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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野生动物的必要性,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一次“野钓”何以引出三份检察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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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次“野钓”何以引出三份检察建议书?

□ 本报记者 郑剑峰

□ 本报通讯员 王 峥 王永亮

近日,听说陕西省秦岭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因为有人“野钓”,连发了3份检察建议书,《法治日报》记者特意打电话求证。

“确有此事!”秦岭北麓检察院检察长黄志平在电话中告诉记者,这3份检察建议书分别发给了西安市周至县、鄠邑区的相关行政机关。

“野钓”,顾名思义,是指在野外的天然沟渠、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进行钓鱼。仅仅因为“野钓”就发检察建议,是否小题大做?背后还有哪些故事?对此,记者赴秦岭北麓检察院进行了采访。

一段视频引发公益诉讼

10月24日中午,一段视频出现在西安钓鱼社交群内。视频显示的是钓鱼画面,一名男子还拿起鱼来面向镜头展示自己的“成果”。

“这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秦岭细鳞鲑!”群里有细心钓友认出了男子手中的鱼。随即,愤怒的钓友纷纷进行举报。公安机关调查发现,钓鱼地点位于周至县黑河水源地和黑河珍稀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范围内——这里严禁垂钓及捕猎。

由于秦岭北麓检察院专门管辖陕西境内秦岭北麓地区发生的跨区划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所以这段钓鱼视频经过检察机关大数据平台筛选后,被推送到秦岭北麓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引起了检察官的关注。

“视频中当事人非法捕捞多条秦岭细鳞鲑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同时,我们根据近年来生态环境保护办案经验判断,还可能存在相关职能部门在秦岭生态保护中履职不到位的问题。”黄志平直言不讳。

很快,检察机关行动起来。提前介入指导公安机关及时固定刑事证据的同时,秦岭北麓检察院抽调骨干力量组成办案团队。

为了掌握第一手材料,黄志平带领办案团队对秦岭北麓沿线秦岭细鳞鲑保护情况进行了调研,并将工作重点锁定在近两年发生过非法捕捞秦岭细鳞鲑案件的周至县、鄠邑区。

办案团队在查看案发现场、调取证据材料、走访相关行政机关后,针对周至县、鄠邑区相关行政机关未全面依法履行对秦岭细鳞鲑等野生动物保护监管职责的情况,依法启动了行政公益诉讼办案程序。

围绕案件难点认真求证

“秦岭细鳞鲑生活于秦岭地区海拔900米至2300米的冷水溪流中,受环境和人为因素影响,一度濒临灭绝,我国将其列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随着秦岭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秦岭细鳞鲑保护取得了一定成效。”办案检察官李海燕说,本案中两名男子的非法捕捞行为,致使秦岭细鳞鲑种群面临一定风险、生物多样性功能受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行政机关需要进一步提升依法履职能力。

记者采访得知,秦岭北麓检察院今年7月刚刚设立,是陕西省跨区划检察改革正式启动后,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设立的4家派出检察院之一。这起案件也是秦岭北麓检察院成立以来办理的第一起跨区划保护野生动物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提起办理案件中遇到的难题,李海燕感慨颇深。

“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给秦岭细鳞鲑种群保护带来了怎样的危害,对生物多样性造成的影响是什么?”李海燕说,这些专业问题曾经一度困扰着办案团队,一旦理解不准确就会导致检察建议书存在瑕疵甚至出现根本性错误。

为此,检察官们从陕西师范大学请来了专门从事生态学教学与研究工作的叶新平教授。

据叶新平介绍:“秦岭细鳞鲑是一种食肉性鱼类,具有很高的生态价值和科学研究价值。在秦岭山溪中,它位于食物链的顶端,称得上是河流中的‘统治者’。在一个生态系统中,处于食物链顶端的生物虽然数量较为稀少,但通常都是判断这个生态系统是否完整和健康的重要指示物种。”

叶新平认为,由于生物栖息地质量变化与人类活动的干扰会作用于河流的水质、水流和生物等方方面面,而处于生态位顶端的生物通常会有将这些作用累积和放大的反馈表现。如果食物链中的某一环节出了问题,就会影响到整个河流生态系统的健康,导致河流生态系统失去平衡,水生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

