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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导航:1、员工承诺或在劳动合同里约定业绩不达标就自动离职有效吗?2、辞职不批你敢走就是自动离职:辞职不批算是自动离职1、员工承诺或在劳动合同里约定业绩不达标就自动离职有效吗?
业绩是一个企业赖以发展的基础,是企业得以维持生存的关键。也是员工证明自己工作能力和自身价值的体现。
企业聘请职工的本质目的是获取职工的劳动能力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企业为了经济效益,同时也是为了内部员工竞争,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通常会制定业绩考核。在考核期内完成一定的业绩任务就可以维持当前薪资水平或者升职加薪,完不成则可能被降薪调岗甚至辞退。
同样的工种、相同的岗位,一些员工在多次都不能完成大部分人员都能完成的工作业绩后,用人单位会要求员工签订“承诺书”,承诺再完不成业绩视为员工自动离职。也有企业可能会提前在劳动合同里约定,如果员工完不成业绩或者多次完不成业绩视为自动离职。
还有一些工作能力超群的员工为了升职加薪,主动要求签订”军令状“,承诺如果完不成业绩自动离职。
那么,通过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员工承诺业绩不达标自动离职是否有效?在员工触发劳动合同里约定或者员工承诺的自动离职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辞退员工吗?
首先要明确,劳动法领域里并没有”自动离职“这个概念。与民事合同不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条件,由法律规定,并不允许由当事人双方约定。虽然1994年的《劳动法》第二十三条出现了“约定终止条件”的字样,但是在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中却再没有出现“约定终止条件”的字样,根据法律适用规则,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不允许约定”的规定,这也是目前的主流观点,原因很简单,允许约定“解除或终止”的情形,将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甚至会出现架空劳动合同法现象。
大多用人单位以为只要劳动合同里有约定或者员工有承诺,达到自动离职的触发情形和条件后,就可以直接辞退员工。实际上,自动离职的约定和承诺,并不产生劳动合同自然解除的法律后果。
通俗的讲就是,虽然劳动合同里有约定或者员工有承诺完不成业绩自动离职,但是,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条件只能由法律规定,并不是你情我愿就可以,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劳动合同的方式约定无效。再说员工承诺自愿离职,也要履行员工辞职的手续,否则只有离职的承诺而并无主动离职的实际,虽然这个约定(承诺)有效,但是员工就是不提离职,该约定就是个口头支票,无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解除。
因此,即便是劳动合同里有约定,或者员工承诺完不成业绩自动离职,用人单位也不能以此为由直接辞退员工。否则将面临违法辞退支付赔偿金的法律后果。
员工完不成工作业绩,顶多算是法定的不胜任工作,而不胜任工作辞退员工也是要经过培训或者调岗后仍然不胜任工作的才能辞退,而且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法律延伸:同样的,无论是通过劳动合同约定还是在规章制度中规定旷工三天自动离职,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针对员工的旷工行为,企业仍需履行发送返岗通知、依据规章制度发出验证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程序,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2、辞职不批你敢走就是自动离职:辞职不批算是自动离职
辞职不批算是自动离职
劳动者合法辞职有以下三种方式:
1、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若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过错,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情形,劳动者可以书面告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3、若用人单位不存在法定过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试用期提前3日)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到期后劳动合同即解除。但需注意保存已递交的证据,可采取邮寄的方式递交辞职通知书
辞职领导不批解决方法:
1、首先表明我们的态度,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说服领导。
2、找一个合情合理的理由,让领导同意离职。
3、提前30天向领导理出离职的。
4、我们一定要写辞职信交到公司,可以使用邮寄的方式。
5、以合理的理由请假,违反公司辞退规定。
6、对于劳动合同等不正规的公司,我们可以直接离职。
7、找到劳动协商、仲裁部门,合理的维护自己的权利,顺利离职。
8、和公司协商,让公司找到人顶替我们的职位,快速离职。
9、领导如果不同意,我们可以直接向更上一级领导或人事部门直接申请离职。
如果当事人提前一个月(试用期提起三天)书面向单位申请离职,或者与单位协商经过单位同意,或者单位有违法情形的,当事人都可以离职。单位故意刁难不让离职,是违法的,可以去劳动行政部门申诉。而如果是非全日制用工,是无需提前书面申请的,当天口头申请就可以结束用工关系。
但是如果提前申请离职,劳动合同有依法约定培训费等协议的,当事人需要与单位协商给予合理的补偿。 另外,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对行业竞争要求保密的单位,如果有补偿,当事人离职后还要遵守相关的要求,如果违约,还要赔偿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辞职不批算是自动离职
单位权利
针对自动离职的人员单位享有的权利
根据《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规定,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者解除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单位。对于自动离职的人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依据本企业规章制度,行使行政处分权
为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企业通常都会制订一定的业务要求和相应的规章制度,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是每名员工应做到的基本业务规范。
其中就包括工作制度按照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擅自离岗,严格履行请假制度,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不得无故不到岗、请假未准而擅离职守等。对此企业有权依据规章制度对员工给予处分。对于员工自动离职,企业可按旷工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作出处理决定后,一事实上要书面送达被处理人。倘若无法书面通知,企业需审慎处理此事,不可草率处理。因为企业对人员进行处理,程序上必须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该处理决定面临被确认无效的风险。
企业享有劳动合同解除权
企业有权制定符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的规章制度,其中包括员工奖惩规定。只要企业制订的奖惩规定不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悖,据此企业就可以针对自动离岗人员适用惩处措施,如有解除合同的规定,亦可以适用之。
同样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应当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送达自动离职者本人。原劳办发[1995]179号《关于通过媒体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使其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媒体通知等。”因此在企业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应做好解除手续的保管工作。
离职人员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享有损失求偿权
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的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双方另约定从约定;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由此可以看到,企业行使损失求偿权时,求偿对象是指一般员工,如果企业有证据证明产生了前述损失是自动离职员工的违约行为造成的,企业对其提出的损失赔偿要求就可以得到法律支持。
4、对于违反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以及签订专项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规定的离职人员,企业享受
违约金求偿权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企业向负责有特定义务的劳动者主张违约金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的分摊的培训费用”;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辞职不批算是自动离职
劳动者合法辞职有以下三种方式:
1、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若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过错,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情形,劳动者可以书面告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3、若用人单位不存在法定过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试用期提前3日)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到期后劳动合同即解除。但需注意保存已递交的证据,可采取邮寄的方式递交辞职通知书
辞职领导不批解决方法:
1、首先表明我们的态度,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说服领导。
2、找一个合情合理的理由,让领导同意离职。
3、提前30天向领导理出离职的。
4、我们一定要写辞职信交到公司,可以使用邮寄的方式。
5、以合理的理由请假,违反公司辞退规定。
6、对于劳动合同等不正规的公司,我们可以直接离职。
7、找到劳动协商、仲裁部门,合理的维护自己的权利,顺利离职。
8、和公司协商,让公司找到人顶替我们的职位,快速离职。
9、领导如果不同意,我们可以直接向更上一级领导或人事部门直接申请离职。
如果当事人提前一个月(试用期提起三天)书面向单位申请离职,或者与单位协商经过单位同意,或者单位有违法情形的,当事人都可以离职。单位故意刁难不让离职,是违法的,可以去劳动行政部门申诉。而如果是非全日制用工,是无需提前书面申请的,当天口头申请就可以结束用工关系。
但是如果提前申请离职,劳动合同有依法约定培训费等协议的,当事人需要与单位协商给予合理的补偿。 另外,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对行业竞争要求保密的单位,如果有补偿,当事人离职后还要遵守相关的要求,如果违约,还要赔偿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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