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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召开新闻发布会,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指出,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并且要求提高对于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的审批效率。
一、延长阶段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的期限
我市2016年出台的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到期后(扬金管[2016]34号文),继续延长执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各地要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研究进一步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措施。
二、切实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场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凡超过3倍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
三、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浮动区间
2018年5月1日后新开户缴存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仍执行5%,上限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在5%~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四、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的审批效率
2018年5月1日前已经建制缴存的企业单位,连续亏损6个月及以上的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缓缴时间仍为一年,缴存比例下限为5%,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部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今天上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一起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案例,会上,还转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对提取政策作了进一步规范要求,对提取流程也进行了优化,对于违规提取的行为,要求实行多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优先支持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
异地有账户的缴存半年以上才可提取
《通知》中指出,目前,我市优先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租赁市场住房,扬州市区提取额度每月最多不超过1500元/套;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
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扬州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如果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需稳定缴存半年以上才可提取,并且需要及时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此前,解除劳动关系后异地职工可即时提取,现在设置稳定缴存半年这样一个期限,就是为了防止有缴存职工通过不同地区公积金提取政策的差异钻空子。”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扬州市区域以外的缴存职工可即时提取。扬州市区域内的缴存职工的封存提取仍按照原规定办理。
优化提取流程
多种情形需严格审核
目前,对于提取申请材料齐全的,审核无误之后可即时办理,对于申请材料需要进一步核查的,也按照要求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中心将进一步简化流程,退休、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等提取业务将适时实行网上办理。
“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异地房尤其是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非配偶或非亲属共同购房等,对于这些情况,我们在审核材料的时候一定是更为严格的。”该负责人介绍,虽然目前我市对于个人公积金提取在不断优化流程、提高效率,但是对于上述情形的审核会更加严格。
联合惩戒违规提取
5年内不得提取,10年内不得贷款
《通知》要求,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其失信记录将被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对于逾期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五年内不予受理申请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退休提取除外),十年内不予受理申请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一律将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新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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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扬州住房公积金:扬州公积金缴存基数2022
扬州公积金缴存基数202
7月1日起,各缴存单位可申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我市2022年度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限额为5530元,月缴存额的“保低”标准调整为166元。
据悉,此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核定年度为2022年度(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的月平均工资。
计算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以我国统计局发出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确定的内容为准。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其职工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到元,计算结果四舍五入。
此次调整继续实行“限高保低”方案。我市2022年度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为23042元,最高月缴存限额为5530元(单位和个人各2765元),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为1660元,月缴存额的“保低”标准为166元(单位和个人各83元)。
为方便缴存单位,提高办事效率,避免单位经办人奔波与排队等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议采用网上办理方式进行基数调整。
年度基数调整办理时间为7月1日至8月31日,超过时间系统将自动关闭年度基数调整功能。
扬州公积金缴存基数202
缴存比例
1.企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范围,为单位和职工各5-12%,同一单位执行同一个缴存比例。
2.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单位和职工各12%。
个人缴存者缴存比例为10-24%。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设立
单位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提供下列资料到所在辖区分支机构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
1、《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登记表》和《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可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
4、机关、事业单位另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或者单位批准成立文件;
5、企业单位(含办理“多证合一”注册登记的企业)另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5、民办非企业单位另需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6、劳务派遣单位和人事代理机构另需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核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扬州公积金缴存基数202
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有6个月(含)以上缴存余额,缴存状态为正常的'职工。职工因工作调动或劳动就业关系变化,申请贷款时,近6个月内,账户欠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3个月。
个人账户设立
(一)单位应当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提供下列资料到受委托银行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1、新设立的单位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登记表》、《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2、已开户缴存单位人员有变动的,提供《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二)单位新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转移手续。职工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当办理账户合并。
(三)外籍及港澳台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到受委托银行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籍人员);
2、《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台居民);
3、《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四)个人缴存者持身份证、户口簿、房屋权属证书(或暂住证)和本地社会保险近一年缴纳明细材料到所在辖区分支机构申请个人缴存。审核通过后,填写《扬州市个人缴存者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申请(登记)表》,并签订《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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