“不仅不是小题大做,而是意义重大。”叶新平的分析让办案团队豁然开朗。

公开听证制发检察建议

为了提升办案质效,2022年11月9日,秦岭北麓检察院邀请3名听证员会同周至县、鄠邑区3家行政机关召开公开听证会,对发出检察建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公开听证。

叶新平作为特邀专家,在听证会上从专业角度阐释了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给秦岭细鳞鲑野生种群及和生物多样性造成的危害。

与会的听证员代表说:“保护秦岭细鳞鲑是利在千秋的行为,这个检察建议意义重大,对改变一些行政机关履职不到位的情况非常有必要。”行政机关代表也纷纷表示愿意接受检察建议,和检察机关紧密协作,共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听证会举行5天后,11月14日,秦岭北麓检察院召开了细鳞鲑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公开宣告会。

“建议你单位进一步增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做好辖区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建议你单位进一步加强监管巡护工作,依法高效办理危害水生野生动物行政违法案件,防止和杜绝危害水生野生动物案件的再发生……”“建议你单位进一步提高秦岭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依法依规对秦岭细鳞鲑等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依法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宣告会上,黄志平宣读了检察建议书,3家行政机关代表签收检察建议书并就履行职责和落实整改积极表态。

为了增强检察建议的公开性、权威性和规范性,公开宣告会还邀请了省人大代表和省政协委员参会。

“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增强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的法治意识,抓好对3份检察建议的落实,进一步履行好秦岭生态保护职责。”列席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认为,对3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充分展示了秦岭北麓检察院跨区划管辖生态环境案件的优势。

“如今,行政机关在保护区及周边增设了宣传牌43个、宣传横幅28条,刷写警示标语40条;印发了‘陕西黑河珍稀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关于禁止进入自然保护区等相关事宜通告’千余份。”李海燕欣喜地说,行政机关还开展了多部门联合检查等活动,增加巡查力度,对黑河的巡查频次由每月一次变更为每周一次,“双赢多赢共赢”的良性互动一定会让细鳞鲑在秦岭“安居乐业”。

值得一提的是,秦岭北麓检察院设立以来,正在探索形成检察一体办案、政府部门协同、各大院校共建、公益组织参与、数字平台赋能、保护基地示范的长效工作机制。截至目前,秦岭北麓检察院共办理跨区划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2件,其中8件发出检察建议,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还促成了牛背梁国家自然区保护管理部门与长安区秦保部门签订了跨区划共护秦岭核心保护区协议。

2、保护野生动物的必要性: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

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

球上的生物不可能单独生存,在一定环境条件下,它们是相互联系、共同生活的。生物学家指出,在自然状态下,物种灭绝的种数与新物种出现的种数基本上是平衡的。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这种平衡已经受到破坏,因此保护野生动物是十分必要的。

从1600年到1996年,世界上消失了164种鸟;从1871年到1970年,兽类灭绝了43种。地球上自有生命以来,共出现过25亿种动植物,其中有将近1/2是在最近3个世纪内消失的。物种平衡的破坏,使人类生存环境恶化,人类本身将遭到巨大灾难。

野生动物是大自然的产物,自然界是由许多复杂的生态系统构成的。有一种植物消失了,以这种植物为食的昆虫就会消失。

某种昆虫没有了,捕食这种昆虫的鸟类将会饿死;鸟类的死亡又会对其他动物产生影响。这也是食物链造成的。所以,大规模野生动物毁灭会引起一系列连锁反应,产生严重后果。

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

保护野生动物是否有其必要性?

