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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时期以嫡长子为继承制,它起到了多大作用?

网友提问:

西周时期以嫡长子为继承制,它起到了多大作用?

优质回答:

其实,西周时期的分封制和宗法制,是西周维持统治和稳定的基石。而其中的宗法制之核心,就正是这个嫡长子继承制。

所谓的”嫡长子“,可不等同于长子,而是必须是由正妻所生的长子,才叫嫡长子。周朝确立的嫡长子继承者,实际上是对王位世袭制度的一种发展和完善。王位世袭制早在夏朝时期就已初步确立,即"父死子继"或"兄终弟及"。及至周朝,明确"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的嫡长子继承制。

嫡长子继承制的确立,极大的维护了周朝统治的稳定。其与宗法制相结合,使得周朝得分封体系更加的平稳,形成了稳定的闭环,从而有效的避免了周室和各诸侯因王位继承问题而引发的纷争。

更重要的是,嫡长子继承制还对后世历代,甚至现今的宗族关系都产生深远的影响。

事实上,后世历朝历代在皇位继承上,无不深受嫡长子继承制的影响,它成为了历代帝皇定立储君的重要基准。比如明太祖朱元璋,在选择储君方面,最终就坚持了嫡长子继承制,在太子朱标病逝后,选择立皇长孙朱允炆为储君。

此外,嫡长子继承制也对我们民间的宗族传承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由于,西周时期开始确立的宗法制,让我国社会形成了“家国同构”的特点,这也使得嫡长子继承制对民间宗族的发展产生了影响。因此,如今宗祠、族谱也都烙下了嫡长子继承制的印记。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

本文作者:真相只有2222个

其他网友观点

【嫡长子继承制标志着中国社会确立了私有制】西周之前中国的社会结构,本质上还属于部落联盟。商王既是商的王,又是众王之王。商王是名义上的共主,商的王位不是继承的,是部落内部议举的。而各个邦国的王也是各自部落议举的。从西周开始,建立了分封的制度。各代周王的王位是继承的,各个封国的“王”(当然按等级有公、侯、伯、子、男)都是周天子分封的。为了维护继承制度的稳定(附带着财产,主要是土地),就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在开始的时候,这种制度是有积极意义的。维护了制度的稳定,实际上是确立了私有制。从此以后,部落社会瓦解了,封建社会开始了。但,这种制度也有缺陷,就是立嫡不立庶,立长不立幼。无论贤与不肖。所以,从战国时代开始,在继承问题上就起了纷争。

其他网友观点

这个问题我来回答:

西周的嫡长子继承制对于王位的平稳继承,避免贵族间围绕王位的流血冲突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对于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影响深远。因为王位从一开始就固定下来,统治阶层的主流会在磨合中认可继承人,从而形成强大的拥护王位继承人的势力,这就使得哪些觊觎王位的人夺取王位的代价陡然大增,从而从根本上避免了兄弟手足间为了王位厮杀争斗的惨剧发生。

下面我围绕宗法制来着重讲一下西周的嫡长子继承制:

一、宗法制的特征

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维护贵族统治的一种制度,它由原始的父系家长制血缘组织,经过变质和扩大而成。

宗法制度不仅是西周春秋间贵族的组织制度,而且和政权机构密切结合。它不仅制定了贵族的组织关系,还由此确立了政治的组织关系,确定了各级族长的统治权力和相互关系。

按照宗法制度,周王自称天子,王位由嫡长子继承,称为天下的大宗,是同姓贵族的最高族长,又是天下政治上的共主,掌有统治天下的权力。天子的众子或者分封为诸侯,君位也由嫡长子继承,对天子为小宗,在本国为大宗,是国内同宗贵族的大族长,又是本国政治上的共主,掌有统治封国的权力。

诸侯的众子或者分封为卿大夫,也由嫡长子继承,对诸侯为小宗,在本家为大宗,世袭官职,并掌有统治封邑的权力。卿大夫也还分出有“侧室”或“贰宗”。在各级贵族组织中,这些世袭的嫡长子,称为“宗子”或“宗主”,以贵族的族长身份,代表本族,掌握政权,成为各级政权的首长。

这种以各级族长为领导核心的宗法制度,十分明显,是由父系家长制的氏族组织变质和扩大而成。因为它把父系家长制氏族许多特征的躯壳都沿袭了下来。

二、嫡长子继承制

在宗法制度下,继承宗嗣的,必须是嫡夫人所生的长子。《公羊传隐公元年》说:“立適(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就是说,立嫡夫人之子应选取其长者,如果嫡夫人无子而要立其他的子,应选取其贵者。“贵”是贵族选取继承人的主要标准。

这种嫡长子继承制,有些诸侯国在初期没有严格执行。例如鲁国在庄公以前,常有弟接兄位的。《史记·鲁世家》载叔牙说:一继一及,鲁之常也(集解引何休说:“父死子继,兄死弟及”)。”秦国在初年,有些国君也是“兄死弟及”的。他们到春秋中期以后才遵守嫡长子继承制。

