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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实施更加积极的生育保险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可持续发展,日前,天津研究起草了《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及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新修订的《规定》共41条,涵盖职工生育保险参保缴费、待遇支付、基金管理、经办服务、监督监管等各个方面,在参保缴费和待遇支付方面,与老政策相比,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调整——
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参保后即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不再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基础条件;明确女职工在享受98天生育津贴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延长生育支付天数;明确逐步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按程序纳入基金支付范围。为广泛听取社会意见,提高决策科学性、合理性,社会公众可在2022年10月16日18:00前,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并提出修改意见。
官网查阅天津市医疗保障局(ylbz.tj.gov.cn)-互动平台-征求意见栏目进行查阅。
反馈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反馈意见请发至:sybjdybzc@tj.gov.cn,或通过信函方式反馈意见,请邮寄至:天津市南开区咸阳路81号待遇保障处,并在信封上注明“生育保险征求意见”字样。
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公开征求意见稿)
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缴费、待遇支付、基金管理、经办服务及监督监管等活动。
第三条 本市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全市统筹,遵循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推进职工生育保险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市和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财政、卫生健康、人社、税务、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提供职工生育保险经办服务。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市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机构,具体实施职工生育保险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本市加强与其他省市职工生育保险合作,做好区域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协同。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做好职工生育保险跨统筹地区待遇衔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等有关工作。
第二章 参保缴费
第六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及职工,应当参加职工生育医疗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可以同步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纳入职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
第七条 用人单位依法为其职工申请办理职工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自行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5%按月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并按缴费基数的0.5%按月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
第九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统一征缴。按照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
第十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并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逾期缴纳的按规定收取滞纳金。职工生育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职工生育保险费。
第十二条 本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金运行等情况确定并适时作相应调整。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及时提出具体方案和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待遇支付
第十三条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自缴费当月起、灵活就业人员自连续正常缴费满六个月起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后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条件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参保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当月按规定正常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且当前连续缴费(含补缴)六个月以上具备生育津贴申领条件;领取生育津贴的当月应按规定正常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一)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1.生育的医疗费用;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用人单位职工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其生育或终止妊娠时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4计算。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上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除以30.4计算。
(一)妊娠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
(二)妊娠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
(三)生育婴儿的,享受98天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在此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延长生育婴儿的女职工生育津贴支付天数。
第十七条 参保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实行分类申领和发放。其中,机关事业单位由单位申领并代为发放;企业由单位申请由医保经办机构发放给参保女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申领并由医保经办机构发放给本人。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高于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津贴标准的,应将差额部分发放给女职工本人。
第十八条 女职工生育期间出现并发症或合并症的,实行按项目支付,其中,合并症医疗费由本市基本医疗保障按规定支付,符合政策范围内的并发症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全额报销。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职工生育保险支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情形。
第二十条 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退休人员,发生的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由职工生育保险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报销。
第二十一条 职工生育保险报销范围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执行。综合考虑医保(含生育保险)基金可承受能力、相关技术规范性的因素,逐步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按程序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第二十二条 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等支付标准和结算方式,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健康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金运行情况制定。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应当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实行全市统筹,确保基金稳定、可持续运行。
第二十四条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其他资金。
第二十五条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后,纳入社会保险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六条 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实施后,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
第二十七条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决算合并编制,具体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编制(收入预算、决算应会同市税务部门编制),经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章 经办服务
第二十八条 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等,应当到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生产或就医。
医保经办机构应当与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的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后统一向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予以审核支付。
第三十条参保人员自在本市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当日起,开始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在异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或是因不符合本市生育服务登记条件未能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妊娠登记手续后视同一孩享受相关待遇,本人可以提供相关材料明确孩数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协议管理,对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经审查核实的,依据服务协议给予相应处理。定点医疗机构违规申报费用经审查核实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将被拒付的费用转由参保人员承担。
第三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规定项目以外的医疗项目和生育保险规定不予支付的项目,并收取相应费用的,必须征得参保人员同意。
第三十三条 推进生育保险支付方式改革,普遍实施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的支付方式,引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诊疗,进一步控制生育成本。