野生动物也是动物,动物有其习性,那些夜晚出动的比较难灭绝,那些与人碰面多的比较难生存,我曾见过一种蛙类成年只有2cm长,整个是正方形的体形,(嘴和屁股各呈一个角,臂弯和膝盖各呈一个角,捕食草药上的小虫为生。栖息在石头块中。只在清晨和傍晚活动,

保护的目的很重要,各国都不一样,你把老虎装进笼子台风袭击不到它,每餐有肉寿命峨眉山猴子可以多活一倍,盖个动物园鹿不再会被吃掉,把不适合人类生存的贵州山区部分和广西十万大山一部分划给野生动物,西藏的高海拔山区,青海戈壁区,新疆沙漠划给野生动物,吉林大森林长白山,湖北神农架,这些都不是适合人类居住的丘陵,平原,沿海,

但是就目前来看最重要的是保护人类,保护人类之中有环境的保护里面有动植物的保护,再是野生动物和周边动物的保护,野生动物野分外来普通动物和濒危动物,候鸟迁徙带来禽流感,外来物种占领生态位,食人鱼在珠江繁衍,桉树林的扩散,红火蚁的入侵。保护肯定是要保护但不一定是帮助控制数量也很重要,目前为止没有必要性,国家专业的保护单位拿不到投资、国家不肯放开野生动物的交易,果子狸穿山因为国家禁止食用才濒临灭绝,华南虎也是法律规定民间不能饲养而灭绝。鸡之所以不灭绝是因为可以买卖,老虎之所以不灭绝是可以动物园马戏团买卖,保护野生动物靠大家的力量但是不能白做工。狗熊因为可以取胆而保持了很多的数量,价格合理的情况下农民家养的果子狸繁殖速度是很快的,大闸蟹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你捕杀之后不用坐牢20年。官方的保护没有和人民有互动是不现实的、反科学的,有害的。

如果可以交易,你可以快递获得所有品种的蛇,蛙类,蜘蛛,蝎子、藏羚羊,大象,当他们变成有利可图,农民会把它们养起来,非洲部落不会捕杀狮子大象,而是喂养它们繁殖再出售,什么算是保护?你会担心罂花灭绝,水稻濒危吗?

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

为什么要保护野生动物?

个体的意义

在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各个领域里,最直观、最感人,也最容易引发共鸣的,无疑是“救助个体”。看到一只伤愈的红隼重返蓝天,足以让每一个在场者热泪盈眶。

但是,很容易被志愿者忽略的一点是,救助野生动物个体的价值往往并不在个体本身,而更多地在个体背后的整个种群。这和救助人类社会中的弱势个体是不同的。

动物和人的差异很多,按照演化生物学家 道金斯 等人的观点,最大的差异可能在于动物缺乏文化。在这里,文化的定义是“与遗传无关、但可以模仿和传承的行为模式”。

人类社会中,文化因素正在逐渐压倒遗传生理的因素。我们对自我的改造能力越来越强,先天遗传素质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小。当我们说 “每个人都独一无二” 的时候,这种独特性大部分来源于后天。而一个人对社会的贡献更是几乎全部来自文化领域:他的一生中会创造出无数的新思想和新事物,影响身边的每一个人;而当他死去时,哪怕他的血脉有后代来传承,那些未曾表达出来的无数思想也会永远消失。相比之下,他对人类的遗传贡献显得微不足道。

然而,野生动物个体在环境中的绝大部分行为,都可以回溯到它的基因;个体间的文化传承即便存在,影响也通常微乎其微 [1] 。 如果两群狼面对同一场景做出了不同的反应,那是因为它们的遗传特征不同,而不是因为它们各自经历了不同的狼群历史、有不同的狼群文化。就算有动物因为和人相处而从人类这里习得了复杂的行为,当它回归野外时也几乎不可能把自己学会的 “人类技巧” 教给其它动物、改变原有的文化。一种不适应其所在环境的人类文化可以导致一个文明的毁灭,但动物界中的文化似乎从来没有这样巨大的效果。

因此,野生动物的价值更多地承载于它的基因之中,种群本身的延续更为关键。个体的死亡是必然的,但基因通过种群基因库可以长存下去,维持物种的存在。 我们保护野生动物个体,更多是一种保护种群的手段,本身并非目的。 所以黄石公园才会引入狼来控制鹿的数量、来淘汰老弱病残。这样的行为在人类中无法想象,在自然界却是完全正常合理的;我们经常用人类的眼光去看野生动物,忘记了我们之间的客观差异。

而假如一个物种本身并未濒危,那么刻意保护它们的个体,对整个物种也没有多少好处。如果我们出于其他理由、依然希望保护这些个体免于死亡的话,那就不属于狭义动物保护的范畴了。

1984 - 2007

物种的意义

如果保护个体是手段,那么保护物种、保护地球生态是不是就应该成为终极目的呢?

