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时尚 > 内容

质量管理 辩论赛

一、质量管理 辩论赛

质量管理与辩论赛的关系

质量管理是现代企业重要的管理手段之一,它在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企业持续发展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辩论赛则是一种通过正式辩论的方式,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表达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的教育活动。尽管质量管理和辩论赛听起来似乎没有太多关联,但实际上它们是可以互相借鉴和结合的。

1. 质量管理的核心原则

质量管理的核心原则是以客户为中心、全员参与、系统管理和持续改进。以客户为中心意味着企业要全面关注客户需求,并通过不断改进满足这些需求。全员参与要求每个员工都对产品和服务质量负责,并积极参与质量管理活动。系统管理强调了质量管理的全过程性,要将所有质量管理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持续改进则是质量管理的基石,要求企业不断追求卓越,寻求提高的机会和方法。

2. 辩论赛的能力培养

辩论赛在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表达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辩论赛,学生可以学会分析问题、提出观点并加以论证的能力。辩论赛还能提高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和思维逻辑能力,锻炼他们在公众场合表达观点和辩护的能力。同时,辩论赛需要团队协作,学生需要分工合作、协商共识,这对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能力具有积极的意义。

3. 质量管理与辩论赛的结合

虽然质量管理和辩论赛在形式和目的上是不同的,但它们的一些核心原则和培养能力是可以结合的。

3.1 全员参与+团队合作

质量管理强调全员参与和团队合作,而辩论赛也需要学生们分工合作、协商共识。可以通过在质量管理的培训中引入辩论赛的元素,将学生组成团队进行辩论,让他们感受到团队合作在质量管理中的重要性,同时通过辩论赛的方式,锻炼他们的团队合作能力。

3.2 系统管理+问题分析

质量管理强调系统管理,要求将所有质量管理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而辩论赛要求学生分析问题、提出观点并加以论证。可以在质量管理的过程中引入辩论赛的问题分析方法,让学生更深入地理解和掌握质量管理的核心原则,并通过辩论的方式锻炼他们的问题分析能力。

3.3 持续改进+思辨能力

质量管理的持续改进要求企业不断追求卓越,寻求提高的机会和方法。而辩论赛在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可以通过在质量管理的过程中引入辩论赛的思辨方法,让学生主动思考问题、追求改进,通过辩论赛的方式培养他们的思辨能力。

4. 总结

质量管理和辩论赛虽然看似不相干,但它们之间存在一些共同之处。质量管理强调全员参与、系统管理和持续改进,而辩论赛在培养思辨能力、表达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方面都起到积极作用。通过在质量管理的过程中引入辩论赛的元素,可以更好地培养企业员工的能力,提高质量管理的水平。

二、辩论赛中成本管理如何辩赢质量管理?

市场管理是需要盈利的,成本管理保证了利润,符合市场规律啊。你们完整的辩题是什么,是哪个更重要吗?如果是更重要的话就要强调哪个对市场和经济体的良性发展作用更大哪个就更重要,我们不否认质量管理,但是还是要以成本管理为重为主。

三、质量管理的辩论赛

质量管理的辩论赛

质量管理的辩论赛

质量管理是企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提高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组织绩效至关重要。然而,对于如何实施质量管理的方法,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辩论。本文将围绕质量管理的关键方面展开一场辩论赛,看看不同观点的利弊和实际效果。

辩题一:质量管理的核心是过程还是结果?

支持过程为核心的观点认为,质量管理应注重整个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和步骤,通过严格控制和监督每一个过程环节,确保最终产品的质量符合要求。过程导向的质量管理方法例如六西格玛和ISO9000系列标准,强调流程优化和质量控制。

然而,强调结果为核心的观点认为,客户对最终产品或服务的满意度是衡量质量管理成果的关键指标。只有达到客户的期望和要求,才能算作是真正的质量管理成功,不论在生产过程中的环节如何。结果导向的质量管理方法例如八项规定和PDCA循环,注重持续改进和客户满意度。

实际上,过程和结果并不是割裂的,二者相互关联。在质量管理实践中,需要综合考虑过程和结果,找到平衡点。良好的过程管理能够提高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一致性,从而更有可能达到预期的结果。而良好的结果只有通过持续优化过程和管理的实施,才能持久地保持。

辩题二:外部标准与内部标准哪个更重要?

支持外部标准的观点认为,借助主流的行业标准和认证体系,有助于企业实现质量管理的最佳实践,提高质量水平,赢得客户信任。国际标准化组织的ISO9001和其他行业认证证书,是许多企业确定质量目标和规范操作的基础。外部标准可以帮助企业与同行进行比较,与客户建立起信任和合作。

然而,支持内部标准的观点认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于自身的独特价值和能力。过分依赖外部标准可能会束缚创新的可能性,限制了企业在质量管理方面的发展。通过建立内部标准,企业可以更好地适应自身的特殊情况,并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进行调整和改进。

实际上,外部标准和内部标准并不矛盾,而是相互补充的关系。企业可以依靠外部标准作为参考,并结合内部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外部标准提供了一种通用的质量管理框架和方法,而内部标准更加注重企业的独特性和差异化。

辩题三:质量管理的责任应由专门部门承担还是全员参与?

