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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导航:1、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管理制度2、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事故管理制度1、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妥善处理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保护公司、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发生事故后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3.职责
3.1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执行。
3.2各个部门协调事故的处理和上报工作。
4.事故等级划分
4.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分为A、B、C三级:
A级为造成2人死亡,或者6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B级为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C级为造成1至2人重伤。
5.需要报告的情形
5.1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重伤1人及以上、轻伤3人及以上或火灾等事故。
5.2发生多车事故或涉及人员较多有待进一步核实,但可能造成死亡1人及以上、重伤1人及以上、轻伤3人及以上或火灾的事故。
6.事故报告程序
6.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部门(或车队)负责人报告,并逐级上报至总经理。
6.2总经理接到报告后,应当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公共交通局值班室,并于电话报告之后15分钟内填写《事故快报表》报公共交通局值班室。
6.3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相关部门报告。
6.4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7.事故报告信息
7.1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7.1.1企业概况;
7.1.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7.1.3事故的简要经过;
7.1.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7.1.5已经采取的措施;
7.1.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7.2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8.事故现场处置
8.1总经理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8.2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8.3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9.事故调查
9.1公司全力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事故调查,积极提供各种资料。
9.2公司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10.事故处理
10.1发生事故后,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分析通报会,对事故当事人的聘用、培训、考评、上岗以及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责任倒查。
10.2在事故之日起3天内(含事故当日),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及安全部门负责人到公共交通局参加事故警示约谈,同时领取事故督办通知书。
10.3在事故之日起两周内,按要求提交与事故相关的证件复印件及安全管理台账,接受公共交通局的责任倒查。
10.4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向公共交通局报送《出租小汽车企业安全生产死亡事故处理情况报告》、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分析事故原因,落实整改措施。
10.5按“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事故,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事故,严格追究责任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向公共交通局报送《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工作报表》,同时落实该局提出的处理决定。
11.引用文件
1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1.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11.3《市交通运输委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相关工作事项的通知》(深交字〔2017〕490号)
11.4《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2、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事故管理制度
事故管理制度
一、各单位定期对安全监管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重大危险源,应在48小时内通过局安办向区安监局报告。
二、各单位对排查出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要及时研究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重大安全隐患、重大危险源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落实治理目标任务、治理机构人员、治理完成时限、安全措施应急预案和整治资金(即“五落实”)。
四、各单位对安全监督责任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承担监管责任,应设立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或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对其实施监督管理。
五、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资金由隐患单位筹集,必要时报请主管部门支持。
六、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隐患单位及监管单位要书面报请区安监局审查验收。
局安办建立安全生产监管台账,包括安全隐患排查台账、隐患治理台账、重大隐患消号台账;将各级安全生产文件、资料分类建档保存,包括上级下发的安全生产重要文件、下发的安全生产文件、领导讲话材料、安全培训资料、图片及音像资料。
局机关各行政事业单位建立相应安全生产监管台账,包括安全隐患排查台账、隐患治理台账、重大隐患消号台账,并将相关资料抄送局安办存档备案。
年终将全年所有安全生产的文件、资料、表册、总结、台帐分类,按档案整理的要求装订成册。
事故管理制度
药业公司药品质量事故、查询、投诉的管理制度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实施细则和相关法规的要求,为加强公司经营过程中因药品质量问题,而发生危及人体健康或造成经济损失等异常情况的管理,特制本该制度。
一、质量事故的管理制度
1、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两大类。
⑴重大质量事故:
a、因质量问题造成整批报废的。
b、药品在有效期内由于质量问题造成整批退货的。
c、在库药品由于保管不善,造成整批虫蛀、霉烂、污染破损等不能药用的。
