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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能源局发布了12398热线处理情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主要反映了个别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上网费用结算不到位或并网验收不及时等问题。
一、基本情况
2019年8月,国家能源局12398热线共收到有效信息10220件,环比减少12.39%,同比减少11.21%。
按诉求性质分类,投诉924件,占有效信息的9.04%;举报14件,占有效信息的0.14%;咨询8381件,占有效信息的82.01%;表扬、求助、建议等其他方面901件,占有效信息的8.82%。
按反映渠道分类,12398电话9959件,电子邮件80件,留言180件,其他1件。(2019年8月收到有效信息情况见表一)
二、分类情况
按行业分类2019年8月收到的有效信息中:
电力行业排在首位,有效信息数量为8358件,占全部有效信息的81.78%;其中受理的投诉举报数量为845件,占全部投诉举报数量的90.08%。群众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供电服务、电力安全、成本价格和收费等方面。(2019年8月电力行业有效信息按业务分类情况见表二)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排在第二位,有效信息数量为784件,占全部有效信息的7.67%;其中受理的投诉举报数量为37件,占全部投诉举报数量的3.94%。群众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补贴结算和并网验收等方面。
石油天然气行业排在第三位,有效信息数量为357件,占全部有效信息的3.49%。有效信息主要集中于咨询天然气开户、燃气费用、燃气设施故障等问题。
其他有效信息合计622件,占全部有效信息的6.09%,其中涉及煤炭行业的主要以咨询煤炭价格和煤改电补贴费用、反映煤矿开采影响周边用户等问题为主。
三、分布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收到的有效信息数量排序,河南、山东、河北、陕西、广东等列全国前10位;按照投诉举报数量排序,河南、陕西、山东、辽宁、湖南等排在全国前10位;按照百万人均投诉举报数量排序,陕西、内蒙古、辽宁、天津、海南等排在全国前10位;按照办结属实投诉举报数量排序,河南、河北、安徽、浙江、湖北等排在全国前10位。(2019年8月有效信息及投诉举报排名前10位情况见表三)
四、主要问题
8月投诉举报的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电力行业,其次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
电力行业主要反映了供电服务和电力安全等方面问题。一是部分地区受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影响,频繁出现电力设备故障等问题;二是部分农网改造滞后地区,配电网基础薄弱,加之天气炎热引起用电负荷增加,普遍存在低电压等问题;三是部分电力设施距离用户房屋较近、电线裸露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主要反映了个别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上网费用结算不到位或并网验收不及时等问题。
五、处理结果
2019年8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属于监管职责范围的861件投诉举报案例进行了受理;其他不属于能源监管职责范围的已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及时转办,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当事人。
2019年8月已办结投诉举报707件,完成回访654件。(2019年8月12398热线部分投诉举报事项具体处理情况见附件)
另外,国家能源局部署的12398热线投诉举报共性问题重点专项监管进入到整改落实阶段,各派出机构正在组织辖区内有关电力企业按照前期制定的整改方案进行整改落实。同时,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深入开展现场监管,按照专项监管工作方案赴重点省份进行督导调研。通过座谈交流,现场核实,抽查检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对相关能源企业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和调研评估。
光伏相关处理情况如下:
2、劳动调解和劳动仲裁的区别:劳动仲裁和劳动调解
劳动仲裁和劳动调解
劳动仲裁和劳动调解的区别
普法内容
1、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
2、调解不是劳动争议的必须程序;而仲裁是通过诉讼解决劳动争议的必须程序。
3、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时效是30日,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调解结案;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时效是60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般应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
4、调解协议书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仲裁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仲裁和劳动调解
劳动仲裁和劳动调解的区别
普法内容
1、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
2、调解不是劳动争议的必须程序;而仲裁是通过诉讼解决劳动争议的必须程序。
3、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时效是30日,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调解结案;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时效是60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般应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
4、调解协议书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仲裁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仲裁和劳动调解
一、劳动争议解决方式都有哪些?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有四种:
1、协商解决
通过协商方式自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应首先选择解决争议的途径。同时也是在解决争议过程中可以随时采用的。协商解决是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基础的,不愿协商或者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他方式。
2、企业调解
是指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处理方式。这种调解实行自愿原则,具体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只有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处理该争议,调解委员会才能受理该案件;
另一方面是当事人可以不经过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此外,由于调解委员会主要是由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所以工会与企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不适合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人应直接申请仲裁。
3、申请仲裁
若经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当事人也可以不经企业调解委员会处理而直接申请仲裁。
需要注意的是,因处理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缺乏法律依据,所以这类争议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方面进行协调处理,不可以申请仲裁。除这种争议外,对其他争议而言,劳动争议仲裁是强制性的必经程序。
也就是说,只要有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且符合受案条件,仲裁委员会即予受理;当事人如果要起诉到法院,必须先经过仲裁,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4、提起诉讼
当事人如果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予受理仲裁决定或通知书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目前法院是由民事审判庭依据民事诉讼程序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法院审判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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