支持专门部门负责的观点认为,质量管理需要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支持,只有由专门的部门负责,才能保证质量工作的专业性和规范性。专门部门可以制定、推广和监督质量管理相关的政策、流程和标准,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这种集中化的管理方式可以提高效率和一致性。

然而,支持全员参与的观点认为,质量是每个员工的责任和义务,每个人都应该对产品和服务的质量负起责任。只有全员参与,才能形成全员质量管理的氛围和文化,实现持续改进和卓越表现。全员参与的管理方式可以促进团队合作和员工参与感。

实际上,专门部门和全员参与并不是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的。专门部门可以提供专业的支持和指导,全员参与则可以发挥每个人的智慧和创造力。专门部门和全员参与可以形成良性互动,共同推动质量管理工作的开展和教育。

结论

质量管理的辩论赛中,我们看到不同的观点和方法都有其可取之处。过程和结果、外部标准和内部标准、专门部门与全员参与,都是质量管理领域的热门议题。

然而,实际的质量管理实践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找到适合企业自身情况的最佳解决方案。每个企业都有其独特的特点和挑战,需要在不同观点中找到平衡点。

最终,质量管理的核心在于不断改进和追求卓越。无论是过程还是结果,外部标准还是内部标准,专门部门还是全员参与,都应该服务于质量改进的目标。只有通过持续改进和创新,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赢得客户的口碑和忠诚。

四、辩论赛流程,辩论赛规则?

本次辩论赛双方主辩负责开场立论,双方一辩负责结辩,双方二三辩负责攻辩、盘问与回答,双方四辩负责结辩负责总结与强调观点,观众则负责提供更多的资料。

1. 辩手辩论应观点鲜明,不得在主要观点上脱离辩题。

2. 辩手辩论应有理有据,能以理服人,以情动人,煸情适当,并做到逻辑缜密,论证有力,思路清晰,合理使用各种辩论技巧。正面回答对方问题。

3 辩手应从容应对,表现出稳定的心态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尊重评委的判定。

4 辩手应团结合作,观点统一,配合默契。

5辩手应吐字清晰,语速适当,语言文明,有礼貌,注意倾听别人的看法,不能随意打断别人的话。

第一回合:陈词阶段。由双方主辩做对当方观点的阐述

第二回合:攻辩阶段。由双方二、三辩互相盘问、回答,并由一辩做总结。

第三回合:自由辩论阶段。由双方各辩手自由辩论,表达见解,互论话题

第四回合:现场提问, 由双方观众互相向对方各辩手提问

第五回合:总结阶段:由双方主辩和四辩做总结,强调当方观点

拓展资料

辩论赛也叫论辩赛,还叫做辩论会。它在形式上是参赛双方就某一问题进行辩论的一种竞赛活动,实际上是围绕辩论的问题而展开的一种相关知识的竞赛,思维反映能力的竞赛,语言表达能力的竞赛,也是综合能力的竞赛。

五、质量管理包括哪些?质量管理包括哪些?

质量管理是指为确保产品或服务具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质量特性,从而满足顾客需求和期望的一系列计划、控制、保证和改进的活动。以下是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

1、质量计划:确定产品或服务质量目标和指标,并制定实现这些目标和指标的计划。

2、质量控制:对产品或服务生产和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检查产品或服务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问题。

3、质量保证:通过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或服务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并提供质量保证文件和记录。

4、质量改进: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和改进,不断提高产品或服务质量水平,减少产品或服务的缺陷率。

5、质量信息管理:建立和维护质量相关的信息系统,收集、分析和利用质量信息,提供决策支持和绩效评价依据。

六、质量管理原则?

1. 客户导向:以客户需求为中心,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的满意度;

2. 领导力:领导层对整个组织的质量管理系统起到推动和支持作用;

3. 全员参与:全员参与质量管理工作,每个人都应该承担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4. 过程方法:通过优化和管理流程来提高质量水平;

5. 持续改进:不断寻找机会改进产品和服务,使其更符合客户需求;

6. 决策基于证据:给出的决策必须基于详实的信息、数据和因果关系;

7. 经营体系方法:利用系统方法管理,对组织进行持续改进和优化。

七、何为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就是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为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所进行的一系列经营管理活动的总称。该管理活动包括质量管理体系的制定,质量的控制,质量的验收与评定等相关内容。

八、质量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章 罚  则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八十一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九、辩论赛辩论赛正方:严父出孝子?

