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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地方行政制度,明朝地方行政级别划分(明朝行政区划只到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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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导航:1、明朝行政区划只到县级,那基层群众如何治理?这个办法一分钱不花2、明朝地方行政制度:明朝地方行政级别划分

1、明朝行政区划只到县级,那基层群众如何治理?这个办法一分钱不花

我们经常会在明朝影视、文学作品中看到县官这一类群体,他们因为和民众接触的多,又被称为“父母官”。县官,顾名思义,就是一个县的主事官。可当我们转念一想,就再也找不出比县官更小的主事官了。事实上,明朝国家的主事官确实只到县,那么不禁会问,明朝的基层究竟是怎么管理的呢?

01明朝的行政区划

自秦朝统一设立郡县制开始,地方行政建制多不过五级,比如元朝的省、路、府、州、县;少不过两级制,如秦朝的郡县制。朱明王朝承继的是元朝的大统,但是他将地方的行政区划减少了两级,改为三级制:省—府(直隶州)—县(一般州),这样一来,大大提高了行政效率,而且又节约了国家运行成本。

在省一级的地方区划中,简单地说就是“两京十三布政使”。两京是南直隶和北直隶,十三布政使分别是浙江、江西、福建、广西、四川、山东、广东、河南、陕西、湖广、山西、云南、贵州等13个省级区划,这个格局最终在宣德年间形成。在省之下就是府了,根据税粮的多少又分为上府、中府和下府。其中由省级行政大员布政使直辖的区域,被称为“直隶州”,其地位相当于府,但是低于府,直隶州也管辖几个县。

明朝地方行政制度,明朝地方行政级别划分(明朝行政区划只到县级)

在府之下是与平民打交道最多的县级行政区划。县是明朝的基层政权组织,按照税粮的多少也分为三等:如果一个县的税粮收入在6万到10万石,便是上县;3万到6万石是中县;不到3万石的便是下县了。每个县,设一名主事官,也就是县官,他的品级是正七品。又设一名县丞,正八品;主簿一位,正九品。以上差不多就是一个县的主要品官了。那明朝是如何治理这庞大的基层群众呢?

02明朝数字化的基层管理

事实上,从秦朝开始或者更早,我国古代在基层投入的行政资源就不是非常多,县基本都是各个王朝最低级的地方行政单位。这些王朝之所以能够实现对民众的基层统治,靠的其实是基层群众“自治”,明朝也不例外。

明朝一开囯就在全国各地普遍设立了基层社会组织。在城里设置坊这一单位,其首领是坊长;靠近城区的边缘城郊地区,就划为厢,首领是厢长。在这之下就是与每个人都密切相关的里甲制。农村也差不多,只是把坊或厢换成了乡,形成了乡—里—甲这样的制度。我们这里来详细说一下里甲制度。

朱元璋出身于农民,他始终会受一些小农意识的影响。他有一个非常大的特点,他想把这个国家所有的人、事、物都安排得明明白白,希望一切都按照设定好的轨道运行。比如他要求子孙后代的名字都至少要包含金、木、水、火、土中的一个字,所以在今天人看来,明朝皇室人员的名字简直就像一张元素周期表。

明朝地方行政制度,明朝地方行政级别划分(明朝行政区划只到县级)

朱元璋

同样的,他对人民的控制也到了变态的地步。1381年,洪武十四年,朱元璋开始正式推行里甲制度,他规定,将110户编为一个“里”,从中选择家里成年男人和税粮最多的10户,充当“里长”;除了里长,其他的100户再分为10个组,每个组10户,这10户为1“甲”,再选1户为“甲长”,管理这一甲。不管是“甲长”还是“里长”,都是循环的。每一年,由1位里长和10位甲长来管理这一区域的事。也就是说,这110户,每一户都有可能是管理者,只不过分年而已。这种循环当管理者的行为,还有一个专有名词,叫做“排年”。

明朝地方行政制度,明朝地方行政级别划分(明朝行政区划只到县级)