但实际上这两个命题都很可疑。物种虽然寿命长,但早晚也要消逝,新生代哺乳动物每个物种的平均寿命也不过几百万年而已。地球历史上至少 99.9% 的物种都已经绝灭了,绝大部分都和人类没有关系。

至于 “保护地球”,则问题更大。其实,没有哪个物种是 “不可或缺”的。有些物种消失后其地位立刻被取代了,有些会波及到其他物种,只有很少数的物种一旦绝灭可能会引发生态系统大范围的崩。但是,崩了也不是世界末日,几千万年过后,一切又都会重头再来。地球是很脆弱,很容易被打得鼻青脸肿,比如发生在大约 2.5 亿年前的 P/T 绝灭事件 杀死了海洋中大约 96% 的物种;但是地球又很顽强,不管多惨都能恢复回来,P/T 之后过了 1000 万年,物种多样性就超过了绝灭之前的水平。

类似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多次。这有点像一个不倒翁,一推就晃,但怎么晃都不倒;换成生态学术语,就是 “在地质时间尺度上,地球整体生态系统的抵抗力稳定性很弱、但恢复力稳定性很强。” 坦率地说,只要太阳系的结构维持不变,我想象不出任何方法能把地球生命打成万劫不复;就连核弹也不能保证消灭所有无脊椎动物。

那么我们天天强调要维护生态系统图的又是什么呢?就像是一个人成长期间摔过了无穷多跤,未来也要摔无穷多跤,为什么偏要执着于阻止眼下的这一跤呢?

很简单,地球经受得起生态系统的崩,人类可是受不起。虽然地球作为一个整体每次都恢复了,但每次陪葬的物种数目却不计其数。不要说生态系统崩了,脆弱的人类经济体系连海平面上升几十厘米都招架不住,这让地球历史上动辄上百米的海平面变化情何以堪。

由此,似乎可以导出一个结论:我们保护生态,不是像口号里宣传的那样是为了地球,而根本是为了保护我们自己。地球其实根本不在乎我们怎么闹腾,它有的是时间来恢复;可我们等不及。就算人类没在灾变中直接陪葬,等地球恢复完了人也该没了。

而如果不考虑 “保护我们自己” 这个因素的话,保护其它野生动物的动机似乎也变得不充分了。人类的捕杀直接或间接导致了猛犸的绝灭,这件事情应该责怪人类吗 [2] ? 但如果这是人类的错,三叶虫绝灭又是谁的错呢? 我们是不是应该要求硬骨鱼考虑一下三叶虫的感情和生存权 [3] ? 恐龙经受不住小行星撞击而绝灭了,这又应该怪谁呢?恐龙自己还是小行星? 一种生物适应不了小行星撞击,另一种生物适应不了人类出现,二者究竟有什么本质区别呢?

在一个外星智慧看来,也许是这样的:如果人类把猛犸象杀光了,那是猛犸象缺乏像蟑螂这样的适应力。如果人类因为滥杀生物导致自己毁灭,那是人类过于愚蠢、活该倒霉。如果人类通过保护其它物种使自己得以延续,这就很聪明、很高瞻远瞩;但这不是必然结局,不是理所应当,也谈不上道德高尚。

但我是人类,所以我非常、非常、非常希望人类走上最后一条路。

保护这个世界,保护你自己

保护的意义

然而,物种存活与否,以人类的价值确实太难判断了,毕竟我们对这个世界的了解还十分浅薄。而难以具体讨论时就诉诸抽象,有了这种常见的思维习惯,很多时候我们就会说:动物保护不仅仅是为了物种本身的存活,而且是顺应(某个不可捉摸的)自然规律;违背自然规律是会产生不良后果的,这个总该没错吧……

