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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行业现状分析及发展趋势,教师行业的现状及前景(,《民法典》涉信息网络相关条款汇编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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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法速递 |《民法典》涉信息网络相关条款汇编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当前,网络信息技术迅猛发展,与我国经济社会深度融合,极大改变和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念和生产生活方式,对法律规制也提出了全新要求。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民法典》充分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回应“互联网+”时代需求,全面强化公民信息网络相关权利保障,在信息网络民事法律规制方面呈现诸多亮点。

一、守护个人安宁,浓墨重彩保护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01 对隐私权作出清晰界定,全面治理广告电话、垃圾邮件、宾馆偷拍等侵犯隐私权社会顽疾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02构筑个人信息全生命周期保障体系,强化对个人信息处理环节的规制

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第一千零三十六条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一千零三十七条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03 明确公权力机关、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确保公民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第一千零三十九条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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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 |《民法典》涉信息网络相关条款汇编及解读

二、落实以人为本,织牢织密互联网时代民事权利保障体系

01 将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保护范围,适应信息网络社会发展客观需要

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02 明确符合一定条件的网名参照适用姓名权、名称权相关规定,惩戒干涉、盗用、假冒知名网名行为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七条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03 明令禁止肖像、声音“深度伪造”行为,依法规制人工智能换脸变声导致的民事侵权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04 明确规制网络媒体侵犯名誉权行为,治理网络媒体报道内容失真、失实、失责现象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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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整治侵权乱象,压严压实网络侵权相关民事法律责任

01 规定网络侵权责任主体和承担方式,明确网络侵权“红旗原则”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02 规定网络侵权补救措施,明确网络侵权“避风港原则”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03 完善网络侵权认定程序,平等保护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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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坚持与时俱进,完善电子合同订立和履行规则

01 将电子合同纳入法定合同订立形式,确立电子合同合法地位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02 规定电子合同成立和标的交付时间,明确电子合同订立及履行特殊规则

第四百九十一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一十二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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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北网警巡查执法

2、教师行业现状分析及发展趋势:教师行业的现状及前景

教师行业的现状及前景

1、教师的就业和发展前景

随着教师绩效改革,教师职业的含金量越来越高,因此当前教师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和认可,成为了继公务员之后的第二大就业热点。从事教师工作的基本前提是考取教师资格证,取得教师资格证者教师面试的机遇更大,更能迅速且成功步入教师行业。

2、教师的实际待遇

教师职业不仅拥有“铁饭碗”的稳定优势,而且具备收入高的突出优势。教师的收入由基本工资、教龄工资、绩效工资、特优津贴等构成,在一些大中城市,教师的收入已经逐步超越白领的收入。

3、教师职业的优惠福利

随着社会对教师越来越重视,教师的优惠福利也越来越突出,不仅是从事教师工作者还是持有教师资格证者,都能享有旅游景区优惠、交通出行、购书优惠等福利。在职场竞争白热化的今天,教师职业是一大极具吸引力的职业,不仅体现在教师职业发展前景十分乐观,而且体现在教师的福利待遇十分优厚。

教师行业的现状及前景

教师是教育功能的主要承担者,也自然而然享有着极高的地位。但是改革开放以来,教师的地位却随着种种原因有了降低,尽管仍旧属于优质职业,但是却不再被趋之若鹜。

教育的重要性不言自明,提高教师的待遇及地位,通过教育发展带动社会进步刻不容缓,近年来,相关部门连续下发了多份文件,提高教师的待遇及社会地位,一时间,“尊师重道”再次成为了主流的声音,教师正在成为越来越多人的职业选择。

2020年,新冠疫情的突如起来让不少行业措手不及,相比于其他行业,在国家“停课不停学”政策的影响之下,教师行业反而展现出了特有的“稳定性”。

疫情期间,大量企业裁员,甚至有部分受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被迫关停,就业压力变得格外巨大。教师行业的稳定必然将受到大多数人的青睐。

受到疫情影响,2020年教师资格证考试被迫推迟。近日,教育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施部分职业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提出了对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实施“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凡符合教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和教师资格认定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可以先上岗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再参加考试并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行业的现状及前景

一、从事教师工作的要求

1、学历与专业

幼儿教师: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非师范类毕业生应当具备大专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小学教师:具备全日制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非师范类毕业生应当具备大专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初中教师: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高中教师: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报考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教资证

想从事教师行业的人员必须获得教师资格证,这是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证件,也是准入教师队伍的“敲门砖”。根据规定,参加国家统考且笔试和面试都通过后才可获得教师资格证。

3、满足岗位要求

要想成为一名真正的人民教师,仅获得了教师资格证是远远不够。通常公立校会另设笔试和面试环节,检验应考人匹配岗位的程度,通过测试后方可到岗。

4、体检与政审

能满足岗位要求的身心健康条件,并出具指定医院六个月内的体检报告;无犯罪证明,且政审合格者方可执教。

二、报考教资证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身体健康。

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具有户籍,或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4、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一般来说,符合教资条件,顺利应考且拿到教资证后,等于获得了进入教师队伍的“敲门砖”。根据学校释放的岗位信息,积极准备笔面试和其他材料,经由学校审核、教育局报备后方可进入教育体系工作。教师应满足学历专业以及与岗位匹配的其他各项约束条件,经验证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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