一般说来,这种制度曾为贵族所重视和遵守。例如晋襄公去世时,太子(即晋灵公)年少,赵盾因为晋国多难,要立年长的国君,理由是“置善则固,事长则顺”,决定把公子雍从秦迎接回来,但因襄公夫人抱着太子啼哭于朝,卿大夫“皆患穆嬴(即襄公夫人),且畏逼(注:“畏国人以大义来逼己”)”,仍然立了晋灵公(《左传·文公六年》《文公七年》)。

又如楚平王去世时,令尹子常要立子西,理由是“立长则顺,建善则治”,但是子西认为“乱嗣不祥”,仍然立了楚昭王(《左传昭公二十六年》) 。

这种嫡长子继承制的确立,很明显是为了把“宗子”继承的制度固定下来,防止发生争夺和内乱从而巩固宗族组织及其统治力量。

如果没有嫡长子,他们还定出了一种补充办法。例如说:

昔先王之命日:王后无適(嫡),则择立长;年钩以德,德 钩以卜:王不立爱,公卿无私,古之制也(《左传·昭公二十六 年》载王子朝语)。 太子死,有母弟则立之;无则长立,年钧择贤,义钓则卜,古之道也(《左传·襄公三十年》载穆叔语)。

这两段话,内容大体相同,该是当时流行的一种补充的继承办法。

当时由于贵族间争权夺利,改立太子宗子和争立国君、卿大 夫的事不断发生,贵族内部不断因此发生内乱。春秋时代“臣弑其君”、“子弑其父”的很多,在内乱中“杀嫡立庶”的事也屡见不鲜。例如楚国常因内乱,君位改由少子继承。所谓“楚国之举,恒在少者”(《左传·文公元年》载子上语),“芈姓有乱,必季实立”(《左传昭公十三年》载叔向语)。

鲁国东门遂杀死公子恶而拥立宣公,更是件著名的“杀嫡立庶”的事,当时人就一再提到。

三,西周时期嫡长子所拥有的权力

嫡长子也叫宗子。西周、春秋间贵族中的大小宗族,都设有宗子或宗主作为族长,掌有主管全族的一切权力。当是由父系氏族的氏族长的制 度变质和发展而成。

宗子主管有本族的共同财产,主要是土地和人民。《礼记 礼运》说: “故天子有田以处其子孙,请候有国以处其子孙,大夫有 采以处其子孙,是谓制度。”

当时实行着土地分封制,随着土地的层层分封,大小宗族的分立,土地和人民是按着贵族的等级而层层占有的,这就叫做“制度”。天子为“天下”的大宗,是“天下”的共主,就成为“天下”土地和人民的最高所有者。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诗经·小雅·北山》)。

诸侯为本国的大宗,是一国之君,就成为国内土地和人民的最高所有者。所谓“封略之内,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谁非君臣”(《左传昭公七年》)。

卿大夫是采邑土地和人民的所有者。按礼,他们占有采邑多少是有制度的,如公孙免馀说:“唯卿备百邑”(《左传·襄公二十七年》);他们有俸禄田多少也是有规定的,如叔向说:“大国之卿旅之田(注:“五百人为旅,为田五百顷”),上大夫一卒之田(注一百人为卒,为田百顷”)”(《国语》)。

当时各国卿大夫的宗族组织,就是统治机构,掌管全族财产和各种政务,叫做“宗”、“家”或“室”。其中规模大的,“宗”下为“家”或“族”,“家”或“族”之下又为“室”。这种“室”因为掌有全族财产,又成为一种财产单位,宗子有权可以使用和处理。

如果宗族灭亡,“室”就跟着被人兼并或分取。春秋时贵族间因争夺和侵占“室”而发生内乱的例子,不胜枚举。

一个宗室就包括着宗族所有的一切财富。既包括着宗族所有的土地和人民,又包括奴隶和器用财物,更包括所有私属人员和武装力量以及军赋的收入。

当时各级贵族的宗子,不仅是本族军队的主帅,而且是国家军队的统帅。春秋时晋国的卿,就是各“军”的将佐,所以他们又有“将军”之称。当对外作战时,就由国君率领卿大夫带同族兵,配合在“国人”编制的各“军”中,由国君鸣鼓指挥作战。后来因为国君的大权下落,国家军队为卿大夫所控制,指挥权也逐渐落到卿大夫手中。

宗子不仅掌有财权和兵权,还掌有神权,成为宗庙的主祭者。这点在前面论述宗庙制度时,已详加说明。当卫灵公被逐在外时,曾派子鲜向掌实权的大臣宁喜请求:“苟反,政由宁氏,祭则寡人”(《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卫灵公就是想只留祭权,把政权交给宁喜,以这样的让步来求得回国。

宗子对本族成员,有统率、管理和处分之权。例如赵婴因和庄姬(婴侄赵朔之妻)通奸,被宗子赵同、赵括“放于齐”(《左传成公四年》)。

这种宗子主管制,使大小宗族长拥有本族的财权、兵权、法权和神权,对本族成员有统率、管理和处分之权,当然对于所属劳动人民,更有生杀之权。当时政治组织体系,是和宗法组织体系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大小宗族长的专制权力,在政治组织上表现为君主和卿大夫的专制权力。

诚然,嫡长子的确立可以避免继承的混乱,做到有据可依,但另一个角度来说如果嫡长子能力不堪,自身素质太差,是会影响家族和王朝的兴衰,所以古人对立长,立嫡,还是立贤都存在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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