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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从事接触什么的工作,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业禁止制度筑牢未成年人保护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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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导航:1、从业禁止制度筑牢未成年人保护屏障2、不得从事接触什么的工作: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从业禁止制度筑牢未成年人保护屏障

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是师德师风,要将害群之马清除出教师队伍,并依法进行惩处,对侵害学生的行为必须“零容忍”。2022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规定,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教职员工,终身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意见》为法院判决“终身禁业”提供了法律支撑,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近年来,我国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有目共睹,涌现出一大批受人尊敬、爱戴的好老师。但教师队伍数量庞大,也出现了打破道德底线、突破法律禁区的个例,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教师形象,恶化了师生关系、家校关系,破坏了教育生态。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存在熟人作案比例高、再犯罪率高、受害主体自我防范能力受限等明显特征,而教职员工及未成年人教育场所更成为犯罪高发的重点人群和主要场所。因此,未成年人教育用人单位必须始终将品行师德作为聘用考核的关键标准,任何具备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便利的教职员工都必须严守师德师风底线,对违法犯罪行为保持严肃态度和必要警觉,最大限度地降低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风险。

统一适用从业禁止制度的裁判尺度。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从业禁止制度,即对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判决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3年至5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外,为了强化对未成年人保护,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了第62条,针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规定了终身禁业制度,明确“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但司法实践中对上述法律规定的理解还有待进一步统一,判决和执行中还有一定的分歧。例如,有的法院在判决中,并没有明确判处从业禁止,而需要用人单位查询并“自行判断”,这可能导致有的用人单位不严格执行;还有的法院把本该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的,判决为一定期限禁止从业,这就可能让不该从事有关工作的人员再次进入这一行业。因此,有必要结合执法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明确相关法律法规在从业禁止中的适用、统一裁判规则。《意见》明确了对犯罪的教职员工判决从业禁止的具体规则,旨在尽可能消除用人单位弹性执行的空间。如《意见》规定,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2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即终身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如此判决,既能够让被告人明确知晓自己被禁业的范围,也能够让用人单位更好落实入职查询义务,还能够起到监督和警示作用。

明确从业禁止制度适用的范围。《意见》明确了“教职员工”的界限范围,即“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工作的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以及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教职员工以外的其他主体,《意见》也作出了规定: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的人员,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同时,重点对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重点防控,精准实现对教育领域的重点保护,改变了过去对于前科制度在适用罪名类型、适用领域、适用时间等方面可能存在的“一刀切”的问题,在有效保护未成年人、预防犯罪的同时,又能兼顾违法犯罪人员社会回归的问题。

司法、学校与社会保护要全面协同。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未成年人保护事业上取得了显著成就。《意见》不仅明确了司法机关适用从业制度时的具体要求,同时涉及人民检察院、教育行政部门等主体在监督从业禁止制度落实、衔接执行生效判决等实践规范,充分激发了各方主体活力,为司法判决的有效执行保驾护航。

在实践中,要保障《意见》真正落实,需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教育行政部门各司其职、尽心尽力,共同努力、做好配合: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要高扬法律利剑,处理好刑事判决与犯罪教职员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处理、处分和处罚的关系;检察机关要加强监督,及时纠正偏差、堵住漏洞,对于有必要适用从业禁止措施的,要在提起公诉时提出相应建议,对于判处从业禁止的,要就落实情况进行事后监督,如果有关单位未履行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从业禁止制度,应及时提出建议;教育管理部门、举办方、行业主管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配合,避免出现管理漏洞。此外,还应不断健全、细化工作机制,探索、完善切实可行的衔接办法和流程,进一步有效整合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从业禁止制度以及前科制度等有利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重要制度,发挥制度执行合力。

2、不得从事接触什么的工作: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一、食品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二、食品经营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四、凡检出患有以上“五病”者,要立即将其调离原岗位,禁忌患者及时调离率100%。

五、凡食朴业人员手部有开放性、感染性伤口必须要严密包扎,并戴手套后方可上岗工作。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2、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一、全体食堂从业人员要积极参加各种学习、会议和集体活动,树立为师生服务的思想,增强服务意识努力钻研业务知识和营养知识,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二、全体食堂从业人员要增强时间观念,按时上下班,管理人员要认真遵守学校的坐班制度。

三、严格遵守病事假请假制度。

四、食堂从业人员仪表要端庄整洁,不穿工作服、不戴工作帽不准进入工作间。男同志不留长发,女同志工作时不戴戒指、耳环。

五、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在统一地点集体就餐,不能乱吃零食,更不能带东西回家。

六、工作时间不准脱岗串岗,否则按旷工处理,不能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严禁在工作间内洗衣服。

七、严禁中午喝酒,严禁酒后上岗。禁止在工作区吸烟、打闹、高声喧哗。

八、注意节约水、电、汽和液化气,杜绝跑、冒、滴、漏发生。

九、对炊事机械,使用保管人要认真维护保养,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人员安全和机械设备正常运转。货梯内严禁乘人,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十、食堂内部要严格收费管理,任何人不能收取现金。

3、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二、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四、建立每日晨检制度。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体检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掌握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戴,主管部门留存复印件,以备检查。

4、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堂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5、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 法律法规: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厂部和分厂相关管理文件规定,认真履行作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2 劳动防护:

2.1 进入厂房必须在安全通道内通行,上下楼梯应手扶栏杆防止滑跌。

2.2 进入厂房必须将劳防用品穿戴整齐,安全帽帽扣扣紧,阻燃服扣好扣子,浇注作业时裤管放在皮靴外面。

2.3 在烧氧、测温、取样、判渣、添加覆盖剂、钢包事故旋转等情况下,必须戴上面罩,防止身体被飞溅钢水灼伤、烫伤。

2.4在检查预热设备或预热中设备时,必须带有效的检测器,以防烫伤。

2.5使用氧气、氩气、天然气、压缩空气等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按《危险化学品 作业卡》要求使用危险化学品。

2.5各岗位员工必须贯彻执行沂源亿盛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生产无关人员禁止进入作业区域。

2.6 本岗位安全规程对作业中辨识的危险源进行过程危害控制,以达到控制危害因素,保障员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员工必须认真、主动接受安全教育。按时、按期参加各类安全活动、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在其它部门相类似岗位发生事故后,本作业区必须立即进行本岗位的对照,是否还存在未辨识的危险源,并进行危险源辩识、评价与控制。

2.7作业时必须戴防尘口罩、耳塞。经公司职业健康管理部门确认不适合本岗位的职业禁忌症人员应调离本岗位作业。

2.8遵守用电安全管理规定,检查有效期、合格使用证并必须接好接地线。

3行为规范:

3.1 禁止在操作盘面上和电气控制箱内放置茶杯及各类杂物。

3.2 保持作业现场环境整洁,工器具葙内工器具分类摆放整齐,不得存放与工作无关的各类书籍、报刊杂志,

3.3 操作盘面、电气箱柜严禁坐、压。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或临时参加从事食品操作与服务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体检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及晨检。

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统一保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或复印件),以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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