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唐代,作为女性,离婚后可以得到一定的财产吗?
优质回答:旧时代最看不起女子离婚,不可能有财产可得。
其他网友观点一、《唐律·户婚》对离婚有三种规定。
1、协议离婚。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异的所谓和离: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比起现在离婚的水火不相容,唐代《放妻书》可以说是语气温柔,遣词风雅,好聚好散。先是追述姻缘,怀想恩爱,然而“结缘不合,想是前世怨家”,只能离婚啦,离婚就离婚,没有你死我活的诅咒,反倒是祝愿妻子打扮得漂漂亮亮,早日觅得富贵佳偶。
离婚后男方还要再负担女方三年衣粮,而且一次付清!最后还“伏愿娘子千秋万岁”
2、促裁离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出妻”。《礼记》曾为出妻规定了七条理由:不顾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哆言、窃盗。《唐律》也大致袭用这些规定,妻子若犯了其中一条,丈夫就可名正言顺地休妻,不必经官判断,只要作成文书,由以方父母和证人署名,即可解除婚姻关系。但同时,《唐律》又承袭古代对妇女“三不去”的定则,即曾为舅姑服丧三年者不去,娶时贫贱后来富贵者不得去,现在无家可归者不得去妻。有“三不去”中任何一条,虽犯“七出”,丈夫也不能提出离婚。
3、三、强制离婚。夫妻凡发现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义绝”包括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杀罪和谋害罪。经官府判断,认为一方犯了义绝,法律即强制离婚,并处罚不肯离异者。对于“违律为婚而妄冒已成者”,也强制离婚。
综上所述,虽然唐朝对于女性没有其他朝代那么苛刻。但是夫妻和离,女方才能获得一点衣粮补偿。
其他网友观点其实宋代以前,妇女都有离婚权。而且享有完全的嫁妆自主权。
也就是说,当初的嫁妆—都是有法律文书及官媒婆登记档案的,这些嫁妆,完全属于妇女自己支配,婆家无权占有。
此外,协议离婚时,妇女也可以要求得到丈夫的一部分财产作为补偿,比如女方强势或者丈夫有道德行为上的愧疚,更是如此。
当然,一般来说,不论休妻还是和离,子女都属于丈夫家庭所有,离婚妇女无权带走。
明代之后,伴随理学占据统治地位,从一而终的单方面道德要求令妇女主动提出离婚的非常少见,尤其有身份有嫁妆的女子更是如此。而且嫁妆会在共同生活中产生自然折损,比如家具、丝绸、衣服这些肯定已经不值钱了,土地金钱等也可能在管理过程中或有意,或无意出现不同程度的流失,这也是妇女不愿主动离婚的另外一个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