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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个体小店,卖了5斤芹菜,却被罚款6万6千元。日前,国务院督查组发现,陕西榆林经营蔬菜粮油店的罗某夫妇购入7斤芹菜,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拿走2斤抽样检查,一个月后说这批芹菜不合格,并以此为由,对小店罚款6万6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购进7斤,拿走2斤,卖出5斤,检测一个月,罚款6万6,这几个数字和人们的认知悬殊极大,很难不让人产生疑问。在事情被发现后,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对此事的回答也证实了人们的疑问:不相当。也就是说罗某夫妇所犯的过错,与给予他们的处罚,不匹配。
然而这样的事儿在榆林却不是个例。从2021年以来,榆林市在食品类行政处罚中,针对小微市场主体的处罚五十多起,罚款超过五万元的就有二十一起,而他们的案值只有几十元或几百元。对于这些处罚是否做到了过罚相当,也让人心存疑虑。
对于小本经营者,动辄几万元的罚款,不仅让当事人难以承受,也让人质疑罚款的目的。《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第一句规定,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在该法中,类似的说法还有不少。这样的规定,就是为了突出教育功能,可以通过教育实现法治目的的,能不罚就尽量不罚或者少罚。这体现了人性执法,增加了执法中的温度,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而发生在榆林的这次过罚不相当的处罚,明显与此相悖。也许这些处罚确实起到了一定地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市场秩序的作用,但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远大于此。
榆林对小微经营者的高额罚款,很难不让人想起罚款的另一个目的,那就是为了创收。这样的行为,更加恶劣,社会危害也更大,更是国家严格禁止的。如果真是这样的目的,那可真不能姑息迁就,必须严惩!
作为执法者,执法不能只讲力度,还要讲温度,更要看效果,不仅要看一时一地的效果,也要看整个社会和长期的效果。总之,别让执法走了样,莫让群众寒了心!
随州一公司销售农残超标芹菜,被罚5万元
楚天都市报5月7日讯(记者詹钘)近日,记者从随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获悉,湖北顺泰商贸公司销售的芹菜抽检因农药残留超标,检测出不合格,被处以50000元的罚款。
2019年11月11日,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湖北顺泰商贸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销售的芹菜进行抽样,根据检验报告,检验项目毒死蜱不符合规定,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2019年11月11日,由当事人的公司统一配送散装称重芹菜10kg,进价3.2元/kg,购货款32元,销售价5.36元/kg。2019年12月27日再次检查时,除去抽检备样的1kg 芹菜外,其余芹菜全部销售完毕,销售款48.24元,获利19.44元,总货值金额53.6元。
当事人建立购货台账(顺泰商贸验收单),没有供货商提供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
据记者了解,毒死蜱商品名乐斯本,属于有机磷杀虫剂,高效广谱。近两年来,毒死婢一直是我国各地农残超标的“主力军”。
2020年4月17日,随州市场监管部门对该案举行了公开听证,并向当事人出具了听证报告。该部门认为,当事人销售超标农药残留蔬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随州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违法行为从轻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没收违法所得19.44元;二、罚款50000元。两项共计50019.44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