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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国税网上申报大厅(山东税务申报如何网上申报)

大家好,本篇文章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相信很多人对山东国税网上申报大厅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山东国税网上申报大厅以及山东税务申报如何网上申报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一览

1、山东税务申报如何网上申报2、山东国税局网上办税平台官网入口:http://banshui.sd-n-tax.gov.cn/

山东税务申报如何网上申报

一、登陆申报平台。

  (一)系统适用范围:

  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消费税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在国税部门缴纳的税款、行政性收费等均可在平台中打印作为财务记账凭证,网上办税平台实现了纳税人申报、缴税、开票的“一条龙服务”。

  (二)系统登陆:

  纳税人登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左侧“办税服务”下选择“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稿仔税平台”进入。

  单击“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后,显示选择网通或电信宽带接入线路,用户根据单位宽带连接方式,单击网通线路或电信线路进入山东省国税局网上办税平台。

  按照以上方式系统即出现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登录界面,如下图所示:

  输入键团汪本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初始密码为8个8。

  二、纳税申报填写

  1.财务报表申报

  增值税申报表填报前需先申报财务报表,纳税人登录申报平台,

  (1)点击“我的权限”—2005版财务报表—2005版损益表—保存

  (2)2005版资产负债表—保存

  (3)点击财务报表确认申报—按按钮申报。

  2.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

  (1)点击“我的权限”—一般纳税人申报(营改增)—先填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1至8,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自动生成。需注意税控费用抵减需进行填写在(23栏)

  (2)报表依次保存后点击按钮申报

  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

  (1)点击“我的权限”—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减免税申报表)—保存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保存

  (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确认申报—按按钮申报

  三、申报时间

  1、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为: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或握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2、纳税申报期限顺延的规定:申报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在申报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四、发票抄报税

  每月初登录开票系统,连接网络,新税控系统具有自动报税功能。

  申报表填写过程中有疑问的可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联系。

  五、申报状态查询

  在网上办税平台主页显示纳税人目前的申报状态,在申报完成后纳税人可关注主页申报状态,如有一窗式比对失败、抄报税提示、扣款失败等信息需按提示重新完成操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山东国税局网上办税平台官网入口:http://banshui.sd-n-tax.gov.cn/

山东国税局网上办税平台官网入口: http://banshui.sd-n-tax.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 (四)人均耕地超哪哗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五元至二十五元。 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前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法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平均税额。 第五条 在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五十。具体适用税额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确定。 第六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或者第五条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 第七条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缓尘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扰缓禅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其他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依照本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第九条 耕地占用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条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一条 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第十二条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本地区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占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农用地转用、临时占地等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可以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 第十四条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法自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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