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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罚款制度,公司管理罚款制度范本(用人单位在劳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事项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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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导航:1、用人单位在劳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事项是否合法?2、公司管理罚款制度

1、用人单位在劳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事项是否合法?

案情摘要

2021年1月21日,某人社局在劳动保障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某电子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中,对员工违反劳动规章制度的行为处以10元至500元不等罚款的规定。该局认为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根据法律规定只能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行政部门设定和实施,用人单位无权作出规定,其《员工手册》相关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当场向该公司提出整改要求。电子公司不服,认为公司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全体员工签名确认,重新修订了《员工手册》,奖惩制度中有关经济处分的内容没有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遂申请行政复议。

争议焦点

1.用人单位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奖惩是否必须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性规定?

2.《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废止,是否表明用人单位对职工设置经济处分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复议结果

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案中,法律法规中均没有用人单位可对劳动者实施罚款的规定,申请人电子公司《员工手册》有关罚款的内容缺乏法律依据,违反了上述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财产权及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被申请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警告,并无不当,依法予以维持。

启示建议

一、罚款的法律性质

罚款,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剥夺公民的财产权。因此,罚款属于财产罚的范畴。依照《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公司和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当然无权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除非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

那么,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是否有法律授权呢?

198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共七项)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一)……(七)”。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这是我国劳动法律关系中对企业职工罚款的直接法律渊源,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也是参照了这两条规定在其规章制度中赋予自己对员工罚款的权利。

然而,国务院2008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代替,《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废止。也就是说,2008年1月15日以后,用人单位已经不能再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设立罚款条款了。如果想要继续保留对员工的罚款权利,用人单位必须重新寻找新的法律依据。

那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是否有罚款这一处罚措施的相关规定?

答案是否定的。纵观这两部法律,并没有对用人单位的罚款权做出任何规定。只是在《劳动法》第四条提到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至于对用人单位如何“依法”、依据哪部法律,来制定内部处罚规章制度没有给出明确规定。但这也进一步说明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对于涉及需要法律授权内容的,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即使用人单位有秩序管理的需要,单位与员工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不能成为用人单位侵犯员工财产权的理由。这就犹如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即使是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如果没有法律的授权,也不能借助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随意行使无法可依的处罚权。这两者的法律原理是一样的。

二、法律法规所赋予用人单位劳动纪律管理的权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经营损失需要赔偿的,企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

可见,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于劳动者严重违反法律、规章制度以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损失的行为,用人单位只能采取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以及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等措施,而并不能采取罚款的处罚。也就是说,现实中某些单位在规章制度规定或员工手册中约定,对于员工的违章行为采取罚款的措施是没有法律赋权的。

三、法律法规所赋予用人单位经济管理(劳动定额管理)的权限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没有了罚款权,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就没有经济管理权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直接罚款虽然没有法律依据,但是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中设立“月考核奖或年考核奖”等类型的综合考核奖项,范围可包括出勤、安全、质量、劳动纪律等方面,来行使管理权和规范员工行为。如果劳动者达到规章制度规定的考核要求,则全额享受奖励,否则就按比例或不能享受奖励。当然,用人单位要注意这些奖金的额度,要确保员工获得的工资符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否则,这些制度就有可能因违法而形同虚设。

综上所述,劳动者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对员工罚款应当有法律的授权。按照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用人单位直接行使罚款权已经没有法律依据。对员工的违规违纪行为,用人单位不享有罚款权,只能依法依规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权利。正确使用企业管理权有益于确立良好的劳资关系,进一步促进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建议企业及时修订规章制度,变“罚”为“奖”不断完善管理制度,符合新形势下依法治国和依法治企的管理制度需要。

注意:如果有有权机关的授权的话,可以规定罚款!

2、公司管理罚款制度

公司管理罚款制度

1、 迟到、早退一次罚款30元;

2、 在工作时间嬉戏、擅离工作岗位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罚款30元;

3、 轻微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造成损失的罚款50元;

4、 工作时间串岗,妨碍他人工作罚款30元;

5、 不按要求打扫卫生罚款30元;

6、 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中伤他人、制造事端者罚款100元;

7、 不按时参加公司的会议培训罚款30元;

8、 不配合各部门工作的罚款100元;

9、 部门经理及主管责任人对本部门制度的宣贯、执行和监督负直接责任,对部门人员奖励或处罚承担200%责任,即同时按对员工奖励、处罚数的200%的比例奖励、处罚本部门经理及主管负责人;