第三十四条 做好生育保险参保和待遇核准支付工作,推动生育保险待遇核定与支付“跨省通办”。协同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等“出生一件事”联办。
第六章 监督监管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不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或者欠缴、少缴生育保险费造成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损失的,由用人单位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支付。
第三十六条 市医保、财政部门对生育保险基金实施监督管理。市审计部门依法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职工生育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保人员等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属于职工生育保险服务协议规定内容的,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处理;属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行政处罚规定范畴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市医保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市卫生健康、市税务、市人社等部门另行制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年。
《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就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定》第四条所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是指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支机构,以及市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中心。
第二条 《规定》第四条所称“市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机构”是指“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检查所”。
第二章 参保缴费
第三条 《规定》第六条“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第四条 《规定》第八条所涉及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在计算时,低于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标准的,按照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标准计算;高于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高标准的,按照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高标准计算。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年度发布的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五条 《规定》第八条所涉及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按季、半年、年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缴费时间为每季、半年、年的首月。
第六条 《规定》第十条所称“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申领失业保险金当月起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职工生育保险报销;生育津贴申领条件为生育或终止妊娠当月按规定正常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且当前连续缴费(含补缴)六个月以上,领取生育津贴当月还应按规定正常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缴纳职工生育保险后,在进入待遇享受期之前,可以申请退费。具体退费条件比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
第三章 待遇和支付
第八条 《规定》第十四条关于所称“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后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条件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主要包括:
(一)用人单位和连续缴费满六个月的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三个月内恢复正常缴费并办理补缴的,补缴月份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超过三个月的,补缴月份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二)灵活就业人员在待遇等待期中断缴费三个月内恢复正常缴费并足额补缴的,待遇等待期连续计算。超过三个月的,自恢复正常缴费当月起重新计算等待期,再次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报销。
(三)参保人员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前后,已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两年及以上(不含补缴)且中断缴费三个月内重新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自参保缴费之月起享受待遇;超过三个月的,设置六个月等待期,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四)参保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三个月内在个人窗口缴纳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当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按规定报销。
(五)其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判断规则。
第九条 《规定》第十五条所称“生育的医疗费用”,是指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用,具体包括:药费、化验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材料费等。“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是指参保人员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术和复通术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条 《规定》第十六条所称“生育津贴”,是指参保女职工按国家规定在享受产假等期间应获得的生活费用。“难产”,是指女职工生育时采用产钳助产、胎头吸引术、臀位助娩和剖宫产的(无医学指征,而由职工个人要求实施的剖宫产除外)。
第十一条 《规定》第十八条所称“生育期间出现并发症或合并症”,包括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分娩期出现生育并发症或合并内科外科疾病。其中,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应当由市或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认定,并开具鉴定结论;分娩期出现生育并发症是指从分娩开始,到本次分娩结束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子宫破裂;羊水栓塞前置胎盘、胎盘粘连或植入需采取急救止血治疗者;产后出血;会阴Ⅲ度及复杂裂伤行缝合术的;妊娠期高血压疾病中的重度子痫前期和子痫。
第十二条 《规定》第十九条所涉及“在境外就医的”费用不予支付,是指参保人员境外发生的生育的医疗费用及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津贴按照本市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在港澳特区和台湾发生的相关费用参照本市条款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妊娠期间因保胎治疗和期待疗法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 《规定》第二十一条“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具体是指《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
第十四条 《规定》第二十二条所称“支付标准和结算办法”,主要指生育的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等费用的项目名称、付费方式(包括按人头限额支付、按病种定额支付、按项目支付等)、支付标准或比例(详见文末附件)。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妊娠28周(含)以上采取腔内注射、水囊引产、药物引产等引产方式终止妊娠的,对应规定的引产、自然分娩、人工干预分娩、单纯剖宫产等支付项目,确定相应的待遇支付标准。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终止妊娠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出现合并症或并发症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分娩期生育并发症或分娩期内合并严重内外科疾病有关待遇支付标准执行。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七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和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合并征收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缴入国库,并及时划入财政专户。
第十八条 加强生育保险运行分析,根据生育保险实际筹资费率测算基金收入,全面准确掌握生育保险基金收支运行、待遇享受人数、待遇支付等情况。
第十九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职工生育保险情况以及生育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
第二十条 《规定》第二十六条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是指设置“生育待遇支出”科目,用以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出和生育津贴支出记账使用。
第五章 经办服务
第二十一条 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统一经办管理,规范经办流程,并充分利用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
第二十二条《规定》第二十八条“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要将生育服务有关要求增加到协议内容。
第二十三条《规定》第三十条“不符合本市生育服务登记条件未能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主要包括非婚生育、异地生育、双方均未外籍或港澳台同胞等情况。“视同一孩享受相关待遇”,具体情形如下:
(一)异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在本市无法得知孩数,视同一孩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二)非婚生育参保女职工在本市未进行生育服务登记无法得知孩数,视同一孩享受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待遇。
第二十四条 对产前检查费、部分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实行按人头限额支付,对生育医疗费用实行按病种定额支付,按人头限额支付、按病种定额支付标准包括全程医疗费用(不含自费药品和诊疗项目、服务设施)。参保人员发生医疗费用超出上述支付标准的以上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另行参保人员收取;低于按人头限额支付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低于按病种定额支付标准部分,定点医疗机构结余留用。
本细则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年。
2、天津生育津贴是158天吗:生育津贴是按98天算还是158天
生育津贴是按98天算还是158天
产假延长至158天的话,生育津贴计算天数是按158天还是98天计算?
