人,居住困难人口信息为:“……9、赵斌妻(怀孕),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该协议对于居住困难人员的认定仅写赵斌妻,而未直接写明为曹某某,并注明怀孕,将身份证号亦写为“XXXXXXXXXXXXXXXXXX”,显见并非指曹某某,而是为曹某某当时尚在腹中的胎儿所保留之份额。故曹韵芬、朱敏、孙国昌、孙吟蝶上诉称该协议中居住困难人口的认定包括曹某某,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认定曹某某为系争房屋的征收安置对象之一,享有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是正确的。李某珍、曹某华、曹某芬、孙某昌所签订的《分割协议书》的性质是对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以家庭内部协议的方式所作之约定,须经可获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所有成员的同意方可生效。但该协议既无曹某某或其代理人的签字同意,事后亦未得以追认,故一审法院对《分割协议书》约定的分配方案不予认可,并依法对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予以分割,并无不当。曹某芬、朱某、孙某昌、孙某蝶上诉称事先各方已达成口头协议,曹某某签协议时也在现场,对家庭协议知情且不持异议,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本院难以采信。

案例来源

(2020)沪02民终8717号

曹某芬、朱某、孙某昌、孙某蝶因与李某珍、曹某华、曹某某、赵某某、瞿某共有纠纷

2、家庭内部签订房产分割协议书:家庭财产分割协议书

家庭财产分割协议书

今有徐xx、陈xx家庭成员中二子(徐xx、徐xx)均已经成年,准备分家另过独立生活,父母为子女生计考虑,愿将自己所有的财产分与二子为业,为划清产权,避免争议,团结和睦,特立此分家协议书为凭。

一、居住屋分配:现有居住房屋肆间两层,分别分予徐xx和徐xx二人。其中东边两间两层分给徐xx所有,西边两间两层分给徐xx所有;

二、出租屋分配:现有出租房屋,所产生的房屋租赁费用由徐xx、陈xx夫妇收取并使用。出租房屋所有权暂时不予分配,归xx、陈xx夫妇所有。待徐xx、陈xx夫妇百年后遵照遗嘱分配或没有遗嘱徐xx、徐xx协商分配;

三、空余土地分配:协议签订之日,没有居住房屋和出租房的空余部分土地,按居住房屋划分界线。徐xx、徐xx二人各50%,东边50%归徐xx所有,西边50%归徐xx所有。双方不得干涉对方改变土地的用途;

四、共同债务分配:家庭共同债务不分配,由徐xx、陈xx二人偿还;

六、老人赡养:由于赡养徐xx、陈xx所产生的费用,需要儿子承担的,徐xx、徐xx按各50%的比例分摊;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经所有当事人签字并芝里社区盖章后生效,徐xx、陈xx夫妇持一份,徐xx、徐x两兄弟各执一份,芝里社区备案一份。

签字处:徐xx、陈xx

芝里社区盖章处

日期

家庭财产分割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码: 。

乙方

甲乙双方于 年x月x日注册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双方各自支配自己的收入,各买各自所需的物品,为了免除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经夫妻双方协商,就结婚之日起至签订之日止婚姻存续期内各自所买的财产作如下协议:

一、 年x月购得位于 市 区 住房一套(房屋处于 所在工作单位内),房产证号:长房权证 字第 号,×室×厅,×平方米,为 方单独购买,房屋产权归 方单独所有, 方无任何所有权利。

二、将来 方父母去逝后所留财产,归 方单独所有。

三、婚姻存续期内双方独立支配自己的收入,如一方有必要理由需要向另一方借钱,债务方应立借条为凭。所借款项,必须在婚姻存续期内偿还给对方。

四、婚姻存续期内一方对外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属一方个人行为,由当事人一人负责偿还,另一方不承担责任。

五、本协议内容适用于婚姻存续期内签订之日后的行为。

六、签订之日后婚姻存续期内所购财产,以支付价款一方为所有人。如属共同购买,双方另作协议。

七、本协议生效后,如发生违约,则由违约一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家庭财产分割协议书

立约人:

王××,男, 58岁,×族,××市××区人,退休工人,现住××市××区 ××胡同××号(系下列立约人之父)。

王××,男,32岁,×族,籍贯、住地同上,系王××之子。

王××,女,24岁,×族,干部, 家住××市××区××小区××号。

见证人:赵××,男,50岁,××市人,现住××市××区××胡同××号(与立约人王××系邻居)

立约人王××共有一男一女,二子女均已结婚,现三人均表示愿意分家析产,改变过去共同生活的状态,各立门户。经协商,达成如下分产契约,并由邻居赵××作见证人。

(一)王××随其长子王××一起生活。

(二)现住平房3间,归长子王××所有,长女王××随其丈夫另住。

(三)家具及家用电器。熊猫彩电、组合音响、海尔冰箱归其长子王××,录相机、摄像机 各一台,归其长女王××。

(四)存款×万元,由其长女王××分得×万元,长子王××分得×万元。其长子王××负担其父王××日常生活费用。 (五)王××如遇重病或其他意外,费用由其长子王××和长女王××共同负担。

(六)以上所列各项,立约人完全同意,并有见证人作证。

王××

见证人:赵××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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