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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

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拓宽事业单位选人视野,保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素质,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暂行办法》(浙人才〔2007〕18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事业单位新进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除政策性安置、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机关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外,均应按本办法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要坚持政府宏观指导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根据岗位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本市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组织和管理。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委托,开展公开招聘的、考务组织、信息发布、组织报名等各项工作,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提供相关配套服务。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七条 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聘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遵守纪律、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

(三)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资历、专业、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及技能要求;

(四)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八条 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笔试、面试);

(五)体检;

(六)考核;

(七)根据考试、体检和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八)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

(九)办理录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第九条 事业单位招聘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高层次人才(含高级技师),以及少数急需的专业人才,按管理权限,经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简化招聘程序,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十条 因工作需要,事业单位招聘录用具有公务员身份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可经事业单位考核、主管部门同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直接办理流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和招聘公告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必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领导职数限额内,根据岗位设置、人员空缺以及人员结构情况提出招聘计划。事业单位招聘本办法第九条所列人才,个别确因工作需要,经人事行政部门和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可暂超编制提出招聘计划。

市直属事业单位招聘计划直接报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实施;其他市属事业单位招聘计划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实施。

县(市)、区和乡镇所属事业单位招聘计划报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 招聘计划由用人事业单位负责编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名称及核定的编制数、经费形式、现有人数、拟招聘人数;

(二)拟招聘的岗位、专业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聘对象、范围;

(四)招聘方式,时间及组织形式。

第十三条 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应于每年1月份,将所属事业单位的当年度招聘计划总数,统一汇总报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实施。计划数核准后,年内如因具体情况确需增加计划数的,由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报市人事行政部门重新核准。当年12月底前,各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应将所属事业单位招聘计划实施情况,统一汇总报市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根据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招聘计划制作招聘公告。招聘公告的内容包括:事业单位的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名称和人数、所需资格条件;招聘程序;报名时间、地点和所需的证件及有关材料;考试、考核的时间、内容、范围、方法,以及考试综合成绩中笔试、面试所占比例;体检标准;招聘监督机构及监督电话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招聘公告应在报名开始7个工作日前在当地人事行政部门网站、公共人才服务网站和相关媒体发布。

第四章 报名、考试及体检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在公告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报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并告知报名人员。

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同一岗位的应聘人数和招聘计划数比例应不低于3:1。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应聘人数和招聘计划数比例不足3:1的,原则上应按比例相应减少该岗位拟招聘人数或取消招聘,并按原渠道、原形式报批,发布公告或告知报名者。对少数专业特殊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技术岗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进行,即事业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特点和需要,可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考试方式,也可采取单独笔试或单独面试的考试方式。考试主要测试招聘岗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也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十七条 市直属事业单位自行组织本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工作;其他市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工作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或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

县(市)、区和乡镇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工作,一般由当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也可由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共同组织。

考试前,组织考试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制定考试规则,及时向全体应考者公布,并严格按照规则组织考试。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自行组织的考试,考试科目与方式由事业单位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考试结束后,对应聘人员做出综合成绩排名。

第十九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一般应先进行笔试,笔试以后按成绩从到低分,由组织考试的部门按照与招聘计划的一定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并予公告。

第二十条 面试工作一般由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中县(市)、区的面试一般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面试可采取结构化面试、现场答辩、情景模拟、专业技能考评、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

面试应设考官小组,人数一般为5-7人,由主管部门、组织人事等部门和招聘单位的领导、业务骨干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应加强面试考官队伍建设,促进面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第二十一条 面试结束后,笔试和面试成绩按发布的招聘公告中确定的比例计算总分,由组织考试的部门或单位确认参加考试人员的总成绩。采取单独笔试或单独面试考试方式的,由组织考试的部门或单位按笔试或面试分数直接确认参加考试人员的总成绩。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总成绩合格者中,从到低分,根据招聘的岗位计划数,按发布的招聘公告中确定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组织进行身体检查和必要的职业心理检测。体检标准由事业单位和其主管部门根据招聘岗位需要及其有关规定确定,但必须事先在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确。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

第五章 考核和聘用

第二十三条 考核对象在体检合格者中确定。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详细考核。考核要客观、公正,认真做好记录,形成书面考核材料。同时对报考资格进行复查。

资格复查或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淘汰。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按组织原则,根据考试、考核、体检结果,在合格人员中,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在同级人事行政部门网站及一定范围内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公示期间,对拟聘用人员有反映的,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是否聘用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公示期满后,拟聘用人员名单经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事业单位填写《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审核表》,并按管理权限报人事行政部门办理正式核准手续。

被聘用人员凭《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审核表》,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并到编制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人员手续;再凭《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审核表》和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手册》办理户籍、社会保险和工资关系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经人事行政部门办理正式核准手续后,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基础上,签订《宁波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第二十八条 经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录用的工作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并按管理权限报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回避、监督与违纪处罚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事业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招聘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三十条 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严格遵守各项组织人事制度和纪律规定,做好试卷、试题等事项的保密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第三十一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并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二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擅自聘用人员的;

(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或在体检、考核中舞弊、欺骗组织的应聘人员,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对不按照规定招聘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人事行政部门不予承认,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已经受聘的,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招聘外国国籍人员,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确需收费的项目,必须经物价部门核准,并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在甬部省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宁波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暂行办法》(甬人调〔1999〕4号文)同时废止。此前,本市出台的相关文件中关于市属事业单位的人员录用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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