里甲制

这样一来,每一户都是管理者,那国家成本不就省了吗?里甲干的事可就多了,大到征收赋税,小到调解纠纷,事事关心。凡是与这个区域有关的,基本上都要参与。如主持村里的宗教文化祭祀;又比如处理邻里打架纷争、偷窃等一些鸡毛蒜皮的事;又比如上面来人了,也需要去接待。此外,他们需要催促农户交税粮,督促乡里人民从事农业等。如果在这个管理区域中出现了荒田和人口逃亡现象,那么这些里长是会被责罚的。本质上,他们充当的就是地方官吏的职责。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不管是厢、坊,还是里、甲,这些单位都不是明朝的正式建制,这只是国家为了更好地管理人民所作的人为划分。很显然,这种制度是死板的。哪有一个地方刚刚好是110户呢,又或者是110户的倍数呢?假如我要迁徙,我的里甲还怎么运行?如果别的人加入到我这个里甲里来,又该怎么承担职责呢?所以,在明朝中后期,这个制度就逐渐崩溃了,但并没有退出历史的舞台。

明朝地方行政制度,明朝地方行政级别划分(明朝行政区划只到县级)

03明朝多方面的基层治理

除了里甲制度,明朝政府基层的管理有时也会借助宗族家庭的力量。在古代,父权、族权的力量并不比皇帝小多少,毕竟皇帝不可能辐射到每一位民众身上,但是宗族就可以。宗族通过自己制定的族规来约束族人,让他们向善向好,安分守己。有的时候,族规比大明法律还要有用。政府当然也了解这种现实,所以官方也承认了宗族制度的合法性。

此外,明朝政府还在乡里设置排解纠纷、诉讼的职位——里老。这个职位一般是由这个地方德高望重、明事理、辨是非的老人来充当。如果你被打了,你的东西被偷了,夫妻关系不和谐了,都可以找里老进行调解。如果没有经过里老调解就上告到县官那里,不管对错都要挨50大板子,因为这给县官添加负担了。

明朝地方行政制度,明朝地方行政级别划分(明朝行政区划只到县级)

周星驰版县官形象

除了上面那些明面上的规劝教导,还有精神上的指引。朱元璋要求乡里要经常举办一些“思想政治教育会”,会上由一些知识分子宣讲明朝法律,如何做好天朝国民之类的,而且频率还挺高。如果有人不想去,轻一点的罚米,严重的还会受到刑罚。

总而言之,明朝的行政区划虽然只到县,但是对县以下的管理依然十分有效。这种管理一方面也牢牢控制了每一位平民,另一方面大大节省了国家成本,因为以上所有的职位国家都不给发工资。

明朝地方行政制度,明朝地方行政级别划分(明朝行政区划只到县级)

(县令衙门)

04文史君说

基层的这种“自治”不仅发生在明朝,在我国古代社会,几乎没有一个时间段,国家的行政建制触角是延伸到村的,古代的国家根本承担不起这种行政成本。但是,中央又牢牢控制着基层,不得不说极具智慧。

参考文献

张廷玉等:《明史》,中华书局1974年。

王昊:《明代乡里组织初探》,《明史研究》第一辑。

(作者:浩然文史·士为知己)

2、明朝地方行政制度:明朝地方行政级别划分

明朝地方行政级别划分

1376年(洪武九年)改行省为承宣布政使司,但习惯上仍称“省”。1370年于各省设置一都卫,1375年改为都指挥使司。1428年弃安南后,明朝在全国设置两京十三使司,包括京师(北直隶)、陕西、山西、山东、河南(以上为北五省)、南京(南直隶)、浙江、江西、湖广、四川(以上为中五省)、广东、福建、广西、贵州、云南(以上为南五省)。共设置16都司、5行都司、2留守司。

其中十三个是与布政使司同名的.都司,其它三个是万全都司、大宁都司和辽东都司。五行都司是陕西(治甘州卫,今张掖)、四川(治建昌卫,今西昌)、湖广(治郧阳卫,今湖北郧县)、福建(治建宁府,今建瓯市)、山西(治大同府)。两留守司是洪武年间设置的中都留守司(今凤阳)和嘉靖年间置于承天府(今湖北钟祥)的兴都留守司。

此外,在政教合一的青海、西藏地区设置有乌思藏都司、朵甘都司(实际控制为当地宗教首领八大法王分辖各政教中心的寺院,还有各诸侯家属封地),另有置于今甘肃、青海交界地区的哈密、曲先等卫,以上均属羁縻性质,与内地的都司、行都司性质不同。

