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代表不是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吗,有何依据?
优质回答:法定代表人在法律上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包含以下三种情况:
一:民事责任法律风险
(1) 因违法行为而受到的制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如果查明企业法人有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所列的六种情形之一的,除企业法人承担责任外,还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直接给予罚款的处罚;对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由有关部门决定处理;对构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2) 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民事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53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行政责任法律风险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在民事执行案件中,公司若无力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限制法定代表人出境及高消费。--- 连出国、乘高铁都成问题了。
三:刑事责任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如果按照罪名计算,公司法定代表人犯罪主要集中在经济类犯罪,其中比较常见可能触犯的罪名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偷税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抽逃出资罪、虚假出资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等等。
其他网友观点这里的法人代表应该是指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不是股东的情况下,一般是不需要承担公司债务的,当然也有特殊的情况需要承担责任。
1. 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债务责任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股东是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所以,通常情况下责任也是“有限”的,如果出现了特殊的情况,比如股东滥用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或者是跟公司的财务混同的,那么也可能会涉及到连带责任的问题。对于法定代表人,如果只是职业经理人,那么通常不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但是,如果对公司的债务提供了担保,那么也有可能涉及到连带责任的问题。
2. 法定代表人的其他责任对于法定代表人来说,主要的责任应该是跟公司的经营相关的。在平时我们也会听到某些公司被列入了黑名单,法定代表人的消费行为受限的新闻。所以,法定代表人的责任还是挺重大的。具体来说,这些责任可能包括以下一些方面:
(1) 有违法的行为
法定代表人在处理企业经营事务的过程中,如果涉及到一些违反法律的行为,那么可能自己也会受到行政处罚。比如从事非法经营,向税务、工商部门弄虚作假,隐匿财产逃避债务,或者是从事了其他的非法活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
在有些情况下,还可能涉及到刑事处罚。比如虚开专票、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行贿受贿等等。
总的来说,法定代表人对外一般是代表公司的,利用自己的职权,从事了违法的行为,那么也会受到处罚。为了规避这种风险,千万不要以为一点利益,去当冒名的法定代表人。
(2) 其他的限制
在有些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可能行为受限。比如公司打官司输了又拒不履行义务,被列入了黑名单,那么法定代表人可能消费行为也要受到限制:不仅不能进高消费场所,火车不能坐二等以上,买房买车,子女读高等学校等也可能受限。
所以,我们考虑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不仅仅是考虑债务上的责任,更多的是跟公司的经营相关的责任。有些“被法人”的人,或者是因为利益去冒名顶替的法定代表人,对自己的风险认识不清楚,导致最后自己受到牵连。所以,法定代表人不是好当的,在不是股东的情况下,也要注意规避自身的风险。
其他网友观点如题表述,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通俗地讲,法人代表即法定代表人,不是股东的话,说白了就是个高级打工者,而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如果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有债务关系、担保关系等,所以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1、在实务中,大家都是对欠账不还行为嫉恶如仇的,普遍地认为“欠账还钱,天经地义”,这家公司欠我钱,你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公司的股东都是一伙的,平常一定从公司拿了不少好处,现在公司还不起我的钱,我就要你来还!
正是基于上述考虑,一些地方的债权人和相关部门,为了尽快催收债务,往往采取对法定代表人个人资产进行扣押、查封等手段,其实,这种做法是不对的,尽管股东、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与单位之间的关系密切,但是法人的财产与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私人财产毕竟是相互独立的,未经法定程序就进行扣押、查封,这不仅是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侵害,也是对法律程序的违反。
2、按照宪法的相关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法定代表人首先是我国公民,他们的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3、2020年1月2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明确指出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这同样可以说明,公司被列为失信人员名单,不能搞“株连九族”制,公司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人,不能混为一谈!
由此可见,法定代表人不是股东的情况下,一般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是请注意,在实务中,有的公司采取转移公司资产、变更法定代表人为无执行能力人等违法手段来逃避债务,这种行为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