这篇文章不讨论其中的自然主义谬误,只说一下把 “保护” 等同于 “顺应自然” 的问题。

顺应自然,听起来很美好,但实践中却根本无法执行——自然界的绝灭是一直存在的,大灾难有绝灭,平时也有绝灭。那么,假如有一个本来要绝灭的物种被强行挽救回来了,这算什么情况呢? 这个过程中是不是损伤了其它本该繁盛的物种的利益呢? 动物之间是有利益冲突的,比如流浪猫的繁盛通常都会给野生鸟类带来严重的伤害。不管这样做好不好,这显然是对自然界的严重 “扰乱”。

那么不扰乱,该灭绝的让它们灭绝行不行?问题又来了——谁该灭绝呢? 你不作为,就会有其他的人类活动影响;而这些活动影响是永无可能被完全抵消的。大熊猫的地位至今也没争出个所以然,它们在野外天然栖息地的生活能力极强,完全不用人担心,真正的问题在于栖息地本身遭受了严重的人为破坏。可是,栖息地本来就是会因为气候变化而改变的,如果人类文明从来没有存在过,大熊猫会不会因为自然的气候周期而遭受危险呢?没有人类的话它们会什么时候气数已尽?绝灭之前会不会产生出新的物种?没有人知道。

所以,实际中的野生动物保护原则其实就一句话: “尽可能维持现状”(包括“恢复到以前的现状”)。因为这样对人类自身最为有利,环境不变我们才能安安稳稳地发展文化和经济嘛。这样做是不是打断了某个玄而又玄的“自然进程”?

如果把 “自然” 定义为除人类之外的一切,那么人类的每一个行为都是 “打断”。而考虑到人类不过是演化之巨树上的一个小小旁支,那么无理由地割裂 “人类” 和 “自然”,是不是才是最根本的人类中心主义呢?

城市化,不应是对自然的侵蚀

实践中的保护

但现实中的野生动物保护的.最大困境不是环境伦理,而无一例外在于资源不够。有限的资金如果撒胡椒面一样平分给每个物种,大概会一事无成;残酷的现实使得野生动物被迫分出了不同的等次,我们会优先把资源投给那些花费小、意义大的野生动物。

生态学上的关键种肯定更值得我们去付出,因此,出现了两个保护生物学里专属的概念: 伞护种 和 旗舰种 。

所谓 “伞护种”,本身不一定有多大的生态学地位,但它们所需要的生存环境能覆盖很多其它物种;只要有人出钱保护了它,就能连带保护很多别的物种。这样的好买卖当然不能放过。围绕伞护种建立动物保护区始终是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方向。

而 “旗舰种” 甚至连生存环境这个要求都可以放宽,它的基本标准严格来说只有一条:能卖萌,能招人喜爱,能吸引眼球,能拉捐款。如果同时满足伞护种的标准那就更好;若是连带还有民族象征、国家特色等等,那就近乎完美了。大熊猫也因此成为迄今为止最完美的旗舰种(WWF 拿它当徽标不是没有理由的 [4] ):它足够奇特,还算珍稀(身为 EN 级别,已经合格了,虽然还有很多物种都比它更珍稀 [5] ),萌起人来天下无敌,并且还相对容易圈养 [6] ,也能胜任伞护种的角色。

经常有人质疑为什么要花那么多钱保护大熊猫。确实,大熊猫相对来说得到了更多的重视,但大熊猫本身的宣传意义、对川滇一带整体生态保护的意义也是确实存在的。不可能拯救每一个,但总应该努力争取更多的人,拯救更多的物种。客观情况如此,我们只能把某些物种放在优先地位,把资源相对集中在有意义的领域。

因此,前三部分的意义讨论并非空谈,我们不得不据此对资源的安排进行取舍。一些保护者太过执着于动物个体、执着于虚无缥缈的 “所有动物的利益”,或者某个不能明确表述的 “自然规律”,以至于花大力气为某些其实并不濒危的生物摇旗呐喊,我不能说他们一定错了,只能提醒他们,这些资源本可以用到更有价值的领域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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