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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编为啥签五年聘用合同,事业编为啥签劳动合同(事业单位旧版聘用合同中关于六个月的离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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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导航:1、事业单位旧版聘用合同中关于六个月的离职限制,是否属于特别约定2、事业编为啥签五年聘用合同:事业编为啥签劳动合同

1、事业单位旧版聘用合同中关于六个月的离职限制,是否属于特别约定

韩某系A小学在编职工,双方于2008年9月1日签订聘用合同书一份,约定聘用期限为三年,自2008年9月1日起至2011年8月31日止。双方还在聘用合同书第七条(六)项第二款中约定:“除该项第一款的情形外,乙方(韩某)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A小学)。双方未能就解除聘用合同协商一致的,甲方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答复乙方;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同意解除合同。对甲方不同意解除聘用合同的,乙方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乙方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2011年9月1日,双方续聘该《聘用合同书》期限至2016年8月31日。2016年6月28日,韩某书面通知A小学与其解除聘用合同,2016年6月29日,A小学收到该通知书。2016年7月28日,韩某再次向A小学邮寄《关于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申请》,该邮件被退回。2016年8月19日,韩某就要求解除双方聘用合同及要求A小学办结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事宜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6年9月23日,该仲裁委出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为:一、确认韩某与A小学的聘用合同于2016年8月2日解除;二、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A小学为韩某办结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该裁决书送达后,A小学对裁决内容不予认可,诉至一审法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韩某系A小学单位事业在编人员,2011年9月1日,双方签订的聘用协议关于提前六个月通知的约定符合《S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即“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双方未能就解除聘用合同协商一致的,聘用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受聘人员;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同意解除合同。对聘用单位不同意解除聘用合同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受聘人员在此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2014年7月1日施行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故根据上述条例,双方在《聘用合同书》中根据原人事政策规定作出的“提前6个月通知”的约定已经不符合上述条例规定,且双方并无服务期等特殊约定,故A小学主张上述约定继续履行,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韩某已于2016年7月3日书面通知A小学解除聘用合同,至今已满一个月,根据上述条例规定,双方聘用关系已经解除。对照《S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聘用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结清工资,办理人事档案和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故韩某要求A小学为其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法院予以支持。判决:一、韩某与A小学间的聘用合同于2016年8月2日解除;二、A小学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为韩某办结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二审中,A小学向本院提交韩某的S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用以证明A小学一直在为韩某缴纳社保至今。韩某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是不能证明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韩某的工资停发、住房公积金停缴,工作也已经交接,事实上社保现在也已经停缴。

双方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S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双方未能就解除聘用合同协商一致的,聘用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受聘人员;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同意解除合同。对聘用单位不同意解除聘用合同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受聘人员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而2014年7月1日施行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结合上述条例规定,在2014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之前,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可以约定六个月的提前通知期,而新的条例实施后可以约定30日的提前通知期,双方不能再约定六个月的提前通知期,新的条例旨在缩短提前通知期,A小学与韩某的《聘用合同书》约定六个月的提前通知期已经不符合新条例的立法宗旨,故原审判决对A小学要求韩某继续履行聘用合同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因此,韩某已于2016年7月3日书面通知A小学解除聘用合同,至2016年8月2日,已满30日,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8月2日解除。此外,韩某自2016年7月3日提出辞职后,就没再去A小学上班,自其离职之日至今已经超过九个月,A小学再要求韩某继续履行聘用合同及不为韩某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已缺乏事实依据,故原审判决A小学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为韩某办结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亦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A小学提出的上诉理由及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事业编为啥签五年聘用合同:事业编为啥签劳动合同

事业编为啥签劳动合同

1、有无编制都得签劳动合同

2、国家自2002年起,在事业单位中推行聘用制度,并要求聘用人员必须签订聘用合同。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正式规定应与其工作人员签订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 》

一、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

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人员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用招聘或者任命等形式。

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意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二、规范聘用合同的内容

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

事业编为啥签劳动合同

1、有无编制都得签劳动合同

2、国家自2002年起,在事业单位中推行聘用制度,并要求聘用人员必须签订聘用合同。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正式规定应与其工作人员签订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 》

一、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

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人员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用招聘或者任命等形式。

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意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二、规范聘用合同的内容

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

事业编为啥签劳动合同

这是事业单位改革过渡过程中的做法,也就是所谓双聘制。一方面是事业身份,一方面实施、行劳动合同管理。随着事业单位改制完成,这种现象将消失。全部改革到位后,员工要么是事业单位身份,要么是公务员,要么是企业员工。

法律分析

事业编是用签聘用合同的方式来确定事业单位与个人的人事关系。聘用合同其决定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人事关系,聘用合同不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

聘用合同的法律特征:聘用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形式,具有一般合同共同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1、聘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聘用合同与一般合同成立的条件一样,只有事业单位和拟聘用人员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自愿达成协议时,聘用合同才成立。

2、聘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这一点是双方自由表达意愿的前提,也是双方实现权利义务的重要基础。事业单位是用人的一方,但不等于单位的法律地位高于聘用人员的地位,可以任意将其意志强加于对方。

3、聘用合同又不同于一般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4、聘用合同是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的有隶属关系的协议,属于身份关系协议的范畴,因此,聘用合同与调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有重要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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