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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错误是犯罪未遂的吗,打击错误是犯罪未遂的吗为什么(刑法<20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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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打击错误是犯罪未遂的吗

问:打击错误是犯罪未遂的吗

最佳回答:

打击错误不是犯罪未遂而是犯罪既遂。打击错误是事实认识错误的一种,是指行为人意图侵害某一对象,但因为行为人的未能控制行为方向而侵害了另一对象的错误。此时已经对犯罪客体造成侵害。

2、法考每日一练:刑法(20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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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关于犯罪未遂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以杀人故意将郝某推下过街天桥,见郝某十分痛苦,便拦下出租车将郝某送往医院。但郝某未受致命伤,即便不送医院也不会死亡。甲属于犯罪未遂

B.乙持刀拦路抢劫周某。周某说“把刀放下,我给你钱”。乙信以为真,收起刀子,伸手要钱。周某乘乙不备,一脚踢倒乙后逃跑。乙属于犯罪未遂

C.丙见商场橱柜展示有几枚金锭(30万元/枚),打开玻璃门拿起一枚就跑,其实是值300元的仿制品,真金锭仍在。丙属于犯罪未遂

D.丁资助林某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但林某尚未实施相关犯罪活动即被抓获。丁属于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未遂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本案中,甲在实施过程中主动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并将被害人送医,最后也没有发生死亡结果,因此构成犯罪中止。

选项B正确。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为犯罪未遂。本案中,乙没有主动放弃犯罪的意思,其属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构成犯罪未遂。

选项C正确。丙因对犯罪对象存在错误认识,误盗仿品,属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构成犯罪未遂。

选项D错误。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他人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该罪的实行行为是资助行为,行为人完成资助行为,即构成既遂。

3、打击错误是犯罪未遂的吗

在打击错误的情况下,一般有三个人在场,对象错误的时候一般只有两个人,打击错误是指,你要打甲,甲就在你面前,但是甲旁边还有个乙,你的准头不够,想打甲,却打中了甲旁边的乙,

对象错误是,你想打的人是甲,那你面前的人其实是乙,你误把乙当做甲给打了。

概述

我国刑法对错误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刑法理论界对不同构成要件间的打击错误的处理没有大的分歧,通说认为,对实际发生的结果阻却故意的成立,在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而刑法有处罚过失犯的规定时,成立过失犯罪,与其所预见的事实的未遂犯,形成想象数罪,按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处理。

关于同一构成要件内的打击错误如何处却意见不一,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

认为,打击错误是在行为过程中发生的一种错误,由于行为发生偏差,使本欲发生在此客体上的侵害结果转移到彼客体上,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本欲侵害的客体构成犯罪未遂,对非欲侵害的客体在主观上具有过失的情况下构成过失犯罪,但由于是一个行为,因而属于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断,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则属于意外事件,只依据本欲侵害客体的犯罪未遂论处。

第二种观点

认为,行为人对预期的侵害结果成立犯罪未遂,对实际侵害结果在有过失的情况下构成过失犯罪,具有间接故意的,构成间接故意犯罪,对二者应合并论罪。

第三种观点

认为,行为人对实际侵害结果构成过失犯罪,对预期的危害结果成立犯罪未遂,而这种情况属于想象上的数罪,应从一重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对危害结果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则构成故意犯罪,不属于认识上的错误。

第四种观点

认为,打击错误是发生在行为过程中的偏差,不影响行为人的故意心理,行为人应就实际发生的危害结果负故意的罪责,否则会轻纵犯罪分子。

首先,在以上观点中,认为打击错误是发生在行为过程中的偏差,不影响行为人的故意心理,行为人应就实际发生的危害结果负故意的罪责的第四种观点不可取,因为行为人的故意心理并没有因其行为的偏差而从预期的对象发生转移,这种无视行为人主观的心里事实,而让其对实害结果承担故意责任带有浓厚的客观归罪的色彩。

另外三种观点在行为人对预期的犯罪成立未遂的认识是一致的,所区别的是,第一种观点认为在打击错误的情况下,行为人就其行为所造成的实害结果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时成立过失犯罪,在不存在主观过错时则是意外事件。第二种观点认为打击错误不仅可以成立过失犯罪,在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存在间接故意的情形也可以成立故意犯罪,对此观点,笔者不敢苟同,因为依据刑法的规定,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主观心态,即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了放任态度,换言之,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违反行为人的主观意志,这显然与打击错误的定义相悖,故打击错误不可能在间接故意的情形下发生。另外,打击错误是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属于刑法理论中的想象数罪而非实质数罪,故主张对两个罪名合并论处的观点是不正确的。第三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对实际侵害结果构成过失犯罪,对预期的危害结果成立犯罪未遂,而这种情况属于想象上的数罪,应从一重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对危害结果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则构成故意犯罪,不属于认识上的错误,此观点与第一种观点基本一致,但却忽略了打击错误也可在意外事件的情形下发生。因此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

关于此种观点的和理性,有学者分析道,首先,我国刑法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在打击错误的场合,由于行为偏差,实际侵害对象与行为人主观上本欲侵害的对象完全不一致,对实际侵害结果,行为人不仅不希望其发生,而且也没有放任其发生,故不可能有犯罪故意,当然不会成立故意犯罪的既遂犯;其次,依据犯罪构成理论,在打击错误的场合,行为人对其预期的危害结果而言,是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只是由于行为失误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才使得犯罪结果未能发生,所以,行为人对预期的结果构成犯罪未遂。

【司法考试相关考题】

甲、乙共谋杀害在博物馆工作的丙,两人潜入博物馆同时向丙各开一枪,甲击中丙身边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文物,造成文物毁损的严重后果;乙未击中任何对象。关于甲、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成立故意毁损文物罪,因为毁损文物的结果是甲故意开枪的行为造成的

B.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C.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损毁文物罪实行数罪并罚

D.甲的行为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成立牵连犯

答案:B

解析:甲、乙二人有共同的杀人故意,亦有共同的杀人行为,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打击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应在故意内容与客观行为相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因此,对甲只能以故意杀人未遂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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