明朝实行一省分置都、布、按三司的制度,原为防止地方权力集中。宣德后开始派部(六部)、院(都察院)大臣以总督和巡抚的名义督抚地方行政。景泰朝之后成为各省常制。

总督主要署理军务,分短期与长期两种。巡抚主理民政,每省皆有,有的一巡抚辖两布政使地,如正统年间和山西河南巡抚。有的一省一巡抚。有的一省几巡抚。如北直隶有顺天巡抚(驻遵化)、保定巡抚(驻真定,今河北正定)、宣府巡抚(驻宣府镇,今河北宣化,一度兼领山西大同府)三巡抚;南直隶有两巡抚:应天巡抚(驻苏州府,今江苏苏州)、凤阳巡抚(驻淮安府,今江苏淮安楚州)。有的在几省交界处设置一巡抚,如南赣韶汀巡抚就越江西、广东、福建三省。

据《明史·地理志》记载,终明一朝有府140,州193,县1138。而根据《明史·兵志二》记载,明有卫493,所359。此外,明还设置了介于省和府、县之间的道。道分为分守道和分巡道两种。明代并改元的路为府,以税粮多寡为划分标准。粮廿万石以上为上府。廿万以下十万以上为中府,十万以下为下府。

明朝地方行政级别划分

明朝地方官职品级

地方官职

一、府

1、知府 一人 正四品 府

2、同知 无定员正五品府

3、通判无定员正六品府

4、推官 一人正七品府

5、经历 一人正八品府经历司

6、知事 一人正九品府

7、照磨 一人从九品府照磨所

8、检校 一人未入流府

9、司狱 一人未入流府司狱司

二、州

1、知州 一人 从五品 州

2、同知 无定员 从六品 州

3、判官 无定员从七品州

4、吏目 一人 从九品 州

三、县

1、知县 一人 正七品 县

2、县丞一人正八品县

3、主簿 一人正九品县

4、典史 一人未入流县

五、、巡检司

1、巡检从九品巡检司

2、副巡检 从九品 巡检司

明朝地方行政级别划分

1376年(洪武九年)改行省为承宣布政使司,但习惯上仍称“省”。1370年于各省设置一都卫,1375年改为都指挥使司。1428年弃安南后,明朝在全国设置两京十三使司,包括京师(北直隶)、陕西、山西、山东、河南(以上为北五省)、南京(南直隶)、浙江、江西、湖广、四川(以上为中五省)、广东、福建、广西、贵州、云南(以上为南五省)。共设置16都司、5行都司、2留守司。

其中十三个是与布政使司同名的.都司,其它三个是万全都司、大宁都司和辽东都司。五行都司是陕西(治甘州卫,今张掖)、四川(治建昌卫,今西昌)、湖广(治郧阳卫,今湖北郧县)、福建(治建宁府,今建瓯市)、山西(治大同府)。两留守司是洪武年间设置的中都留守司(今凤阳)和嘉靖年间置于承天府(今湖北钟祥)的兴都留守司。

此外,在政教合一的青海、西藏地区设置有乌思藏都司、朵甘都司(实际控制为当地宗教首领八大法王分辖各政教中心的寺院,还有各诸侯家属封地),另有置于今甘肃、青海交界地区的哈密、曲先等卫,以上均属羁縻性质,与内地的都司、行都司性质不同。

明朝实行一省分置都、布、按三司的制度,原为防止地方权力集中。宣德后开始派部(六部)、院(都察院)大臣以总督和巡抚的名义督抚地方行政。景泰朝之后成为各省常制。

总督主要署理军务,分短期与长期两种。巡抚主理民政,每省皆有,有的一巡抚辖两布政使地,如正统年间和山西河南巡抚。有的一省一巡抚。有的一省几巡抚。如北直隶有顺天巡抚(驻遵化)、保定巡抚(驻真定,今河北正定)、宣府巡抚(驻宣府镇,今河北宣化,一度兼领山西大同府)三巡抚;南直隶有两巡抚:应天巡抚(驻苏州府,今江苏苏州)、凤阳巡抚(驻淮安府,今江苏淮安楚州)。有的在几省交界处设置一巡抚,如南赣韶汀巡抚就越江西、广东、福建三省。

据《明史·地理志》记载,终明一朝有府140,州193,县1138。而根据《明史·兵志二》记载,明有卫493,所359。此外,明还设置了介于省和府、县之间的道。道分为分守道和分巡道两种。明代并改元的路为府,以税粮多寡为划分标准。粮廿万石以上为上府。廿万以下十万以上为中府,十万以下为下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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