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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顺序是怎样的,抚恤金是一次性发放还是按月发放(老人过身抚恤金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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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顺序是怎样的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顺序如下:

  (1)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2)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绘配偶;

  (3)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各发一半;

  (4)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

  (5)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以下弟妹;

  (6)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2、老人过身抚恤金归谁?

法院:抚恤金丧葬费不属遗产 系家属共有

经办法官指出,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丧事帛金这些财产都发生在死者死后,故不属于遗产,即使死者生前将该部分款项写入遗嘱也是无效的。因法律对于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丧事帛金等的分配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在分配时一般照顾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多分。

广州日报讯(记者章程 通讯员黄义涛)丧葬费和抚恤金是不是遗产?逝者近亲属该如何分割?张大爷因病去世后,单位发放了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共计7万多元,此外,亲朋好友也送来帛金3万多元。但张大爷的子女和妻子却因为这几笔钱财分割问题闹上公堂。记者昨日获悉,广东梅州市蕉岭县法院审理后认定,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丧事帛金并非张大爷的遗产,而是属于其家属的共有财产,因张大爷妻子对张大爷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故应分得较多的份额。

张大爷原是某单位退休职工,生前有过两次婚姻。在第一次婚姻中与前妻共同生育有五个孩子,其中长子张某随其生活,其余子女都随前妻生活。1970年,张大爷与陈婆婆再婚,两人没有生育子女,但陈婆婆也随带一子。

去年,张大爷因病去世,其生前所在单位发放了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7万多元,此外,亲朋好友在办理丧事期间送来帛金3万多元。除去张某在丧事后分配到的部分余款2000多元,剩余10万元左右均由陈婆婆管理。面对这笔钱的分配问题,张某与陈婆婆产生了分歧,张某将陈婆婆告上了法庭。张某诉称,丧葬费、抚恤金以及帛金都属于张大爷的遗产,理应由继承人共同继承。

案件审理时,法院依职权询问了张大爷与前妻的另外四个子女,以及两个继子。对此,张大爷与前妻的四个子女都表示自愿将他们享有的份额转让给大哥张某,两个继子则表示自愿将他们享有的份额转让给陈婆婆。

法院审理后认为,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丧事帛金并非张大爷的遗产,而是属于其家属的共有财产,本案并非法定继承纠纷,而属于共有纠纷。

考虑到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故参照《继承法》相关规定,确定共有人为陈大爷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在分配额上以主要照顾、优抚、救济死者生前需要扶养的丧失劳动力的家属,以及在死者生前尽了较大扶养义务的家属多分。

经调查,因陈婆婆年事已高,丧失劳动力,且对张大爷生前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故应分得较多的份额,酌定分得上述款项的40%。此外,张某及陈婆婆随带的一个儿子跟随张大爷生活较长时间,对老人也履行了一定的扶养义务,酌定两人各分得上述款项的20%;其余五名子女则共同分得上述款项20%的份额,即每人各4%的份额。因其余子女自愿转让份额给指定的当事人,故综合全案,张某共分得上述款项的36%,陈婆婆共分得上述款项的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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