  我从各个山旮旯收集来的,虽然有一部分没头没尾,不过有供参考!  严父出孝子有一定的道理,这是我国古时流传下来的真谛,可以这么说,严是爱溺是害,往往严格的家庭子女都有出息且孝敬父母的多,而溺爱的子女多没出息而且容易在社会上惹事端,大多也不会孝敬父母。  有关严父出孝子的名言  严父出孝子慈母多败儿  过度溺爱的孩子难成材。  棍棒底下出孝子”这只是一个比方,寓意为父母要严格管教孩子,教他正确的做人观,让他懂得分辨是非好坏。我认为慈母严父是对这句话最好的解释,而并非真的要用棍棒来教子,毕竟暴力是解决不了任何问题的。  而所谓的“不打不成器”是指在某些无能为力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极端措施,毕竟有些时候只有让人受到巨大的困难后才会吸取教训,并不是说毫无观念的打孩子。  虽然现在一些教育家说不提倡棍棒教育,但我个人认为,所谓的棍棒教育并不是说像一天三餐饭一样,老是打孩子,应以说服教育为主,多和孩子讲道理,以理服人。不过在孩子犯了重大错误的时候,应该给于一定的惩戒,让孩子记住,同样的错误不可再犯因为小孩的记性好,但对于所犯的错误却是忘性大,但事后也要和他讲道理,让他知道错在哪里了~~~~  越不孝顺的子女父母越是从小就宠爱有加,孝顺的孩子从孩提时代父母就对其较为严厉。  为什么会这样呢?从现在心理学角度来看,父母宠爱爱子,会让孩子误以为自己就是家中的老大,父母不仅要对他们言听计从,还要柔顺地巴结、恭维和讨好他们。这样久而久之,从襁褓到成人,历经十几个风霜雪雨,这种习惯、思维和观念就会逐渐在子女的心中定型。长大乃至成家立业后他们会照样对父母颐指气使,不仅从未树立起孝敬回馈父母之心,而且掠夺搜刮父母之心更盛。为何如此?皆因随着年龄日增,欲望的胃口也会越来越大,自己无力尽情满足的情况下,早就习惯于依赖父母的子女对父母的要求也就不断增加。父母不仅不能获得晚景安详,还会变本加厉永无止境地贴补早已长大的孩子,稍一不顺就会惹来子女的呵斥或打骂。这就是所谓的“习惯成自然,溺爱结恶果”!这样的孩子不孝根子是否在父母身上?事实正是父母对孩子的溺爱造就了子女的不孝啊!  棍棒底下出孝子,严厉的父母调教出来的孩子大都是孝顺的。为何?父母的严厉从小就在孩子心中生了根,高大、权威、不可随便挑战就成了孩子心中父母的形象。有此大小、高下、尊卑的心理定位,孩子就会自觉地依从父母,揣摩父母心思迎合父母行为就成了孩子们的习惯,这样的孩子长大后就会自然而然地尊敬和爱护父母,想父母之所想为父母之欲为就成了他们孝顺的习性。  我们知道,人的本性中有恶的一面,教育的一个很重要的功能就是抑恶扬善,告诉他们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而且,让他们知道,做了不该做的要受到相应的惩罚。这样,惩罚的诫惧效应,使得当事者明白了这个社会有一种规则必须遵守,否则就要付出代价。这种规则意识会使他们终身受益,使社会受益。我想,韩国教育体罚的积极意义也正在于此。  这就像教育小孩子时,家长告诫孩子的叨唠是最不受孩子欢迎的。我想,不妨让他吃点小亏,比叨唠有效得多。当我们告诉孩子烛火烫人时,他常常是要试一试的,我们不是厉声斥责,就是赶紧将他拉走。可是,常常在我们不在场、不注意时,孩子被烫伤了,可能是很严重的烫伤。于是,我想,不如在他试图摸烛火时,先告诉他烫人,摸不得,如果他非要摸,就让他试一下,当然,家长的责任是注意尽量减少伤害。这一次疼痛的经历一定会让他铭记终身的,一同铭记的还有一个观念——不听父母的告诫是要吃亏的!初看起来,父母好像是狠心的,可是这个狠心是为了孩子有正确处世观念,是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爱!  老师的惩罚,包括体罚,就像烛火,只不过尽量减少伤害的责任要由老师来把握。还有,在中国的这种教育体制下,一味的追求爱的教育对我们这人口基数大,人均素质低的国家........爱的教育不一定适合我们。

十、辩论赛口号?

辩论赛的口号:

1、舌战唇枪,问鼎天下。

2、想辩就辩,辩得响亮。

3、心生而言立,言立而文明。

4、以仁心说,以学心听,以公心辩。

5、集广商之灵气,竞世纪之辩。

6、激情碰撞,跌宕成长。

7、唇枪舌战,谁与争锋?

8、精于思美于言,秀于心慧于口。

9、演讲辩论日,语出“经”人天。

10、激情碰撞,跌宕成长。

11、能言善辩真英雄。


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谢谢。

上一篇: 原油价格上涨说明全球经济复苏了吗?

下一篇: 如何上好口语交际课?



猜你感兴趣

推荐阅读

网站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 | 软文发布 | 粤ICP备20211060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