10、 若被处罚员工屡教不改,重复同样错误,或不听劝阻,不服从管理者,则上级主管人员或制度执行部门有权力对其进行加倍处罚直至停职处理,造成后果的,由被处罚当事人承担后果与损失;

11、 凡是部门经理或主管发现问题不及时纠正,或包庇下属、隐瞒事实者,与责任当事人处以同等处罚;

12、 工作流程中每一流程责任人要对前面各个流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上一流程有问题,有权拒绝继续进行下一道流程,并有权向所属部门主管或经理提出申诉或向公司进行投诉。若未对上一道流程进行检查,或发现问题但未提出或解决,则所发生一切后果与损失,由本人及所在部门承担,处罚100元;

13、 各员工之间应互相监督、检查,发现隐瞒、包庇问题或知情不报,并造成损失的罚款100元;

14、 完不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任务,罚款100元;

15、 有制度的参照员工管理制度,没有成文制度可参考的`,由总经理召开行政人事管理会议决定。

公司管理罚款制度

1、 迟到、早退一次罚款30元;

2、 在工作时间嬉戏、擅离工作岗位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罚款30元;

3、 轻微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造成损失的罚款50元;

4、 工作时间串岗,妨碍他人工作罚款30元;

5、 不按要求打扫卫生罚款30元;

6、 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中伤他人、制造事端者罚款100元;

7、 不按时参加公司的会议培训罚款30元;

8、 不配合各部门工作的罚款100元;

9、 部门经理及主管责任人对本部门制度的宣贯、执行和监督负直接责任,对部门人员奖励或处罚承担200%责任,即同时按对员工奖励、处罚数的200%的比例奖励、处罚本部门经理及主管负责人;

10、 若被处罚员工屡教不改,重复同样错误,或不听劝阻,不服从管理者,则上级主管人员或制度执行部门有权力对其进行加倍处罚直至停职处理,造成后果的,由被处罚当事人承担后果与损失;

11、 凡是部门经理或主管发现问题不及时纠正,或包庇下属、隐瞒事实者,与责任当事人处以同等处罚;

12、 工作流程中每一流程责任人要对前面各个流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上一流程有问题,有权拒绝继续进行下一道流程,并有权向所属部门主管或经理提出申诉或向公司进行投诉。若未对上一道流程进行检查,或发现问题但未提出或解决,则所发生一切后果与损失,由本人及所在部门承担,处罚100元;

13、 各员工之间应互相监督、检查,发现隐瞒、包庇问题或知情不报,并造成损失的罚款100元;

14、 完不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任务,罚款100元;

15、 有制度的参照员工管理制度,没有成文制度可参考的`,由总经理召开行政人事管理会议决定。

公司管理罚款制度

惩罚制度(每分1元)

迟到、早退:

A、迟到、早退时间5分钟以下者,第一次警告,当月再发现每次扣罚5分。

B、时间在5分钟以上15公钟以下者,每次扣罚5分。

C、时间在15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者,每次扣罚10分。

D、时间在30分钟以上,60分钟以下者,每次扣罚20分。

E、时间在60分钟以上者,按情节轻重扣罚25-40分。

2、请假:厨房员工请假时间在一天之内,由食堂主管或人事管理人员批准,报公司备案;一天以上应报公司批准,请事假应提前一天报批。

3、旷工:未请假或未经批准而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旷工一天扣罚三天工资。当月累计旷工达三天,按自动离职处理。

4、离职:厨房员工离职应提前15天用书面形式向本公司食堂主管提出,由食堂主管报请公司经理批准,公司在15天内给予批复结算工资,在此期间擅自离岗,按旷工处罚。

5、员工未经批准擅自无故离开工作岗位,参照第一条给予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照价赔偿,按损失程度给予扣罚20-30分,并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扣罚30-50分,并给予记过处分;造成误餐等重大事故的给予扣罚100分,并给予记大过处分。

6、炉灶等设施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非有关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炉灶等设施;厨师等有关人员应严格按操作程序使用炉灶等设施,下班前应对有关设备进行全面清洁,并检查水、电、煤气的阀门是否关好;定期对有关设备进行检查保养,违者每项给予30分以下处罚;造成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20-50分处罚,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7、厨房工作人员应遵守厨房员工奖罚制度,上班时应注意仪容仪表,不能穿拖鞋、高跟鞋、不涂脂抹粉,男工不留长发;应穿整洁制服、胶鞋或其他平底鞋、戴好口罩、手套。违者每项每次扣罚5-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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