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龙生态园(燕郊燕龙生态园为什么转让了)用户1099781615962020-08-25 17:46:41
【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施工合同法律效力如何?
三河市燕龙绿色生态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龙公司)与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6)最高法民中2689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再审民事裁定
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工程承包协议书》的效力如何认定。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则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许可证”的规定以及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的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进行合法建设的前提。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某涉工程的建设未办理规划许可及施工报建手续,已经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工程承包协议书》应当认定无效。
案情摘要
燕龙公司是发包人,鹏达公司是承包人,双方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燕龙公司起诉鹏达公司要求其赔偿损失等,鹏达公司提起反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案涉《工程承包协议书》无效。燕龙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并未将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情形列为合同无效的情形。《城乡规划法》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出的相关规定属于行政管理性的规定。发包人在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其行为构成非法建设,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制裁,但不能因此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建设施工许可手续是行政机关对建设工程的行政管理行为,而建设施工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工程违法并不等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违法,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评析
在上述判例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认定《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施工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