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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查办的特点和亮点

一、案件查办的特点和亮点

法律分析:1.把握抛出证据的时机。在持有部分证据的情况下,办案人员要掌握证据使用时机,以使一个孤立的现有证据获得一组锁链证据。在实际工作中,被查对象不可能给他把思想工作一做就把自己的错误事实都说出来,而是要找一些理由隐瞒一些事实。办案人员当发现一个已被掌握的关键事实上谈话对象在做虚假陈词时,就可抓住这个时机,抛出证据使虚假的辩解无益,不得不把自己的违纪违法事实交代出来。

2.巧用案卷材料,给调查对象一种无形的压力。办案人员将收集到证据材料和一些无用的纸张夹杂在一起整理成卷,放在手边,并让被谈话对象看到已形成这么多材料。在谈话过程中,涉及到某一细节问题时,办案人员要有意或无意时不时地翻阅一下手边的材料,在调查对象面前显示出一种胸有成竹的姿态,使调查对象感到涉及到的问题,办案人员已掌握了不少的案卷材料,使其无法辨认出材料的真假,让其感到这么多的材料,不敢乱说假话,给谈话对象一种无形的压力,然后从“已知证据”一步一步地攻出未知证据,迫使其就范。

3.把握谈话分寸,不要说绝对性的话。在谈话过程中,有时我们也不知道所掌握的证据材料是真是假,是全部事实还是部分事实。在这种情况下,不要说“你的问题我们已百分之百掌握了,你的问题我们绝对查清了”之类的话,而是说“你的问题我们已掌握了部分”,甚至可以说“20%、30%、40%”之类的话。因为客观上我们也不可能掌握百分之百的问题,如果你说把“百分之百”的问题都掌握了,这样的绝对化,被查对象会认为办案人员是在说假话,是在蒙他。如果说只掌握了百分之几,这是一种有进有退的策略,反正我们所说的百分之几,这是一个无底洞,你说一个问题也属百分之几,两个、三个甚至更多的问题,我们都说掌握了百分之几,让他摸不到底细,这样像挤牙膏一样,最终我们所说的百分之几,也就达到了百分之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二、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程序

法律分析:针对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

依法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

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第十九条 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 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三、纪委办案被调查人不说实话怎么办

不说实话,不是很正常的事吗?

既然对方不肯说实话,那么你就拿出证据放在他眼前,不愁不说实话。

四、如何适应三转要求,扮演好基层纪检干部角色

在案件查办上,务必要始终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绝不姑息,千方百计挖掘案源、扎扎实实抓队伍、真真切切保安全,以各项重点工作的开展等为突破口,寻找案件线索,提高成案率,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为发展营造良好氛围,为维护群众利益下大力气。

在监督检查上,供供垛佳艹簧讹伪番镰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上的优势,检查中的震慑力,大力实施定期不定期督促检查、随时随地抓常规检查,确保被监督部门勤政、廉洁履职;扎实开展各项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工作,在监督检查方法上,要围绕专项督查、重点督查、常规督查和明察暗访等措施,进一步丰富工作方式,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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