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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灯亮是什么故障,EPC灯亮是什么问题(新《建工解释》下的“甲指分包”合同效力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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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epc灯亮是什么故障:EPC灯亮是什么问题

简要回答

EPC灯亮可能是节气门脏了,应进行清洗;另一种情况是刹车灯不亮,需要检查刹车开关以及线路。

EPC就是发动机电子稳定系统,EPC灯常见于大众的车型。有的时候EPC灯莫名其妙的亮起来了是什么意思呢?下面咱们就来说一说。

详细内容

EPC=Electronic Power Control(全称发动机电子稳定系统),很多人也叫它电子节气门。该系统由一些传感器、控制器等元件组成。当某传感器出现故障或感知到不正常的情况时,控制系统就会根据设置好的程序采取相应的措施。

EPC灯亮可能是节气门脏了,应进行清洗;另一种情况是刹车灯不亮,需要检查刹车开关以及线路。

例如:当我们正在加速,控制单元感知到节气门处于打开的状态。这时由于制动灯开关本身的故障造成控制单元接受到了一个制动灯开关给的制动信号,按照程序控制单元就要降低喷油时间,减少发动机的动力输出。但此时控制单元还接收到节气门的加速请求信号,电脑认为这两个信号互相矛盾。控制单元在无法准确判断故障原因的情况下就先点亮EPC灯报警提示用户检查。从这一点上来说,EPC灯有些类似故障提示灯或者美国车比较多见的发动机“CHECK”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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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建工解释》下的“甲指分包”合同效力探析

作者 | 邹田

2021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新《建工解释》”)正式实施。新《建工解释》在旧《建工解释》(一)、(二)的基础上进行了部分修订。

其中旧《建工解释》(一)第四条为:“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新《建工解释》将该条调整后作为新《建工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通过对比不难看出,旧《建工解释》中对于合同无效行为明确了引发无效行为的主体,即“承包人”。而新《建工解释》中,不再强调引起行为主体,而更关注与承包人是否因“转包、违法分包”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由此便产生了一个问题,在新《司法解释》的实施后,在“甲指分包” ¹ 的情况下,承包人并未引发无效行为,但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²(以下简称《分包管理办法》),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的合同在广义上讲也确属于违法。那么此时,承包人与分包人因“甲指分包”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呢?

对此,我们从文意理解、利益保护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首先,从文意理解出发,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中明确,确定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³ 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 ⁴ 、第三款⁵ 的规定。其中第一百五十三条明确,行为无效的原因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分包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不能据此认定“甲指分包”无效。另,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则是就“经发包人同意”、“支解分包”、“无资质分包”、“再分包”、“主体分包”进行限制,并未包含“甲指分包”。由此可见,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并未将“甲指分包”囊入其中。

再则,从利益保护上出发,禁止违法分包主要考虑发包人作为工程的投资主体的利益保护以及工程质量安全上对公众的利益考量。对于发包人的利益,因“甲指分包”系发包人引发的行为,可以推定“甲指分包”是有利于发包人的行为,因此无需对此进行保护。而对于工程质量,新《司法解释》第十三条也提出由于“甲指分包”导致工程质量缺陷的,发包人也将承担过错责任,进一步从法律责任承担的角度保障了工程质量安全。

综上,我们认为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不论是从文意理解上还是从利益保护上,都不应当将“甲指分包”涵盖其中,也不宜仅因违反《分包管理办法》中的“甲指分包”的情况就认定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当然,实践中“甲指分包”的情形存在多种多样,可能因违反《招投标法》、违反《建筑法》的规定而无效,尚需根据具体案件情形加以判断。

【1】 “甲指分包”一般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业主方向总承包方指定或指定可供选择的分包商的行为。

【2】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3】《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4】《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5】《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作者介绍

邹田 律师

业务领域:建设工程、EPC、商品房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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