产假延长至158天的话,生育津贴计算天数是按158天计算。
在女职工产假期间就有生育津贴,所以在产假延长至158天的,在延长期限内仍然可以依法领取生育津贴。
相关法律法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产假到底规定是98天还是128天
产假是98天,用人单位违反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该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生育津贴按98天还是158天扩展资料:
法律为女职工孕产期劳动权益提供了最重要的两种保护:
一、保护“三期”女职工的经济利益,即“三期”的基本工资待遇不得降低;
二、保护“三期”女职工的休假权益,即休假时间不得压缩。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与此同时,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生育津贴是按98天算还是158天
生育津贴是法定的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津贴是对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政策内享受生育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所给予的生活费,是工资收入的替代。
凡是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政策内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规定的产(休)假期内,都能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一、怎样才能领取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待遇主要由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这两大板块构成,其中生育津贴占大头。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有一定的准入门槛的,并不是单纯地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用就能享受生育津贴的。通常情况下,产后女职工申领生育津贴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参加生育保险,且缴费期限满足参保地的要求。
领取生育津贴的基础条件就是参加了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职工社会保险的一个险种,具有强制性,绝大多数用人单位都缴纳了社会保险,这个基础条件基本都是OK得。生育保险待遇遵循的是“当月缴费、次月生效”的基本原则。只要你前一个月参加了生育保险,次月就已经具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资格。
生育保险生效很快,但是这并不等同于参加了生育保险的次月生娃了就能领取生育津贴。根据管理惯例,领取生育津贴对于生育保险的缴费期限有一定的要求,全国大多数省份要求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6个月--12个月。
比如说,浙江省要求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12个月才能领取生育津贴。浙江省女职工小张生娃时,生育保险缴费期限仅有3个月,那么她不能立即领取生育津贴,只能将领取生育津贴所需要的资料保存好,继续缴纳生育津贴不中断直至满12个月之后,才能去社保局申领生育津贴。如果她生娃后,从公司辞职,社保断缴了,那她则无法享受生育津贴这项待遇了。
②合法生育。
生育津贴是参保职工合法生育后才能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合法婚育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重要前提。
我国生育保险待遇要求享受对象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办理合法婚姻登记手续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职工。女职工非婚生育、未婚流产、无准生证生三胎等情形,均无法申领生育津贴。
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了生育保险,缴费期限达标,并且是合法生育的`职工才能享受生育津贴这项待遇。
那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给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情形下怎么办?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参加生育保险,职工享受的生育保险相关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前工资的标准全额支付。
二、生育津贴如何计算?
《社会保险法》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法律均规定,生育津贴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计算公式为:
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生育津贴计发天数或产假天数。
从生育津贴的计算公式可以看出,生育津贴的计发基数通常是既定的,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翻译过来的就是用人单位当前的平均社保缴费基数。另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就是生育津贴计发天数或者说是产假天数了,生育津贴计发天数和产假天数还是有一定的差别的。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这是最基础的产假规定,现阶段为了鼓励生育,多数省份推出了“生育奖励假”,在98天的基础产假之外,额外增加了30-90天不等的延长产假天数。延长产假之后,多数省份的产假天数都超过了128天,产假天数基本都在158天-180天之间。
过去,生育津贴的计发天数都是按照98天计算的。延长产假之后,就引发了延长产假期间女职工的待遇究竟应该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津贴支付还是由用人单位按照产假工资支付的问题,不同省份对于这个问题的处理方式是不一样的。
例如,黑龙江产假天数为180天,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将生育津贴的计发天数从原来的98天增加至158天;北京市最新的产假天数为158天,生育津贴的计发天数为128天;山东省的产假天数为158天,生育津贴的计发天数仅有98天。
生育津贴是按98天算还是158天
享受生育险福利的要求
当然享受生育险的福利也要满足一定要求才行。那是需要什么样的要求呢?
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就是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一胎和二胎都可以享受,今年三胎的政策出来后,医保局已经将生育三孩费用纳入了生育保险,可见现在第三胎都是可以享受的。
二、生育险交满一定的时间
那第二个生育险要累计或者连续交满一定的时间才行,在这里我总结了几个城市的标准。大家可以参考,比如北京要连续交满9个月,广州和深圳是要累计交满12个月,上海是要连续交满9个月或者累计交满12个月
有的朋友就会问:要是我没有交满一年或者中间断交了怎么办?
实际上也不用担心的,只要你在生产后继续交足够的时间之后就可以报销了,到时候到手的钱也不会少的。
但是这个也是需要特别注意的,因为报销和领取津贴都是有时间限制,有些地方要求在3个月内,有些地方要求在1年内,所以尽量不要拖延。
那现在用生育险报销也省了很多事,方法也很简单,在这里以深圳为例:
你先带上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和一寸近照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街道办计划生育证,然后拿着计划生育证去医院结算生育保险报销渠道,直接刷社保卡报销。
另外,也有些朋友在外地工作考虑到生宝宝的时候身边没人照顾就会选择回老家生,那这种情况也可以用生育险来报销,但需要注意的是,报销比例不高,报销手续不能直接在家乡办理,得回到你交社保的那个城市办才行。
生育险的异地报销方法
以深圳为例:
第一步骤:网上申报
所需资料:个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
方法:登录社会保险服务个人网页;点击在线办理;再点击待遇申领;填写申请表,再打印出来;
办理地点:网上办理
第二步骤:现场办理
网上申请表;身份证、出生证、计生证;银行卡;医院单据原件;
方法:携带所有的资料,到距离最近的社保局现场排队办理即可;
办理地点: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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