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美文摘抄 > 内容

药品检验报告(药品检验工作总结)

药品检验报告(药品检验工作总结)中国医药报2020-07-14 10:32:34

7月14日,国家药监局网站发布《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假药劣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全文如下。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假药劣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药监综法函〔2020〕431号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假劣药认定有关问题的请示》(黔药监呈〔2020〕20号)收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对第一百二十一条“对假药、劣药的处罚决定,应当依法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论”的适用产生了不同理解。经商全国人大法工委,现函复如下:

对假药、劣药的处罚决定,有的无需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论。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认定为假药,以及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三项至第七项认定为劣药,只需要事实认定,不需要对涉案药品进行检验,处罚决定亦无需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论。关于假药、劣药的认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4号)第十四条规定处理,即是否属于假药、劣药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总之,对违法行为的事实认定,应当以合法、有效、充分的证据为基础,药品质量检验结论并非为认定违法行为的必要证据,除非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规定对涉案药品依法进行检验并根据质量检验结论才能认定违法事实,或者不对涉案药品依法进行检验就无法对案件所涉事实予以认定。如对黑窝点生产的药品,是否需要进行质量检验,应当根据案件调查取证的情况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0年7月10日

来源/国家药监局网站

了解更多收藏举报10条评论评论

    静脉微创张医生10月前

    民间的所有中医秘方、验方,不管你疗效有多棒,只要用于临床都会被列为假药!这就是中医的悲哀!也是基层人民的悲哀!

    回复28尘世14384029710月前

    中医是中华民族,炎黄子孙几千年老祖宗经过不断实践,无数次辩证,传承下来的瑰宝,如果没有现代所谓的中医,我们还能自称炎黄子孙,华夏子孙的这个词吗?几千年前有西医吗?树高千尺也不要忘了根。我们祖辈传流的国粹,惑许就毁在一张纸上。

    回复3菜瓜74110月前

    还有拼多多上好多买假重楼,海金沙,等假药的,根本没人


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谢谢。

上一篇: 鼻子好看(整什么样的鼻子好看)

下一篇: 孤恋花电影(孤恋花电影2004)



推荐阅读

网站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 | 软文发布 | 粤ICP备20211060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