d、药品发生混药、严重异物混入或混入质量低劣药品,并严重威胁人体健康或造成医疗事故的.。
e、药品因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金额达3000元以上或因管理不善造成大量药品过期失效的。
f、出售假劣药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⑵一般质量事故:除以上事故外的其它事故。
2、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和时限
⑴各环节发生的一般质量事故由部门负责人从速处理,当日报质量管理部。
⑵质量管理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会同有关部门了解事故的原因及处理经过,报公司领导。
⑶发生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质量事故,事故发现部门应一小时内报质量管理部、公司领导,公司应及时派人查明原因、责任,并在24小时内报当地药监局,及时妥善解决。
⑷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应在三天内上报,并在一周内将质量事故原因报公司领导。
3、质量事故的处理
⑴首先调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相关人员、事故经过、后果,做到实事求是,准确无误。
⑵分析事故的原因,明确有关人员的责任,提出整改预防措施。
⑶事故的处理应做到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不接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预防措施不放过。
⑷发生一般事故的责任人,经查实在季度质量考核中进行经济赔偿。
⑸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责任人,经查实可辞退,触犯刑律的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质量查询的管理制度
1、质量查询的分类
⑴供货方或客户向我司查询。
⑵我司向供货方或客户查询。
⑶我司向药监部门查询。
2、查询程序
⑴我司向供货方查询由业务部负责。
a、来货经验收有质量问题的品种,验收员填制《采购来货待处理通知》,业务部向供货单位查询,等候答复处理。
b、库存药品检查发现并确认有质量问题的品种,质量管理部出具《停售通知单》,业务部向供货单位查询,等候答复处理。
c、省市药检所抽检不合格的品种,质量管理部出具《停售通知单》,业务部凭该单向供货单位查询,等候答复处理。
d、对查询情况,业务部应做好记录。
⑵供货方或客户向我司查询由质量管理部负责并做好记录。
a、客户单位收货时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而拒收的药品,公司销售员应及时通知质量管理部,质量管理部对药品质量进行调查后,报告公司领导,妥善处理。
b、质量管理部负责对客户以电话、公函、信件等形式向我司的质量查询,对查询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要查明原因,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及时答复。做到桩桩有答复,件件有交待。
⑶我司向药监部门的查询由行政人事部或质量管理部进行,并做好记录。
三、质量投诉的管理制度
1、公司销售的药品,客户或顾客由于质量问题向公司提出的投诉,无论口头、书面、电话等形式都要认真对待。
2、公司各环节、各部门接到顾客投诉后,及时报告公司领导,并配合做好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工作,查清事实真相,给投诉者一个满意的答复。并做好记录。
3、对产生重大问题的质量投诉,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向公司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事故管理制度
1.目的:加强公司经营药品质量事故的管理,有效预防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
3.适用范围:发生质量事故药品的管理。
4.职责:各部门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质量事故的分类:分为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两大类
5.2重大质量事故
5.2.1在库药品,由于保管不善,造成整批虫蛀、鼠害、霉烂变质、污染、破损等不能再供药用,每批次药品造成3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5.2.2销货、发货出现差错或其它质量问题,并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或已造成医疗事故的。
5.2.3购进无批准文号、注册商标、生产批号的三无产品或假劣药品,受到新闻媒介曝光或上级通报批评,造成较坏影响或损失在二万元以上的。
5.2.4药品在有效期内由于质量问题造成整批退货的。
5.2.5因发生质量问题造成整批药品报废的。
5.3一般质量事故
5.3.1保管不当,一次性造成损失1000~3000元的。
5.3.2购销“三无”产品或假冒、失效、过期药品,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在二万元以下的。
5.4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时限
5.4.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性质恶劣、影响很坏的,所在部门必须24小时内报总经理、质量管理部,由质量管理部报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5.4.2其它重大质量事故应当日内报总经理、质量管理部,三日内由质量管理部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报(查清原因后,再作书面汇报,不得超过15天)。
5.4.3一般质量事故应三天内报质量管理部,并在一月内将事故原因、处理结果报质量管理部。
5.5出现质量事故,当事人(或所在部门)除立即按规定上报外,应积极参与质量事故的善后处理。若事故发生时,部门领导不在场,必要时,当事人可直接越级向上级部门报告。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和后果。
5.6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5.6.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公司应责成质量副总经理成立专门小组或指定部门,负责对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报告。
5.6.2质量事故的调查,其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相关部门和人员、事故经过、事故后果。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5.6.3事故调查完毕,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认真分析,确认事故发生的原因,明确有关人员的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5.6.4质量事故的处理,应执行“三不放过”的原则: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及时、慎重、有效地处理好质量事故。
5.6.5质量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方法
5.6.5.1一般质量事故的责任人,经查实,警告、调岗或经济处罚。
5.6.5.2重大质量事故的责任人,经查实,轻者警告、调岗或经济处罚,重者将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5.6.5.3对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者,将追究经济、行政、刑事责任。
5.7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报告应有详细的记录,并存档。
6.相关记录
6.1《质量事故报告记录》
6.2《质量事故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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