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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要约案例分析

一、合同法要约案例分析

*5月2日胜利家俱厂发出的函件。属于要约,得到对方的完全确认才能产生效力。

*5月4日A机关发出的函件。属于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因为对价格,数量,期限的变更属于对合同条件要约的实质性变更。法理上,属于反要约,必须得到对方的完全确认才能具有效力。合同条件为:订购桌椅300套,同时提出每套桌椅800元,10月底将货一次送到A机关,属于合同重要条款。

*5月6日胜利家俱厂发出的函件。属于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因为对价格,数量,期限,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的变更属于对合同条件要约的实质性变更。法理上,属于反要约,必须得到对方的完全确认才能具有效力。价格由1000元每套变为900元每套。

*5月8日A机关发出的函件的法律效力。这种接受对方主要合同条件的行为,称为“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邀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为案例中的承诺以传真方式作出,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是开始计算。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必须指出,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时,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所以,最好归纳整理相关的文件,形成一份合同为宜。

二、国际商法的论文1500字

比喻根据事物的相似点,用具体的、浅显、熟知的事物来说明抽象的、深奥的、生疏的事物,即打比方。作用:能将表达的内容说得生动具体形象,给人以鲜明深刻的印象,用浅显常见的事物对深奥生疏事物解说、帮助人深入理解。比喻的三种类型:明喻、暗喻和借喻。

三、法学通论 案例分析

案例一:民法案例

乙是未成年人,父母双亡,乙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指定乙之兄长甲做乙的监护人,并通知了甲,甲未表示同意,也未否定。甲被通知做监护人十几天后乙与邻家孩子打架,造成四百元损失,邻家孩子之父母提起诉讼,要求乙赔偿损失,法院通知甲应诉,甲拒绝出庭,同时提起诉讼不服村委会的指定,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撤销原村委员会的指定,并同时指定乙的姐姐丁作乙的监护人,为此,对于谁应代为承担赔偿责任问题,出现了不同意见。

丁对此事件不承担责任,甲在被指定为乙的监护人之时,虽不同意指定,但是也为作出起诉,甲应该对此事负责。乙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应承担责任。

请针对上述案例,制作一份案例分析报告(包括简述案例,指出案例争议焦点及其法律适用,并从案例所涉及的法学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

案例二:刑法案例

被告人李某租住桐庐县桐君街道公园山路53号一楼,被害人董某租住被告人李某租住房间的对面房间。2004年8月3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某见被害人董某的房门上插着钥匙,即起歹念,并持刀开门进入被害人董某的租房。被告人李某用刀抵住董某,并要其交出现金。被害人董某从桌子抽屉内的包内拿出现金100元交给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嫌钱少并将该100元现金扔回抽屉内,同时提出要与被害人董某发生性关系,被害人董某不从并极力反抗。期间,被告人李某将被害人董某的双上肢咬伤(表皮轻微伤)。之后,被害人董某假意答应下午去其租房内与被告人李某发生性关系,被告人李某才停止暴力行为。被告人李某回自己租房拿500元现金给被害人董某看伤,并要求其不许报警后又回自己租房。被害人董某见被告人李某回房,即打“110”报警,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归案。

请针对上述案例,制作一份案例分析报告(包括简述案例,指出本案焦点及其法律适用,并从案例所涉及的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角度对本案当事人进行分析)。

四、可以用勺子吃饭吗案例分析

勺子和筷子都是吃饭的主要工具,都能满足吃饭的需求。相比之下,对于中餐而言,筷子更加方便,尤其是夹菜和光盘环保的时候,勺子在夹某些菜时比较不便,如夹长条青菜等时就显得很吃力;在某些碟子类餐具中无法做到光盘环保。

勺子的使用,应该说是最早的。从发现的证据来讲,已经可以追溯到七千年以前,在著名的河姆渡文化里头有很典型的骨勺子,用骨头做的。在山东的沿海地区一些大汶口龙山文化居民里头,他们是用棒做的勺子,用棒做成一个勺子的形状,然后加一个柄就可以了。

勺子趣味:

2009年12月6日,以展示湖湘地区饮食文明史为主题的中国湘菜博物馆在长沙开馆。一根长4米,重达2吨的汤勺亮相长沙“中国湘菜博物馆”。这只汤勺长4.06米、宽达1.218米、高1.118米,重达2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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